簡述抵押權的設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11-01 回答

一、抵押權實現需具備哪些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二、抵押權如何實現

關於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各國立法的規定並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國家,由於擔保權的實行方法是根據當事人約定而決定,故有多種實現方式。其中主要有:擔保權人取消贖回權後訂立抵押協議、出賣擔保物、佔有抵押物並以其孳息清償債務、佔有擔保物並進行經營、擔保物接管、公開拍賣等。在大陸法系各國中,近現代民法主要規定了三種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拍賣抵押物、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及以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抵押權實現的方法有三種:折價、拍賣、變賣。

1、折價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債權人與抵押人協商訂立債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協議以實現抵押權的方法,性質上屬於代物清償,即以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形式代替債務的清償。受擔保債權在協議抵償的金額範圍內消滅,抵押權人對抵押人的抵押權也因此而消滅。但折價協議只能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達成。若抵押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或債務履行期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此中約定無效。這就是所謂的“流質條款”,為大多數國家所禁止。法院可否對抵押財產強行折價或者在對抵押財產評估後折價,裁判以抵押財產抵償債權人的債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折價抵償抵押權人的債權的方法,屬於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實行抵押權的方法,在這個過程中,除非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財產折價,否則只能對抵押財產進行變賣或拍賣,以價款清償債權。因此,在訴訟程式中,法院不能強行對抵押財產折價,並裁判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以抵消抵押權人的債權。

2、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以抵押物拍賣所得優先受償,是抵押權實現的目的和內容,因此,以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受償,是拍賣對抵押權人發生的主要效力。在實踐中,抵押物拍賣價金會多於或少於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依我國《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當拍賣所得價金不足以清償抵押擔保的債權時,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部分,得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繼續向債務人求償。以拍賣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債權人的抵押權以及後次序的抵押權,在抵押物賣得價金不足求償的範圍內,皆歸於消滅。當拍賣價金超過債權數額時,多餘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3、變賣是指以拍賣以外的方式將抵押物出賣的形式。變賣不具有拍賣所具有的上述優點,但卻簡便易行,省時省力,目前在我國各地拍賣機構不普遍、拍賣程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變賣仍然是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以變賣的方式實現抵押權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變賣。二是在法院強制實現抵押權時,如果無法以拍賣的方式對抵押物變價,則由法院主持對抵押物進行變賣。以當事人協議變賣方式實現抵押權的,對抵押物價額的確定亦應參照市場價格,也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亦可行使撤銷權。

簡述抵押權的設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直在原地等候你的愛。 1級 2016-11-01 回答

一個是不動產權,不佔有抵押物,一個是動產權,佔有質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