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的話

這是一篇多年前的譯文。本文作者奧托·欣策(1861-1940)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

歷史學

家,出身於普魯士地方官員家庭,在柏林求學期間曾受小德意志派歷史學家德羅伊森(Droysen)和國民經濟學派的施默勒(Schmoller)的深刻影響,這兩位老師是德國曆史主義(Historismus)思潮著名的代表人物。不過,根據現在一些學者的分析,欣策看來在一定程度上試圖擺脫一戰之前統治德國史學界的歷史主義的影響。德國曆史主義推崇的個體價值,在史學方法上排斥規範化和概念化的思考方式,強調頗具主觀色彩的個人性的理解(verstehen)。而欣策是較早嘗試對歐洲、乃至世界範圍內的政治和社會制度進行的德國曆史學者,並在歷史學中引入了一些社會學概念,如韋伯的“理想型別”和統治社會學,這在他關於西方等級會議型別、代議制的世界歷史條件等研究中均有表現。不過,像那個時代的很多德國曆史學家一樣,欣策也是個帶有明顯排外色彩的民族主義者,如他反感波蘭人,認為應保持“德意志種族的純潔性”。有關資訊可參閱G。 Oestreich為欣策的論文集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Bd。2, Göttingen, 1982)寫的序言:“奧托·欣策在政治學和社會學上的地位”。

以下是譯者對這篇古老文章的看法:

根據欣策的理論,封建主義的誕生一般來說必須有兩個條件:一個正在向國家形態轉變的部落制的年輕民族,另一個是大帝國的文化影響突然將這個轉變過程引向它的統治工具體系無法達到的目標(顯然,這一“理想型別”是從西歐歷史經驗中提煉出的)。因此封建主義是世界歷史的偶然,正常形態的、內生的民族歷史發展過程,比如中國和印度,是不能發展出封建主義的(不過如果對照欣策文中的論述,也許人們會猜測五胡亂華時期的中國北方有可能產生封建主義)。另外,欣策認為封建主義是一整套制度體系,主要包括三大要素:軍事、政治和經濟-社會功能,而且三大要素生存的時間不一樣,在西歐,軍事封建主義最短,政治封建主義其次,經濟-社會封建主義生存時間最長。

由於文章篇幅的關係,也許還由於當時研究的水平,欣策的文章自然有不足或可補充的地方。譯者只就個人對法國史的瞭解補充幾點。現在有學者指出,雖然政治封建主義的一個普遍性涵義是公共權力的碎化,但它在各地的程度很不一樣。比如,在法蘭西島,公共權力的碎化十分嚴重,當地一度城堡林立,習慣法也最為繁雜;但在諾曼底這個龐大的公爵領,卻有相對統一和具有中央集權色彩的行政和法律制度。因此,即使是作為典型和理想形態的羅馬-日耳曼(或拉丁-日耳曼)封建主義,其內部也有許多不均勻的現象。又如,若按欣策的理解,16世紀的法國應該克服了政治封建主義,轉向了絕對君主制;但是,絕對君主制的一些統治手段中依稀可以看到“封建主義”的影子,最典型的是普遍的公共官職的買賣行為(venalité)和職位的世襲化,其結果同樣可以視為公共權力的“家產化”;也許這可以視為政治封建主義的“變種”。類似的情況還有大革命前財稅領域內的包稅行為,它同樣表明,18世紀的法國像中世紀的法國一樣,公共權力和私人利益很難劃清界限。因此現代官僚制的主權國家是非常晚近才發生的事,(政治)封建主義統治方式仍具有很大的慣性作用,至少對法國是這樣。

封建主義的本質及擴充套件

[①]

奧托·欣策

下文的探討出於對一個歷史術語問題之理解的迫切需要,而且這個術語本身便包含著實際問題。我們的探討涉及的是“封建主義”的概念,它在使用中的意義經常變換多樣,故亟需作一點澄清。這個概念來自法蘭克帝國及其後續各國的制度史。雖然有關的史實在長期的研究後已經明確了,但史實的意義卻一直存在爭議,由Georg von Below的詳盡探討[②]所引起的討論也根本沒有平息爭議。此外,有人還在談論波蘭和俄國、古代埃及和古代中國、印度、土耳其和日本的封建主義。很顯然,一些歷史學家和社會學家是從這樣的立場出發的:封建主義是制度發展史的一個階段,每個國家和民族都需經歷這一階段,儘管有關的認識可能有深淺之別。另一些學者,如G。 v。 Below,則傾向於這樣的看法:封建主義主要限於日耳曼-羅馬世界,對於試圖指出別處存在封建主義的比較視角的採用,他們持懷疑態度。當然,在這個問題上,謹慎和批判性的懷疑十分必要。但是,如果我們僅限於法蘭克帝國和德意志中世紀,我們就無法向前一步,如果要進行普遍的制度史考察的話,我們就不得不面對這樣的問題:是否可以、並以何種依據將“封建主義”或“封建國家”之類的說法推廣到其他民族和文化那裡。本文將試圖對這個問題作出解答。

[①]

如果能對封建主義進行概念定義的話,所有的探討都將是多餘的。但實際上,我們不可能像自然科學那樣,用幾個涵義明確的普遍性概念來囊括錯綜複雜、充滿個別現象的歷史事實;毋寧說,我們面對的是些簡明的抽象和型別,正是這樣的型別構成我們的科學術語的基礎。因此,我首先只是描述奠定封建主義之基礎的理想型別。當然,這個理想型別也是以個別歷史現象為依據,術語名稱正是從這類歷史現象中產生的:這就是法蘭克帝國及其後繼國家和鄰近國家——即中世紀羅馬-日耳曼各民族——的封建體制。但封建主義不同於對個別歷史現象的簡單描述。我們可以以靜態方式來理解其本質,把它視為一個完整的、相互依存的制度構成的體系:這是一個完整的“封建國家”的型別;人們也可從動態的、功能的方面來理解,把它視為一種或多或少能自行運作的趨向、一種國家和等級構建的典型原則:人們通常所稱的“封建主義”更多是這種涵義。我認為最好能把這兩種視角結合起來,這樣做也是可行的,因為二者並非相互矛盾,而是相互補充。

在嘗試對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進行理想型別的建構之間,我必須對Below的觀點做一番澄清。Below已經對這個問題做了特別鮮明和透徹的闡釋,但正因為如此,他在某些重要觀點上也產生了矛盾。在Below看來,封建主義與采邑制有別,前者更寬泛,後者較狹隘,在他的筆下,封建主義意味著一種制度和政治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帝國和它的臣民分離了,具體表現形態是私人權威機構插入二者之間。在我看來,這種視角太狹隘了,“封建主義”也有軍事和經濟-社會功能;封建主義也是一種戰爭組織原則和經濟-社會組織原則。此外,Below的封建主義涵義僅僅適合於德意志帝國。而且,如果依據Below的看法,我們也不能從根本上理解德國的制度發展,因為他的前提是,法蘭克和德意志帝國一開始就是具有機構性和法人特點的國家-公民聯合體意義上的有效國家建構。單一個像法蘭克帝國那樣分割的國家,一個如中世紀德意志帝國那樣可讓渡主權的國家,決不能理解為具有法人性質的“機構”(Anstalt)。它最初具有家產製的特徵,雖然Below以最堅定的方式否定這一特徵。封建化並不是改變帝國的性質,恰恰相反:整個封建化的發展過程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才能理解,這就是:帝國也不是現有意義上的名副其實的國家,本質上說它是某種別的東西。

法蘭克帝國及由它派生出的德意志帝國,其自身的本質即使還算不上是封建主義,至少也為封建主義的產生準備了條件;我認為,它們的本質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而虔誠者路易的“全權敕令”(Admonitio ad omnes regni ordines, 823-825)[③]中已體現出這三個方面:

1、地方個別主義的特徵,從中已能預見到未來的帝國等級制度。這個趨向不是建立在有計劃的地方分權之上,毋寧說,它的根據在於,帝國各組成部分在構成一個完全的國家時缺乏整合性,尤其是古代部落制的殘留和地方聯邦主義精神仍然有很大影響。地方個別主義趨向首先來自國家權威的分割,即國王和其他個別權威機構分享國家權力,這種現象對於現代國家而言是陌生的,但對封建國家則是標誌性的;但這種分割不是按照國家權威的功能(如現代國家那樣),而是按照國家權威所實施的物件,即對土地和人民進行分割,這樣一來,帝國各組成部分與最高權威當局不是構成一箇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更多是一個拼湊起來的國家,我們幾乎可以說,這個國家僅僅是國王之下的個人聯合體,而維繫國家整體的僅僅是國王“個人”。

