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2月24日下午,就“1992。3。24”故意殺人案(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偵破詳情,警方已經給出相關通報。一言以蔽之,就是“很不容易”。不過,回到“兇手”的世界,總還是讓人感到匪夷所思。他“潛逃”28年,已經一定程度的“上岸”(媒體獲悉:迴歸正常人的生活,經營

名犬

生意,公司全職駕駛員)。

所以,當他被捕後,無論是家人,還是同事都感覺很驚訝。無論是狗圈的人,還是他的同事,都覺得他“很忠厚”,根本不會把他跟強姦殺人犯聯絡起來。不得不說,人性之複雜,總是無法估量。他作為強姦殺人,十惡不赦。但是,卻又在自己的關係鏈條中,顯得“

和善忠厚

”。

這種事情,如果覆盤起來,確實讓人後怕。他今年54歲,作案時26歲。案發當年,作為一個年輕人來講,想必在作案後,肯定會有短時期內的失措。但是,人就是這樣,時間可以稀釋一切。當他開始發現,自己已經“安全”的時候,很自然也會迴歸正常的生活。

目前來講,我們並不知道他當初的“作案動機”。當然,隨著案情的逐步浮出水面,這個“謎團”會被進一步揭開。無論怎樣,善惡總是遊離在人性之間。他作案時,人性走向惡的極致,他迴歸正常生活後,人性可能也跟多數人差不多。當然,之後他有沒有再次作案,這依然需要進一步的追問。

因為,這關係到“徹底的惡”和“失控的惡”的基本區分。如果一個罪犯,連續作案,不知悔改,那麼這種人根本上就是惡的。反之,一個罪犯要是作案後,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並且不再作惡,很大程度上就是“失控的惡”。當然,一個基本的前提是,這用來解構人性是非可以,但在法律上應該無差別。

畢竟,對於強姦殺人行為來講,無論是“道德審視”,還是“

法理審判

”,都會給予最重的打擊。但是,對於人性的解構來講,卻必須超越這兩個範疇,站在更為全面的視角上,對人下定義,對善惡下定義。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在人性的複雜中,看到所謂的“

微光

”,並以此去打撈那些“被丟棄的人”。

要知道,出現“知人知面不知心”的反差,並不是判斷力的問題,而是臉譜化識人,本就是一種“偷懶”的方式。但是,對於普羅大眾而言,這或許又是最簡單有效的方式。因為,並不是所有人都精通心理學,

行為學

,社會學。所以,只能依賴“經驗主義”和“臉譜框架”進行具體的人際判斷。

所以,就“兇手”同事的驚訝表現,顯然是可理解的。因為,無論是誰,遇上這樣的事情,都可能短時間內無法接受。尤其,對於曾經跟“兇手”單獨接觸過的女同事,更會感到無限的“後怕”。畢竟,他強姦過人,還把女生殺害。這種想象力的覆盤性恐懼,是正常的,也是異化的。

無論怎樣,他的同事沒有被傷害過,應該是最值得慶幸的事兒。所以,所謂的“知人知面不知心”,本質上也是一種彌合後怕的過程。甚至,作為他的同事,也就此會對生活的認知有更深刻的反思。畢竟,同“惡魔”共事多年後,竟然渾然不知,這總讓人有些尷尬。

當然,人的異化是分階段的,有修正的可能性,所以,才會出現“魔鬼和佛主”的共同體。就如“南醫大奸殺案兇手”來講,他的26歲,應該是最魔性的“時刻”。至於之前發生什麼,之後發生什麼,有關聯性,但不是“必然關聯”。

如果,最終實證,他在作案後,再也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基本上可以判定,他是失控後的惡魔。甚至,我們從姦殺行為的動機變化來看,多數情況下,罪犯並不是一定要殺死受害人,而是覺得場面無法控制,才會導向殺人的地步。

因為,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女性被性侵害後,很多受害人會沉默,甚至被侵犯者控制。這導致,“性侵者”會很猖獗。當然,遇上一個烈性的女子,他們也其實是恐慌的。總之,作惡者從來不會自信滿滿,只會心驚膽戰。從心理學角度看,這是既定的事實,即便是再兇狠的罪犯,也是如此模樣。

至於,同事的“驚訝”,一半緣於“後怕”,一半緣於對“眼見為實”不確定性。說到底,每個人所感受的世界,都是主觀性的。一個人背後給你捅刀子,只要你不知道,依舊不會作出任何反應。但要是當面給你難堪,多數時候,就會感受到無限惡意。

所以,人與人相處,隔著肚皮總體來講是好事兒。因為,就算最好的“朋友”,也會在背後對他(她)者“說三道四”。就比如“南醫大女生被害案嫌犯同事”,他(她)們對於兇手的認知,就是職場人設的認知。所以,也就能理解,為何會得出“

人善忠厚

”的判定。

因為,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人對人的評判,往往是在“出事後”才能浮出水面。如果一個人經常當著另一個人的面強調“你是好人”。可能,會被周遭認為是“神經病”。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對逝者的評價,基本上都是積極的,當然也是片面的。這跟國內的文化特質有關係(對死者保持最大程度的善意)。

於此,對於好壞人來講,永遠是“

公域

”和“私域”的尺度博弈。一般來講,只要不犯錯誤,還探不到公域的尺度。通常而言的“人渣”也是“私域”的尺度的標籤。一旦,可以稱得上“壞人”,基本上就是觸犯

公共邊界

。但是,永遠要知道,一個人不可能壞到沒有半點人性。這從大多數

殺人罪犯

的行為中,都能看得出來。

很多罪犯,可能是個“好父親”,“好丈夫”,“好兒子”,但是,卻能幹下十惡不赦的事情。從直接的即視感中,很容易看到扭曲的人性。可事實上,人性本身是複雜的,扭曲的描述,根本上是基於人們不願意相信反差的表述,所作出的一種自洽的解構。

所以,通常而言,如果有人告訴你,“誰誰是好人,誰誰是壞人”。其實,也只是偏見的一種描述。因為,不同關係下的標準本就不同。很容易出現“汝之蜜糖,彼之砒霜”的落差。所以,對於一個

刑事罪犯

的看待,公眾還是要儘可能地回到公域的尺度上來,而非將“

私域特徵

”,“私域關係”一併裹挾進來,進行無死角的“抄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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