2、第二個標誌性特徵是,在統治權的實施中,個人因素優先於機構性因素。日耳曼人對於統治權的基本看法是,統治權是某個具有世襲特徵的氏族成員所具有的個人權利。馬克斯·韋伯[④]試圖把封建主義理解為他所謂的卡里斯馬式統治型別的日常化,我認為這是個很有見地的觀點,但我覺得還需作一番補充並需進一步論述之。首先,我認為封建主義是一套個人統治的工具體系,在一個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交通極不發達、缺少理性化的機構建設的時代,這種體系便是一個大帝國的政府形式。在這樣的局面下,國王的個人權威在與其作為家長和地主的權威結合時,方能得到最有效的實施。這就導致統治權的實體化(Verdinglichung),而不是現代國家權威的客觀化(Versachlichung)。這裡所謂的實體化意指傳統的家產製國家,而客觀化意指理性化的機構型國家。前者的運作是粗放外延型的,後者則始終進行內部強化的集約型結構,它不斷向理性化邁進。這種情況也能解釋,何以國家權威是按照統治物件、按照王國各組成部分、而不是按照國家功能進行分割。因此在兩種國家中,一個可以理解為家產製的傳統國家,一個是理性化的機構型國家,而前者的公法和私法之間缺少鮮明的區分也與此相關。

3、第三個標誌性特徵是等級制,這一特徵以國家和教會之間的緊密關係為基礎,而精神權威和世俗權威之間的界限也沒有完全劃清。自從克呂尼改革勝利後,國家實際上被納入了教會的等級體制中;等級制度中盛行這樣一種觀念:一切統治權都來自神,權力的掌握者只是在不同層次上以借用方式領受權力。這與主權國家觀念是對立的,後者的根本原則是,國家權威或者來自統治者,或者來自人民,這種權威對內享有排他性的統治權,對外則是獨立的。這種等級制特徵在教皇享有對整個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權威的學說中達到了頂峰。

所有這些特徵都能在羅馬-日耳曼文化綜合體中找到根源,這個綜合體正是法蘭克國家的根基。這個國家的機構性因素主要是羅馬的遺產;日耳曼的因素主要是政治統治權和統治工具的個人化性質。正是這種統治權和統治工具的個人化特徵,才在特定的條件下導致了封建主義。我們可以透過一個例子來加以說明,如果我們按上述三點對法蘭克的伯爵制度作簡短回顧的話。

法蘭克國家的整個行政機構的建構,都是以羅馬帝國和受其影響的羅馬教會為榜樣。最初,伯爵們能收到一份仿照羅馬樣式的書面委任狀,我們已經在Markulf和Cassidor那裡見識過。不過,古代行政制度的精神並未由此傳承下來。這種文獻中體現和發生效力的首先是某種卡里斯馬式的委託精神。這表現在最初仍屬委任性質的伯爵職位上,這一職位的所有者完全依從國王的旨意。(卡里斯馬式的委託正是這種委任性質的最深刻的根源。)隨著卡里斯馬式統治型別的日常化,伯爵們開始為鞏固個人地位而努力:他們經努力而最終獲得了官職的終身制,從此他們不會被任意罷免,世襲化已在各地顯現。這種情況在墨洛溫時代已變得十分嚴重,以致加洛林的君主們無能為力,只有與伯爵們建立個人關係,或通常把伯爵職位授予已成為自己封臣的人。於是職位變成了采邑,後來通往諸侯制的道路也由此開啟。

這個例子表明,法蘭克的官職制度是如何將古代的機構性組織傳統與個人動力結合到一起的,這種動力來自日耳曼部落國家並影響到國家的運作,它還表明,采邑制是一種個人性統治手段,然而這種手段企圖維繫的是一種源自羅馬官僚制國家精神的制度的運轉。

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可以且必須同時從羅馬帝國的角度和日耳曼部落制度的角度來考察。從第一個角度來看,它是3世紀開始的一系列過程的延續,這些過程是:國家和軍隊體制的瓦解,伴隨著地主制和隸農制的向自然經濟的倒退,外籍士兵的湧入,大地產主控制的私人武裝的產生。從後一個角度看,這種封建主義是新生而粗野的好戰部落從較為鬆散的部落氏族體制向較為緊密的國家和社會制度轉變的過渡性階段,完全確定的定居狀況通常會產生這樣的國家和社會制度。

這一過渡階段的特點表現在三種典型的變遷中,這些變遷改變了戰爭方式、經濟社會體制和國家制度。我用這三個因素來取代Below對采邑制和封建主義所作的區分。我們必須簡單瞭解一下這三個因素。

1、舊式的法蘭克部隊已被新型的、職業化的戰爭階層排擠,這個階層是需經嚴格訓練的單個騎兵戰士,為的是適應當時的戰爭和格鬥形式,薩拉森人出現以後尤其如此。這種戰爭形態以典型的私人契約為基礎,而個人性的、物態的權利關係是這種契約關係的必然構成要素,這就是封君封臣制和采邑制。

封君封臣制是古代日耳曼自由扈從制的一個變種,它受到高盧-羅馬私人武裝與諸侯之間義務關係的影響,這種高盧式的關係最初是不自由的;8世紀開始,封君封臣製成為主要的戰爭義務關係,它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原則上,封君不僅應保護其手下,還應保障後者享有與其地位相稱的生活——或者是讓他成為自己的家臣,或者賜予他一塊采邑供其享用。對於這樣的采邑,封臣不能認為享有完全的財產權;它被稱作beneficium,民間語言稱feudum,這個說法可追溯到法蘭克詞fëhu-ôd,意思是牲畜財產[⑤]。采邑的領有者只對采邑上的牲畜享有財產權,但沒有地產權。這一整套制度的名稱就來自這種土地授予的物權關係,儘管這種關係只是個外在標誌,並沒有揭示其中涉及的社會程序的根本思想。不過,這個名稱可以讓我們注意到采邑制誕生的社會史背景。Feudum這個詞把我們引向一個土地的主要效用仍是飼養牲畜、而非農耕的時代。它比Allod一詞更古老,後者在概念上說與前者對立,即意味著完全的私人產權,而這種產權是真正的農業經濟和狹長型村莊體制(Hufenverfassung)的基礎。因此,feudum這個詞回溯到氏族財產製瓦解的時代,它像羅馬時代的precarium(投獻地?)一樣構成beneficium(采邑)的前身。

在法蘭克國家,最初擁有封臣的不止是國王,還有各地的大地主。因此,供養職業武士成為一項私人事務,查理·馬特以後有關采邑制的國家條令某種意義上也是對軍事私有制進行國家化的一個嘗試。但在這種新軍事組織中,中間人仍是不可或缺:次級分封和整個封建等級制便由此而生。不過,采邑制首先是一種全新的戰爭組織形態,由於帝國的繼續擴充套件、由於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由於道路和交通狀況、特別是由於薩拉森人的威脅,這一新的戰爭組織形態成為一種緊迫的政治必需。

封君封臣制也應追溯到作為保護性組織的氏族解體的時代:當封臣成為封君的家臣後,他實際上就放棄了自己氏族的保護:氏族的功能走向消亡,家族制統治興起。法學家認為采邑分封是一種契約,不過是一種獨特的契約,因為它建立了一種新的法律身份。對於法蘭克和整個羅馬-日耳曼采邑制來說,非常重要的一點是,這種法律身份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自由人的地位。即便是在德國出現的委任型(ministerialisch)服役制度(它在法國的對應物是效忠者:homagium ligium)[⑥],也由於騎士等級所取得的社會地位而導致類似的社會效果,即原本不自由的服役者上升為自由的封臣。從此,騎士的職業和騎士的生活方式便成為其社會地位的基礎,出身的自由與否不再是唯一的因素了。

2、由於騎士的出現,農民,也即與羅馬隸農相對立的日耳曼自由農也隨之產生。農民已經不再是單純的畜牧者,他們必須照料農事,與自己的土地緊密相連;他們無法分身,定期的兵役在經濟上已不適用;農民已完全不適用武器——除了個別例外;他們不再從事戰鬥並需要保護,這與戰亂年代大不相同。原來的氏族制度能為處於困境中的成員提供保護,能提供互助、懲治不法行為、確保公共權威能履行職責並舉止得當;在氏族制度瓦解後,一方面亟需建立互助組織,另一方需要強有力的人物的保護。鄉村組織不能滿足保護的需求。許多自由農民委身於某個強有力的主人的保護之下或他的轄區之內,他們還將財產託付給此人,後者現在是他們的領主。通常他們不得不這樣做。這樣的保護者首先是教會領主和修道院,但也有世俗領主,特別是擁有高階法權的人。於是農民變成領主的佃農,其地位接近於羅馬的隸農。他們最終與隸農一起融合於領主統治體制下,雖然其中有數不清的分層和差異。不過個別情況對我們而言無足輕重。主要的事實是,在享有特權的騎兵武士等級與越來越陷於依附地位的農民階層之間,已經出現了一個根本性的職業-等級區分,騎士是領主,農民則是騎士或教會領主的臣屬。

領主(或地主)統治體制(Grundherrschaft)始終是特權等級的經濟基礎。騎士不能像農民那樣生活和勞動,他的封地是至少涉及4-6胡夫土地的小型地產統治權,耕種土地的則是依附農。地主統治不是封建主義才有的現象,羅馬時代高盧便產生了;但它隨著封建主義的發展而在德國傳播,這裡氏族制度的解體及向村莊體制的轉變是其發生的條件。領主制與村莊社群同步發生,但它沒有完全涵蓋後者。但領主制是全新的事物,是封建主義經濟和社會結構的典型特徵。《末日審判書》為我們描述了11世紀英格蘭的土地制度:所有土地都被巨大的莊園(manors),或曰領主領地分割,當然,這種圖景是負責制訂王國土地冊和稅務清冊的官員對遠為複雜的局面人為簡化後的結果,但這種系統的簡化對理想型別的構建具有特殊意義;這樣的系統簡化論述也見於有關法國的描述:在古代法國,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屬於國王,三分之一屬於教會,三分之一屬於貴族,而且一個根本原則是:“沒有無主的土地”。這樣的論述並不完全符合實際,但它表明作為依據的理想型別是有效的。

對中世紀而言,領主-農民經濟形態的意義有類於資本主義經濟形態對現代的意義。它構成封建主義的經濟方面,並且是其最堅韌、最持久的組成部分。它一直延續到法國大革命時,甚至更久。12世紀之前是領主-農民經濟形態的早期,它表現為莊園徭役勞作與依附農的小農經營(如加洛林時代的Villikation制度),隨後,在領主放棄自營後,它表現為佃戶制或更大的承租模式;領主越來越成為不事生產的租金收取者;最後,從15世紀末開始,在某些地方,特別是德國東部和波蘭,新型的莊園經濟興起,這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又被看作早期農業資本主義。

3、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高階法權被領地所有者、特別是騎士等人取得,這或者以國王的直接讓渡為依據(如分封或抵押),或是被篡奪攫取,而篡奪行為則因其隨之而來的特權、或因容忍而得到認可。獲取高階法權的主要依據是豁免權,後者也像領主制一樣,起源於高盧-羅馬時代,與采邑制本身並無關係。舊式的法蘭克豁免權仍僅限於領主轄區內,它主要以世襲的司法權和高階權威為基礎;但隨後伯爵職位也成為世襲所有,在德意志帝國,10世紀以後教俗諸侯開始被授予更大範圍的高階法權;整個司法轄區,即整個伯爵領都因為豁免權而成為私人產業。獲得司法權者便構成一個國家性質的權威,並因此提升其地位。在法國,這樣的人稱有高階司法權的領主(seigneur haut justicier),在德國則成為諸侯(Fürsten);在德意志帝國,1180年後新出現的諸侯等級,其根基不再是官職權利,而是采邑權利;這個等級開始構建國中之國。

這樣我們便進入了政治封建主義的領域,但這只是羅馬-日耳曼民族中少數國家和少數時代的發展狀況,而且這種發展差異很大,以致難以找到一種表述其特性、並使其區別於現代國家的普遍性說法。官職變成采邑,這種情況最鮮明的理想型別出現在德國,法國短期內也出現過。在這種情況下,臣民的服從日漸削弱,Below認為這是封建主義的真正本質。但更為重要的是這一發展過程的積極方面,我們可以認為這個積極方面在於,新的國家建構開始在較為狹隘的基礎上以更高的強度推進。這是政治封建主義的根本趨勢。在德國,這種趨勢走向了小國林立並最終導致形式上的聯邦主義,在法國它導致地方個別主義,大革命期間後者被錯誤地指責為“聯邦主義”;在英格蘭,由於諾曼人嚴格的中央集權,我們甚至可以說它導致了地方分權,不過這個說法在別處大概不適用。在別處,這種趨向更多是以個人或團體特權為支撐的組成部分不完全地融入到國家統一體中,而後者還沒有奠基於普遍平等的公民權之上。國家作為一個聯合體更像個外在的聯盟而非內部各部分融合在一起的建構,對於這種鬆散的結構,沒有什麼比“政治封建主義”更合適的稱呼了。政治封建主義最根本的標誌是國家權力在首腦和各組成部分之間按統治物件進行分割,即對土地和人民分割治理,而不是按國家功能進行區分。這種國家結構通常與等級制度相連,等級制既支撐又限制著君主政府。在英格蘭,大憲章之前存在一種封建絕對主義,15世紀“蘭開斯特實驗”期間出現過封建議會主義。在政治封建主義中,家族王朝利益居於完全的支配地位;“家族權力”或者“領地”(Domäne)是國家管理的真正基礎。在負責國家管理的人員方面,除了在Kanzlei(大法官公署或王室辦公處)起著重要作用的教會人士外,其他的人員主要是貴族騎士;這個封建階層與教士一起管理國家事務。政治封建主義同樣可以看作軍事絕對主義和地主貴族議會主義的準備階段。

因此,在封建主義的總體效應中產生了三大要素——也可以說是封建主義賴以運作的三大功能:1、軍事功能:一個需要嚴格訓練、忠於其主人的職業化武士階層,這個階層基於私人契約之上並享有特權地位;2、經濟功能:地主-農民經濟體制的形成,它保障這一享有特權的武士階層不事勞動而能獲得租金收入;3、在與國家的關係中,這一軍事貴族獲得地方統治地位並在地方擁有決定性的影響力,甚至能自行其是;而國家之所以成為這樣一種十分鬆散的結構,其原因在於個人統治手段優先於機構統治工具,在於領地的世襲家產化趨勢和國家與教階制度的緊密聯絡。

如果我們回顧羅馬-日耳曼各民族的歷史,會發現封建主義有三個主要發展階段,每個階段都有某個因素佔優先地位:在封建主義的早期階段,軍事因素佔支配地位,這個階段大約一直延續到12世紀末;第二階段是封建主義中期,軍事貴族的政治影響力這時達到頂峰,其表現形式或者是鬆散的國家結構中的地方個別主義勢力,或者如德國那樣的諸侯割據,或者如英格蘭那樣,在一個較為緊密的國家結構中存在一個與王權對立的等級團體組織,這個階段大約持續到16和17世紀;第三個階段是晚期封建主義,此時貴族的優先利益是維持和使用其作為領主或地主的經濟-社會地位,這個階段一直持續到法國大革命,持續到19世紀舊式土地制度的完全解體之時。因此封建主義的軍事功能最先消失,隨之出現的是僱傭兵和常備軍,不過封建主義的軍事功能在這種軍隊的軍官團中仍然有著長期的影響力;接著,在絕對主義和議會主義時代,帶有等級制色彩的封建主義政治功能消失了;最後是最為堅韌的封建主義經濟-社會功能,它後來讓位於公民平等和資本主義的原則。

I

我認為,若要談論完整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即作為一種制度體系的封建主義,應是在這三個互為條件的因素共同發生效力的地方,如加洛林帝國瓦解後出現的國家,而只有這個或那個因素、或只有該因素之萌芽的地,方則不能稱為完全意義上的封建主義。這樣的萌芽在任何時代和任何民族中都能找到。對於古代埃及,人們談論封建主義時主要著眼於帝國結構的鬆動,著眼於各地方及地方首腦的獨立(這些首腦在第6王朝時代已成為正式的地方諸侯),當然,這種情況由於國家統一而再次得到遏制。對此我們可以稱之為政治封建主義,更確切地說,政治封建主義的萌芽,而不能直截了當地說成是封建主義。當然這裡的農民處於完全的依附狀態,但這種情況從一開始就存在,並且一直維持著,它與上面提到的帝國的封建主義鬆散沒有完全的關係。這裡沒有任何像法蘭克帝國那樣的真正的采邑制的痕跡。

古代世界確有因軍役而封授土地的做法。這樣的法權關係在漢謨拉比法典中就已出現過;在古代東方的其他地方,如赫梯,也有這種情況[⑦]。但我們沒有什麼根據認為埃及也是如此。在羅馬帝國晚期,因軍役而封授土地的做法業已存在,這對法蘭克國家有明顯的影響;但法蘭克采邑制的獨特之處在於封臣制與采邑的緊密結合,這種緊密關係來自個人忠誠義務所產生的獨特道義力量;這種獨特關係、特別是法蘭克采邑制所導致的貴族等級制效果,是古代世界所完全沒有的。所以,能否認為古代存在某種軍事封建制度,這是很令人懷疑的。

帶有程度不同的地主對佃農的高階法權的地主統治制度,不僅出現在埃及,東西方的很多地方都有之,尤其是在印度。但作為印度之根本制度的種姓制度使我們不能認為這是真正的封建主義。種姓制度可能與封建主義有一定的相容性,但這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式留給封建主義發展的空間很小。

摩揭陀的旃陀羅笈多及其孫子阿育王的帝國,像所有大帝國一樣,也是由少數較大和很多小“王國”拼湊起來的國家,不久這個國家也分裂成諸多小國。但我們不能因此認為它是封建國家。旃陀羅笈多的大臣高底裡耶(Kautilya)曾有過一本論及該帝國的政治著作,名曰《利論》(Arthasâtra),Alfred Hildebrandt曾詳盡分析過該著[⑧],他認為,該著的七個篇章(國王-大臣-城市-農村-國庫-軍隊-同盟者)中沒有任何涉及封建制度的痕跡,當然,人們肯定想在分佈於各地的gana的軍事意義中尋找封建主義的蛛絲馬跡,但對於gana一說,Hildebrandt沒有作出解釋,不過我們可以猜想,這類人可能與後來遷入的突厥好戰部落類似,後者從4世紀起長期從事戰爭,到9世紀以後,被稱為拉其普特人的土庫曼人最終融入印度這個大模子中,因為整個戰爭氏族制度已在武士僑民酋長的嚴格領導下確立下來,原來的居民則蛻變為對他們負有貢稅義務的臣屬——特別是在根據他們的名稱命名的拉其普納地區——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接受了印度教的語言、信仰和習俗,並形成一個獨特的種姓。

上述情況被某些作者[⑨]稱為封建主義,但我對這種意見不以為然,因為上述現象並沒有與種姓制度決裂,它只是個地方性現象,沒有波及和改變印度教文明的整體。

16世紀,蘇丹巴卑爾建立起龐大的莫臥兒伊斯蘭帝國,17世紀時,這個帝國在東方的“開明專制君主”、著名的阿克巴皇帝的統治下再次達到文化的頂峰,我們更可以說這個帝國存在封建制度。這裡再次出現了這樣一種可以經常看到的發展趨向:為了統治一個純然由擴張而建立起來的大帝國,人們使用了一些不發達文明的輔助性手段,即重要的公共權威被有能力的地方豪強引向了私有化的道路,這類人首先試圖以此來保障其私人利益。屬於這一發展趨向的有扎吉達爾(Jagirdar)制、曼薩達爾(Mansabdar)制和柴明達爾(Zamindar)制,其中前兩個是為了保證訓練有素的騎兵武士的地位,後一個保證了收稅人能有一定的稅款進入,但這種制度給負有貢稅義務的農民帶來了沉重的負擔(稅款幾乎佔到收成的60%),並使收稅人獲得了某種地產主的地位,作為伊斯蘭各國的榜樣,這一做法看來具有典範意義。這些都是封建主義的要素,不過它們從未像在基督教西方和土耳其那樣相互交織融合在一起。它們還不能與法蘭克封建主義相提並論,若從其實際意義上看,它們僅限於經濟封建主義。

在周代的中國,人們習慣稱呼的封建主義主要是帝國各地區的分離主義,這些組成部分幾乎構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相互之間經常發生戰爭,直到公元前3世紀時,一位偉大的強權人物秦始皇才把各地區短暫地強行組合成一箇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但這種早來的中央集權沒有維持下去,到漢代時,人們不得不對地方分離趨勢作出新的讓步。O。 Franke[⑩]曾對公元前11世紀周朝的建立者周武王大規模的封地進行過深入研究,這種封地行為是向武王的八個兄弟即榮膺功勳的軍政要人封賜公侯領地或伯侯領地,這樣做的目的既是為了國家利益(特別是保衛邊境),也是為了給受封者(考慮到其祖先的功勳)以合乎其地位的封賞。特別重要的一點是,這種封賜根本不涉及契約關係,而只是卡里斯馬式的統治者的一種政治委託和一種出自敬重之心的恩典行為。人們可以稱之為政治封建主義,但它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首先,這種封地中沒有基於義務和忠誠契約的軍事貴族,我們在中國也從未聽說過有這種貴族。這裡的文官管理體制與西方以武士體制為基礎的封建管理制度是對立的。即使是帶有依附農的地主統治制度,其作用也不同於西方的封建主義:與其他東方國家不同的是,中國一直在很大程度上保留著普遍的自由小農制度。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的政治封建主義中,作為天子的皇帝有著神聖的光環,而儒家學說擁有類似於羅馬天主教在法蘭克國家的意義。政治體制植根於世界觀中。古代埃及也有類似的情形,不過雷神宗教的出現要早於向政治封建主義的轉變,這種宗教使得早期法老的地位中帶有濃重的統治者須仰賴於神、也須仰賴於其祭司的色彩。

因此這些都只是法蘭克式的封建主義的萌芽或片段。作為一種制度體系的完整意義上的封建主義,我認為還出現在世界上的三個地方(雖然帶有很強的偏離和獨特性):俄國、伊斯蘭各國和日本。俄國的制度、阿拉伯和奧斯曼帝國的iktaa制度、日本的武士和武士道,均可與法蘭克的采邑制歸為一類;在這些制度中,帶有依附農的地主制都是一個不事勞動、靠地租為生的軍事貴族的經濟基礎;就國家結構而言,它們都表現出封建主義的典型特徵,雖然彼此之間還有很大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種制度中都有與羅馬-日耳曼世界相似的一點,即都有一種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文化交融現象構成封建主義的背景:在俄國是東斯拉夫文化與東羅馬和希臘正教文化之間的融合;在伊斯蘭各國是拜占庭文化和薩珊波斯文化的融入;在日本是對中國政治理念和儒家學說的接納。

這一引人矚目的類同促使我們對法蘭克封建主義由以產生的歷史條件作進一步的探討,並提出一個更具普遍性的說法,以供比較。我的結論如下:

封建主義不是某個民族內在的歷史演變中產生的,而是在世界歷史中造就的,它只有在更大的文化範圍內才能產生。現在似乎流行這樣一種看法:封建主義是每個民族都須經歷的一個普遍性發展階段,但我們應該放棄這樣的看法。因為事實並不那麼簡單。我們還是來以法蘭克帝國和羅馬-日耳曼世界為例,從中可以看到,封建主義的產生是兩個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對這兩個因素我們應該區別對待。第一個因素是歷史上經常會出現的、具有某種規律性的重複,我們可以稱之為社會學過程:這就是從鬆散的氏族部落制向較為緊密的國家和社會形態的過渡,當完全的定居生活確定下來後,通常就會有這種轉變;第二個因素是世界歷史的某種特殊安排——對於法蘭克國家而言是與垂死的羅馬帝國文化與文明的接觸——這種安排使得前述社會學過程偏離了其自然的、規則性的道路,突然使它毫無準備地走向了一個跨越了很多階段的、命運多舛的帝國主義的方向,對於這些幼稚野蠻的戰爭部落而言,僅憑一點英雄式的努力去征服和治理這樣一個強大的世界帝國、至少是它的西方部分,沒有什麼比這更力不從心的目標了。這其中有兩大困難。一個是客觀方面的困難:對如此遼闊的空間進行政治組織,但工具是來自一種不發達的文明: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道路和交通設施匱乏,沒有常備軍、官僚體系、貨幣體系等理性化的機構性設定。另一個是主觀方面的困難:接受了羅馬文化和文明的普世使命,這一使命在採納羅馬天主教時便提出來了。羅馬-日耳曼文化融合所導致的一個結果正是封建主義:它產生於個人性統治手段的採用,而這種手段是客觀化統治機構空缺所必然衍生出的替代品。

上述評論同樣適用於俄羅斯、土耳其和日本的封建主義。我們在這些地方也能發現兩種因素的協同作用:部落制民族因素與世界歷史意義的帝國主義因素。我們都能看到部落正準備組成國家。但國家的構建過程因某種世界歷史的安排而被破壞併發生偏離,這樣的安排促使這些部落倉促走上了一條毫無準備的帝國主義道路。由此產生的結果就是封建主義。

因此我的論點是:一般而言,完全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只有在這樣的地方出現:從部落到國家這一正常有序的發展過程因為某種世界歷史形勢而發生偏離,並被引上倉促的帝國主義方向。

從氏族向國家的直接轉變的常規過程,可以在歷史中反覆出現而同時又不會產生我們所稱的完整意義上的封建主義。最重要的例子是古代、尤其是希臘和羅馬的國家形成過程。U。 v。 Willamowitz已經十分清晰地指出[11],希臘國家的形成的本質特徵不在於城市定居方式、亦不在於其島嶼或海岸特徵,它就是從部落直接轉變為國家——我們還可補充說,它

II

走上建立專制主義的希臘帝國的彎路,而這樣的彎路在我們羅馬-日耳曼世界導致了封建主義這一伴生物。當然,關於城邦和羅馬共和國產生之前的古代制度史,我們瞭解的太少,以致不能簡單地排除遠古時代沒有任何封建主義的痕跡。當然,部落制構成要素並不是完全被消除,而是與Phylen和Phratrien——與羅馬的部落和Curien相對應——一起融入公民聯合體中。這是一種遠古特色,但不是封建主義。人們更可以稱之為主從庇護制,並可以發現地主軍事貴族的痕跡;但這只是封建主義的苗頭,而在向城邦和共和國直線演變過程中——即國家構建——是不會出現這類現象的,因為城邦和共和國奠基於理性化、機構性的客觀統治之上,而不是傳統的家產製實體化國家之上。

所謂國家建構的正常方式——即直接從部落向國家過渡——我們可以認為是古代加洛林帝國邊境之外各個較晚近的歐洲民族發展的一個明顯特徵(雖然程度上有所差異),儘管近鄰的影響有時促進、有時妨礙了這一程序,如在盎格魯撒克遜和波蘭。人們仍然很少注意到,嚴格來說,完全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僅存在於加洛林帝國的各後繼國家,即主要限於法國和德國以及義大利和西班牙的一部分,而在這一真正的羅馬-日耳曼核心的周邊地帶,其國家構建中並沒有法學史上的真正的封建制度,因為這個地帶程度不一地沒有感受到法蘭克國家曾有過的世界歷史意義的帝國主義動力。不過英國是一種特殊情況,這一點我們還會提到。但是,從制度史的角度來看,北歐各國和波蘭、特別是匈牙利則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結構——雖然有些社會學上的類同——它們更多的是部落國家的性質。這些地方的軍事貴族不是起源於封建制度;在波蘭,Szlachta顯然與舊式的家族聯盟有關。在這些地方,貴族的軍事義務是以公共責任、而非以私人契約關係為依據。貴族的土地基本是自由的;在日耳曼北歐地區,貴族地產的性質表現在免除公共負擔上,因為這種地產的所有者負責軍事義務;在匈牙利和波蘭,這一點顯而易見。在北歐日耳曼各國,農民基本上是自由的,在波蘭和匈牙利,農民的地位則遠低於通常的封建依附標準。在這些地方,部落制中古老的土地和居民聯合關係以及互助精神以類似於日耳曼的高(Gaue)的方式一直保留著,並且是公共生活的基礎,這與法國和德國的情況不同;這種聯合體使得國家結構具有聯邦制色彩,並形成君主權威的制衡力量。在這些地方,主要以這類聯合體為基礎的管理區域沒有什麼解體和家產化現象——如法蘭克人的伯爵領。在瑞典,今天人們所稱的laen,無非是這樣一種帶有原始自然經濟屬性的管理區域,它雖有這樣一個動人的名字,但從未被封建化和世襲化。不過,不可否認的是,這些部落制國家存在一些類似於封建制度的因素,其部分原因是與文化發展較高的大陸封建國家的同化。在匈牙利,來自那不勒斯的安茹王朝1351年實行Avitizitaet法以及與此相關的Banderiats制度,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向封建主義靠攏,不過這種靠攏並未改變部落制國家的根本特徵。對於波蘭這個貴族共和國,人們只有在不怕自相矛盾的情形下才可稱之為封建主義,因為這裡是一種沒有采邑的自由土地的封建主義,而且這裡沒有任何封君封臣的忠誠義務關係。波蘭的結構是貴族等級制,其基礎是貴族和教會的特權,但不是真正的封建制。“等級制”和“封建制”概念只有在羅馬-日耳曼世界才緊密結合在一起,但並不是在各地都必然相互結合。

這裡還應該順便提一下英格蘭。它先是由於諾曼征服而淹沒在法蘭克的封建主義中,然而,這次洪水滲透不是很深,不久便退去了。12世紀時,封建主義的戰爭體制便已解體;在隨後的幾個世紀中,封建經濟制度由於租賃關係的引入而逐步現代化;14世紀後,等級-議會制度開始取代封建體制。

英格蘭封建化階段之所以會這麼快被克服,不僅僅是因為王權的強大和貨幣經濟的較早發展,其首要的原因是這一事實:這個國家從根本上說是個部落制國家,並且沒有患上大陸國家的帝國主義幼稚病。

誠然,盎格魯撒克遜國家的形成是在一片羅馬化的土地上完成的,但這僅僅是一個十分表面化的因素,它的國家構建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同於法蘭克國家。這裡不像法蘭克國家,談不上大帝國的建立問題。毋寧說,這裡出現了一大堆小的地方國家,它們後來慢慢集中為一個較大的國家。在英格蘭,目標和能力之間的不對稱關係遠不是那麼明顯,而且較大國家的形成過程中伴隨著力量的增長。當然,這裡也不是完全沒有封建主義的統治工具,但其影響力不是很強大,沒有像法蘭克帝國一樣形成一套正式的統治體制。盎格魯撒克遜的例子最明顯的揭示了封建制度的發展在一個部落制國家所能達到的程度。在這裡,一個封建軍事貴族被理解為佔有5海德地產的鄉紳(Thane)。但是這樣的貴族不完全是軍事性的,它通常向其他人開放,如商人。而且,在英格蘭,伯爵領地中古老的土地-人民聯合體(百人組、十人組)的互助精神具有一種平衡力量,相比而言,這樣的精神儲存得大陸要遠為長久,後來諾曼人的政府把它作為一種治理工具來使用。特別有意思的是這裡舊式氏族聯盟解體給封建主義帶來的推動。為了彌補防禦的欠缺,這裡也曾流行過Kommendation(投獻制?)。為了保證雙方行為得當和“三重義務”(trinoda necessitas)的完成,一些互助的鄰里組織建立起十人組;那些不屬於這類freoborch的人必須找一個能擔保他安全的主人。諾曼政府的管理體制francplegium便由此而來。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在特定的條件下,從作為高階權威的地主自上而下的服從體制如何成為必須,對非定居人口而言尤其如此。從遠古以來,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氏族和村落共同體就享有對土地的申訴權和優先購買權,民間法律規定土地是可繼承的,不過,對於這類Folkland,國王可以在witan(部落長老?)的許可下以特權文書(bok)的方式使其變成可自由轉讓和繼承的自由地(bokland),這是教會特別期待的。這樣,國王就和witan一起成為氏族聯盟的法律繼承人。正是依據這一點,征服者威廉才能宣佈他是所有地產和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並聲稱所有地產都是由國王賜予的,都只是一種保有地(tenementum)。地產的全面封建化至今仍對英國土地法產生影響,如為公共目的而沒收土地。

但是,直到諾曼征服之前,所有這些都只是個別性的表現和制度,它們缺少大陸封建主義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這種系統性和完整性只有到諾曼征服之後才透過一種源自不同於盎格魯撒克遜部落國家之精神的制度帶了進來。

一個部落制國家究竟是限於一小片地區(如希臘城邦由以產生的原始地方國家),還是逐步發展為一個較大國家甚至大帝國(透過聯盟或征服),這畢竟是有區別的。在擴張的道路上可能出現一些困難,這些困難會導致封建化現象。因此我覺得應澄清這一點:在像埃及和中國這樣的相對和絕對大帝國,我們碰到的“封建主義”到底是什麼。

這兩個帝國都是在遠古文化長河中生成的,這對我們的考察具有特別的意義,因為它們肯定沒有任何帝國主義的先例可循,從所有現象來看,它們都是部落制國家透過逐步統一眾多小的地方國家而產生的。對埃及來說,這是最初兩個分裂的帝國,即北方帝國和由42個地方國家構成的南方帝國的合併;對於中國,這是傳說中遠古時代的“百族”的統一。國家形成的方式和過程可以解釋我們已經瞭解的“政治封建主義”現象。羅馬帝國一開始也屬於這一型別。只要構建國家的力量與其試圖達成的目標相匹配,就不一定需要採取封建主義統治方式、或者向地方個別主義讓步;但是,當任務隨著帝國幅員的擴充套件而變得困難時、或當政治力量因內部阻礙而變得虛弱時,某種封建主義的統治工具就成為必須。任務目標與能力之間的關係始終是決定性的。一個衰退中的貨幣經濟體制的大帝國,有時也會產生類似於一個幼稚野蠻的征服民族的帝國主義中的封建主義現象。當我們稱呼法蘭克和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並把這種帝國主義的伴生現象看作真正的封建主義時,必須補充指出的是,這裡的帝國主義不是任何形式的帝國主義,而是完全特指的帝國主義,即並非逐步地體現在有序的理性的國家建構中的帝國主義,而是突發性的帝國主義,它試圖在幾年或幾十年內以某種英雄主義的努力試圖去擺脫幾個世紀才能克服的困難,而且這種帝國主義不僅有某種內在的擴張征服衝動,而且深深植根於普世統治的宗教觀念中。

這種帝國主義最明顯的代表是我們羅馬-日耳曼中世紀的教會帝國主義,而它同樣是土耳其、俄羅斯和日本封建主義的基礎;這種帝國主義都與這樣一種轉變過程聯絡在一起,這就是從鬆散的、具有互助意識的部落氏族制向更為緊密的國家社會體制的轉變。

從世界歷史的宏大背景來看,無論是伊斯蘭封建主義還是俄羅斯封建主義,都是二者的載體與垂死的古代文化的接觸中產生的,這與羅馬-日耳曼民族並無不同。對俄羅斯封建主義是東羅馬和拜占庭帝國,對伊斯蘭各民族則是新波斯的薩珊帝國,後者同樣應被視為古代文化高度發達的地區。穆罕默德用宗教思想的力量把阿拉伯貝都因部落凝聚成一個征服民族,這些部落民當然不知道如何憑自己的力量去統治和管理這一古代文化區域,雖然他們曾在倏忽之間“以矛尖和馬蹄”征服了它。他們保留了原有的制度設施和大部分拜占庭及波斯的官僚人員,而自己只滿足於透過阿拉伯高官顯貴來實行某種高階統治。因此,作為古代貨幣經濟文明晚期的兩大支柱的包稅制和領薪俸的軍隊,也成為阿拉伯帝國的根本制度。此外,人們從一開始都意識到,必須培植一個特選的阿拉伯武士群體,這些人根據iktaa法律制度獲得一塊土地,類似於法蘭克的采邑,受封者可終身享有使用權,但高階所有權歸征服這塊土地的穆斯林團體。這一制度的來歷不甚清楚。專家認為它並非起源於阿拉伯;P。 A。 v。 Tischendorf[12]猜測可能是從波斯輸入的。但有人以為波斯的這種制度應追溯到帕提亞的阿薩基德王朝征服之時。阿拉伯的封地制度在伍麥葉王朝便已係統成型,但它與法蘭克采邑制有區別,主要是它完全缺少封君封臣制因素,在這裡,聖戰者的宗教熱忱是軍事紀律強有力的粘合劑,併成為封君封臣制的替代品。這種封地制度在阿拔斯王朝時意義更為明顯,當時貨幣經濟統治(貨幣經濟本身便包含著封地制度衰亡的種子)已經失靈,而阿拉伯人也逐步放棄他們戰爭部落的習俗,變成定居的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軍事義務則逐漸交給土耳其僱傭軍,後者在阿拉伯帝國的角色類似於羅馬帝國中的日耳曼人。11世紀終於演變到這一步:人們不再向這些部隊支付薪餉,鑑於它們已經在當地立足,土地收入於是成為他們維持生計的手段,起初是採取包稅制,1087年後它們不再負有上交包稅餘額的義務,這就向iktaa的封地制度進一步敞開了大門。[13]這種封地制度開始還是對卓越軍功的表彰和獎賞,後來成為貨幣經濟條件下薪餉契約關係的替代品,因為沒有財政資源繼續維持這種契約關係了;因此這種封地制度完全是委託和俸祿的性質,這不同於法蘭克的采邑制,後者向較為純粹的自由和貴族性質的封臣地位發展。阿拉伯制度的這種形態後來轉入奧斯曼帝國。在奧斯曼,雖然有大小封地之分(ze-āmet和timār),但二者在法律上都只是特權騎兵武士階層的終身俸祿,並且只有在保障負擔騎兵義務時才能繼承。封地持有者西帕西(Sipahi)靠最初並非穆斯林的農民繳納的租稅生活,並且對其佃農享有廣泛的高階法權。作為騎兵服役者的Sipahi受封者被視為優越於領軍餉的雅尼切爾步兵。因此可以說前者是騎士,後者是僕役。蘇萊曼二世時,這種封地制度達到頂峰,並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確定下來。17世紀後它走向衰落。封地騎士也逐漸變成純粹的大地主,軍事訓練和兵役被忽視。

這種以地主統治為基礎的軍事封地制度與西方頗為類似,此外還有類似的政治封建主義。在阿拔斯阿拉伯帝國時期,政治封建主義表現已很明顯,即便不考慮伍麥葉西班牙的話。9世紀後,省區武裝力量的指揮官Amir開始把財政管理權也抓到手中,而這一權力最初是由名為Amil的官員掌握的。就這樣,主要出自土耳其的無法控制的總督們便奠定了根基,他們將逐漸發展成獨立的蘇丹[14]。在奧斯曼帝國,Begler-beg總督制及其下屬桑查克-beg之類的較小轄區很早便是與封地制一起產生的,雖然它們還在大維齊爾和政府(Diwan)的監護之下。Begler-beg的數量從2個增加到32個,它們的獨立性不斷增長,最終取得了類似於采邑的性質。[15]

正如蒙古人的入侵將阿拉伯封建主義與奧斯曼封建主義分開一樣,這次入侵也同樣是舊俄羅斯封建主義與新的莫斯科俄羅斯封建主義的分界點。

在俄國,人們習慣於把11世紀到14或15世紀的地方諸侯制時代看作真正的封建主義時期,但並不是很有道理。蒙古入侵之前的俄國還不是走向分崩離析的真正的大帝國,而是很多東斯拉夫小型部落國家組成的鬆散聯盟,北歐維京人,即外來的武裝冒險首領“瓦良格人”及其扈從將這些國家組成一個較為鬆散的聯邦,但這個聯邦根本沒有消除武裝衝突。俄國的局面植根於這樣一種傳統:這些從未接受專制統治的小型公社,透過其氏族首腦組成的會議選舉來自留裡克家族的王公為它們的君主,而且它們都接受了聖弗拉基米爾988年引入的希臘東正教。這位統治者之所以能將各個諸侯國捏合在一起,更多是因為偶然,而非基於有步驟的政策,當他死後,更為嚴重的分裂再次到來。統一的大帝國觀念,即封建帝國主義,還不存在,雖然俄國與拜占庭皇室有過聯姻。諾曼人特有健康而穩妥的統治直覺大概抗拒通常的文化環境中過分的擴張統治區域的傾向。真正使其走上大型國家建構道路的首先來自韃靼人的壓力及其統治範本。最初作為韃靼人貢賦總承包人的莫斯科王公開始有意識地謀取相關的必要手段,隨後,特別是15世紀以後,他們透過強有力且成功的戰爭和殖民擴張政策完全推翻已陷入衰落的韃靼帝國,並試圖在其廢墟上建立一個以東斯拉夫人和芬蘭人為基礎的大俄羅斯帝國。於是一個漫無邊境的韃靼帝國中出現了新的大型俄羅斯國家形態,這個國家將以基督教文明去填充廣闊無垠的空間。只有在奧斯曼佔領君士坦丁堡後,東羅馬帝國的帝國主義範本才發揮其全部能量,Palaeologentochter的丈夫伊凡三世明確地接受了東羅馬傳統;與東正教會的緊密聯絡(其牧首從君士坦丁堡遷往莫斯科)則給這種帝國主義注入了某種精神原則。只有從這時起,戰爭和殖民事業才催生出一個為數眾多的職業武士階層,他們依據poměstie制度被授予土地和人民。Poměstie與法蘭克的采邑(beneficium)相對應,但與伊斯蘭的iktaa對應關係更大些,與後者一樣,它與封君封臣義務的關聯也很少;poměstie出現於15世紀,而早期地方諸侯的小型武裝扈從隊伍主要是在主人的宮廷中供養,或者有一塊自有的、贈送的、或繼承的土地。馬克西姆·科瓦列夫斯基認為[16],poměstie正是模仿自伊斯蘭的iktaa,後者是韃靼人從突厥人那裡接受來的,而且莫斯科征服的喀山和阿斯特拉罕汗國已經存在這種制度。俄羅斯poměstie和伊斯蘭iktaa在性質上肯定存在相似性,而這就意味著它們都與法蘭克封建主義有一個共同的差異。二者在性質上都是俸祿,是委託性(ministerialisch)的,不是建立在騎士榮譽感和個人忠誠感之上,而是以實際的軍事義務為根本。不過俄羅斯poměstie也授予騎士以領主的特權地位以及對其佃農的高階法權,他正是靠後者的租稅生活的。在這裡,經濟-社會封建主義與軍事封建主義表現得都很全面。但政治封建主義的表現卻是另一回事。服務型貴族(Dienstadel)有何種程度的增長,政治封建主義就在何種程度上被消除。地方諸侯消失了;他們主要是透過恐怖者伊凡四世的恐怖主義根除的,要麼就是像這個時期的服務型貴族一樣受到打壓。在俄國,我們可以看到一種與德國相反的發展趨勢:在德國,委任制(ministerialisch)貴族的地位不斷上升,最後與過去的自由貴族封臣地位相仿,而在俄國,留裡克的古老王公、特別是舊式的波雅爾(Bojaren)(他們一部分人來自扈從隊伍),在勢力日益強大的沙皇的壓制下越來越靠近於服務型貴族[17]。這一點在高階貴族中盛行的一種精神氣質中看得很清楚,這些人竭力阻止自己威望的下降:古老貴族世家緊摳著傳統的官員服務等級制度——městnichestwo,直到該制度於1682年正式廢除前,沙皇也得尊重之:比如,該制度禁止古老王公家族的後裔在宮廷或軍隊中擔任比下層服務型貴族的職務低的職務,因為這樣家族的地位會因此受到損害。這種městnichestwo是祖先榮譽感和臣僕嫉妒心相結合後的產物,不過我認為,將它與德國的分封次序圖(Heerschildordnung)進行比較是不恰當的,它是特別俄羅斯化的東西。17世紀上半葉,新的羅曼諾夫王朝試圖建立如波蘭那樣的兩院制等級會議體制——一個波雅爾杜馬和一個由服務型貴族和商人代表組成的semskij sobor——但這一努力沒有在俄國持續下去。在這裡,封建主義持續時間越長就越是獨裁的工具。而國家與教會關係的形態則是這一發展趨勢的背景:牧首Nikon試圖建立某種東方式的教皇體制,但他失敗了,不僅僅是因為沙皇的抵制,而且還因為希臘東正教其他牧首的反對(1666);拜占庭皇權優先於教權(Caesaropapismus)的傳統逐步滲透,到彼得大帝時,精神權威完全臣服於世俗權威。這也可看作封建主義的政治後果。絕對君主制國家的統一(以及官僚行政體制的塑造)也不再因為封建主義而受到損害。但聯邦主義的回潮不時提醒人們注意,這個龐大帝國各組成部分之間的結合基礎是多麼鬆散;只有漫長的堅忍不拔的、穩步推進的殖民運動才能奠定“大俄羅斯”的牢固根基。

日本的封建主義十分獨特,但與西方有著驚人的相似性,儘管其經濟基礎和精神基礎有所不同。向部落制國家的規則性發展與帝國主義轉向(因為與異域的高階文明的交融)的交錯在日本封建主義中表現得特別明顯,雖然它向帝國主義的轉變不是由於直接的征服擴張、而更多是由於全面的文化接受造成的反作用。這種情況發生在激烈的內部鬥爭之後於7世紀中葉出現的所謂大化改新之時,而在此之前,3世紀時日本曾短暫征服朝鮮,島國的閉鎖由此被開啟,更為古老更為高階的中國文化開始發生影響。大化改新是對當時唐代中國政府體制的簡單模仿,這種體制原則上是統一的、中央集權的、絕對主義的官僚國家,但它對帝國各組成部分的特殊性作了很大讓步,皇帝和十分獨立的地方總督之間有正式的分權。

此前日本是一個完全家長制的宗族國家,對這個國家的制度,我們比對任何其他文化民族的瞭解都更多,它可以被看作部落氏族制度形態的典型。來自大陸的大和三部落戰勝原住民,征服這個島國,在名曰“混一王”(sumeriamikoto)的天皇統治時期,三大部落被分成許多大小不同的宗族(uji),其中較小的宗族成為經濟共同體,較大的則在首領的領導下成為政治單位,並有廣泛的自治權;這種所謂的Kabane制度將自治理解為一種由皇族承擔的職責。天皇自己則是最大最高貴的宗族的首腦,這個宗族因為從屬眾多而具有重要地位。此外,在聯合戰爭行動中,天皇還是最高軍事首腦,是宗族之間爭端的最高法官和仲裁者,但首先是太陽女神的最高祭司,他就是女神的後裔,並住在她的神殿中。但這個部落制國家的結構完全是聯邦主義的,而不是帝國主義的,其中貫穿的更多是互助思想而非統治觀念。這種情況由於大化改新而發生了轉變,這次改革是一場自上而下的革命。天皇現在像中國的天子一樣,成為整個國家的絕對君主,他廢除了氏族聯盟所有制,自稱對所有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權,並按所謂Kubunde制度把土地使用權分配給幾個貴族大家族,這種制度仿照的是中國的九田制:每8個自由農民家庭構成一個行政單位,他們共同為天皇耕種第九份耕地,以供公共開銷。大化天皇廢除了一直實行的宗族自治,將國家劃分為省和縣,並像中國皇帝一樣,把省縣的管理工作交給地方長官。新政府制度披上的意識形態外衣,既不是古老的神道教(它與祖先崇拜一起繼續存在著),也非從中國傳入的佛教(它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條件下才能成為構建國家的力量),而更多的是儒家的倫理和國家哲學學說,這種學說也是唐朝政府體制的基礎,它將國家更多地奠基於家族式的共同情感、父權和手足情誼等法則性的規則之上。但是,這些東西在日本沒有像中國那樣的生命力。這套制度本身便包含著封建主義的萌芽,而這一萌芽在日本的發展道路完全不同於中國。

首先,這套制度如果沒有最高權威的危險分裂便不可能貫徹下去。天皇的權威越來越侷限於祭司功能;世俗權威落到了將軍手裡,有人把將軍比作墨洛溫的宮相,這種比較並非不合適,而且,將軍這一職務演變成正式的攝政制,併為藤原家族世襲繼承,一直維持到1167年;但為此付出的代價是各大家族及其追隨者陷入綿延不絕的內戰。內戰局面是滋生封建主義的土壤,但德川王朝(控制幕府一直到1867年)從17世紀初以後開始在封建主義之上建立一種絕對主義的警察國家制度(Polizeistaat)。

最初,從9世紀後,在幕府的容忍下——幕府指望其追隨者的好意——饋贈、封授、大規模的墾殖以及大量自由農的投獻催生了私人地主統治體制(shoyen),這種體制以天皇領地和佛教寺院地產為楷模,並脫離了地方權力機構的控制,攫取了對其佃農的高階法權,農民的租稅大為增加。到12世紀,全部土地都被這樣的地主統治制度覆蓋:Kubunden體制瓦解了。大部分農民變成地主的依附農。一部分佃農,即出身於古代宗族的非自由的隨從(家臣扈從,Kenin和Rodo)則像西方的Ministeriale一樣,變成了戰爭人員,只是他們不是騎馬作戰,而是步兵。因此這裡也出現了一個職業武士階層——“佩刀者”,他們與農民大眾分離開。這就是後來武士道(Bushi,Samurai,Shizoku)的先行者。最初這些人沒有土地,而是靠主人分配的祿米為生。他們使得地主家族擴大為所謂的Han(籬笆?),並很快就佔據了其主人下屬的所有官職,於是,舊式的宗族聯盟轉變為某種家長制結構。

所有這一切都建立在純粹的私人法權基礎上,或以篡奪為基礎,直到各大宗族為爭奪將軍頭銜的鬥爭第一次有了定局之後,源家族的源賴朝將軍才在12世紀末重新恢復了天皇的權利,大量地主被要求接受正式的受封文書調查,調查過後,他們的地產以及部分高階法權被確認為天皇的封賜,但他們死後須按例歸還天皇。他們負有戰爭職責,職責大小最初依據土地面積,後來按照地產的稻穀產量。但後來,地主、尤其是幕府的總督們(jitos)也承擔起高階法權功能,這些jitos便在地主統治制度中取代了從前地主的地位,尤其是在大規模的沒收到來時,而沒收是時有發生的事。看來這就是後來大名的起源,大名獲得了類似於德國的地方諸侯的地位,而且它們也不是純粹來源於地主統治權,而是同時具有某種官職性質。他們中間只有一部分人,即譜代大名,與將軍有正式的封君封臣關係,而其餘人,即外樣大名(外藩領主),則不那麼可靠。所有大名與天皇的交往都受到最嚴格的管制。

13世紀,過去的家臣扈從(Kenin和Rodo)已經完全轉變成武士(Bushi或Samurai)。Tokuzo Fukuda[18]聲稱,在這種轉變中,土地的配給是主要的,但Rathgen[19]只提到了祿米。很顯然,祿米一開始很普遍,17世紀以後又再次佔據重要地位,Rathgen的看法大概就是從這裡來的;然而,在日本封建主義的盛期,即13-16世紀,土地封授好像佔有優先地位。這種做法之所以能成為慣例,原因在於大規模的殖民運動,這場運動是源幕府於13世紀初在東北和關東地區開始進行的。與舊式的、出身非自由的家臣扈從比起來,武士較為高貴,看起來這種高貴性質與這一事實有關聯:這些佩刀者不是哪個主人的私兵,而是為將軍或大名服務。封建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式的結構:其基礎是有封地的武士及其佃農,其上是他們的封君大名,大名之上是將軍,將軍本人從天皇那裡領受自己的榮譽。1867年之前的整個封建制度就是這樣組織起來的。

我們在西方國家分別出的封建主義三大要素,在日本封建主義中也能找到其完整形態:軍事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的封建主義。對依附農的地主統治也是武士階層的經濟基礎,農民經常要繳納50-60%的收成。武士作為大名手下或大或小的封地領主享有廣泛的行政管理自治權,而領主只負責提供軍隊、繳納租稅和道路徭役。根據Tokuzo Fukuda的論述,武士的地位與羅馬-日耳曼采邑制的相似性甚至比Rathgen認為的還更大,因為日本並不缺少土地封授。封君封臣義務關係十分明顯。無條件地忠誠於主人是武士的最高義務,武士階層的倫理準則武士道再三叮囑這一點。當初氏族共同體與普遍的祖先崇拜看來還在其中發揮影響力。但武士道中畢竟還有某種契約關係。不過,武士可以離開自己的主人去投靠別人,或者作為自由武士(Ronin)生活。當然,在17世紀後的歲月裡,整個武士制度由於國家和平的鞏固而越來越成為過去。[20]

如果我們瀏覽一下羅馬-日耳曼民族圈子以外的封建主義現象,我們也會在俄國、土耳其和日本發現一種類似於羅馬-日耳曼民族的發展歷程:早期封建主義的特徵是軍事因素佔支配地位;中期封建主義期間,武士階層透過某種方式(在俄國是對國家公職的壟斷,在土耳其和日本是地方自治)在政治上起著決定性作用(在俄國,某種等級會議制度至少在17世紀上半葉短暫存在過,但土耳其和日本沒有這種制度);最後是後期封建主義階段,在這個階段,以前的武士階層現在僅表現為靠農民的租稅生活的大地產主,封建主義最堅韌的一環,即經濟-社會關係,在這個階段佔支配地位。

我們也能把封建主義視為某種雙重過程的伴生現象,這種雙重過程也是能在羅馬-日耳曼世界裡看到的:一方面,這是從古老的、鬆散的、互助精神為主要特色的部落氏族制度向較為緊密的、貫徹統治原則的國家和社會制度的過渡,但同時這個社會學過程又因某種世界歷史的安排而發生偏離和交錯,走上了帝國主義的國家理想,這或者如俄國和伊斯蘭帝國那樣,與更為積極的擴張或拓殖聯絡在一起,或者如日本那樣更為消極地體現在全面的文化接受中。因此封建主義文明的雙重面孔是普遍現象:像羅馬-日耳曼民族世界一樣,俄羅斯封建主義是希臘正教帝國,阿拉伯-土耳其的國家形態中接受了古代拜占庭和薩珊波斯的文明遺產,對日本封建主義的國家形態而言,中國文化和文明的意義類似於羅馬帝國對於法蘭克人的意義。因此,上述封建主義都不是純粹內在的民族發展歷程的一個階段,而是對某種世界歷史意義的外來影響的反應,是年輕的民族適應古老的優勢文明和文化形式的產物。

於是這也能解釋封建主義制度中特有的對立緊張關係,我們最後對這種關係作一個回顧:我們首先看到的是某種普世共同體觀念——其核心基礎在於信仰和文化共同體——與這樣一個事實之間的對立,這一事實是:實際生活在十分狹隘和孤立的範圍內展開,這樣的生活範圍與糟糕的交通狀況和佔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是很匹配的。民族性還在形成之中,它還缺少現代主權國家內部完整劃一、並獨立於任何外來影響的嚴格性。國家權威對內的壟斷性、對外的獨立性——這是主權國家的標誌——與封建時代的普世主義和地方個別主義是截然對立的。封建主義賴以成長的整個文化共同體看起來就是一個由諸多變化無常、界限模糊且具有穿透性的不同民族拼湊起來的大雜燴,而其每個組成部分自身的結構也很鬆散。

我們在封建國家中看到的第二種對立是,純粹個人性的統治原則與對遼闊的空間進行政治組織的緊迫性,這種對立導致統治權的實體化而非客觀化,並使封建主義國傢俱有家產製的根本特徵,雖然還不能完全否認封建國家的機構性特徵。封建國家的動力完全是外延式的擴張,它缺少現代機構型國家特有的內部強化和化理性化的動力。國家建設的內部強化只有在交通較為發達、貨幣型稅制能有條不紊地運作時才有可能。我們看到的具有成型的等級會議制的地方,都已經普遍從封建國家向現代國家轉變。等級會議制更像現代國家的第一個階段,其作為後期封建主義之表像的性質稍弱些;當然二者往往相互關聯。東方世界沒有等級會議,這可能是它沒有、或很晚才向現代主權機構型國家轉變的部分原因——而另一個原因可能是教俗權威之間的關係。

佔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和交通體系的不發展是封建主義的基本條件,即使不是唯一的基本條件。雖然封建主義也能從貨幣經濟環境中發展出來,如在阿拉伯帝國,但古代貨幣經濟的衰落以及向自然經濟的迴歸才是真正具有決定意義的事實。但是,我們不可片面高估經濟因素的作用,正如不能高估制度史的重要性一樣;在若在封建主義的解釋中完全排除自然經濟因素,正如最近有人嘗試的那樣,我認為不妥當。封建主義中有很多因素協同作用:精神的、政治的和經濟的;但經濟因素確定了特定的基礎條件,而精神努力和政治行為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這些基礎條件。

[①] 該文最初發表於普魯士科學院1929年哲學-歷史學會議報告集(XX)中。此間這個課題曾在美國《社會科學百科全書》中“封建主義”的長篇論文中有過探討,該論文是在來自各國的多名學者的協作下於1931年面世的。在本人這篇1929年發表的論文再版之際,前述關於封建主義的論文並未促使我修改基本觀點。我覺得只有在有關日本的章節中可接納一些新近發表的看法。另需參考的是H。 Mitteis的鉅著《采邑法和國家權力》(1933年版),該著對法蘭克帝國分裂後各國的采邑法進行了比較研究。

[②] Der deutsche Staat des Mittelalters, 1914。

[③] [Monum。 Germ。 Histor。, Leges Abt。 II] Kapitularia, Bd。 I, S。 303。

[④]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 in “ Grundriß der Sozialökonomie” III) I, 148

ff。

[⑤] Gamillscheg, Etymologisches Wöterbuch der französischen Sprache, 1928,

unter „fief“, S。 417。

[⑥] Henri Pirenne, Qu’est-ce qu’un homme lige? Extrait des Bulletins de l’Académie

royale de Belgique (Classe de lettres etc。) No。 3 (mars) 1909。 最近的研究表明,皮雷納關於效忠者委任制度的起源的論點並不可靠。Mitteis對此有全面的論述,a。 a。 O。 S。 556 ff。 法國和諾曼效忠與德國服役法之間的相似性僅限於封臣與主人之間較為緊密的聯絡中,在法國,這種關係由於法國王權而被強化,在英格蘭則發展為一種國家法意義上的忠誠,而在德國,這種關係更多是有利於教俗地方諸侯,而不是有利於皇帝和帝國。

[⑦] Ed。 Meyer, Gesch。 des Altertums [2。 Aufl。] I, II

567, II, I 517。

[⑧] “Altindische Politik: Eine Übersicht auf Grund der Quellen” ,見Othmar Spann編輯的文集“Die Herdflamme” [Dd。 7,

1923]。 但這份文獻好像比高底裡耶本人的年代稍晚。

[⑨] 請特別參閱Marquis d

la Mazelière, Essai sur l’évolution de la civilisation indienne (Paris, 1903)

I, 144 ff。

[⑩] Sitzungsbericht der preuß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3 Nov。 1927,

XXIX bis XXXIV S。 359。

[11] Staat und Gesellschaft der Griechen (Die Kultur der Ggenwart, 1910) S。 26

ff。 [2 Aufl。 1923]。

[12] Über das System der Lehen in den moslemischen Staaten, besonders im

osmanischen Staate, Leipzig 1871。

[13] C。 H。 Becker, Steuerpacht und Lehenswesen, Islamstudien I Nr。 9, S。 234 ff。

[14] C。 H。 Becker, a。 a。 O。 S。 237。

[15] 關於奧斯曼土耳其的封地制度,我要補充下列新文獻,對此我要感謝Helmuth Scheel博士:”Encyclopädie des Islam”中“ze-āmet”和“timār”條目,它們的作者都是Jean Deny,他特別強調拜占庭制度的影響,而土耳其歷史學家Achmed Fuad Köprülü在一篇以土耳其文寫作的文章(“Remarques sur l’influence des institutions byzantines sur les institutions

ottomanes“, Istambul, 1931)以及他發表的在索邦的報告集(“Les

origines de l’empire attoman“, Paris, 1935)中提出這樣的看法:奧斯曼的封地制度既不是來源於拜占庭,也不是來源於波斯,而是來自原始的土耳其制度,這是個設計根本的矛盾,但我們上面提到的文化綜合論能提供解決的鑰匙。——Ein türkischer Lehensbrief aus dem Jahre

1682, hrsg。 v。 Mordtmann, in der Deutschen Morgenländischen Gesellschaft, 1914,

S。 129。

[16] Russian political institutions, Chicago 1902, S。 32。

[17] Hoetzsch, Adel und Lehnswesen in Rußland und Polen usw。 Hist。 Zeitschr。

108, 541 ff。 [wieder abgedruckt in „Osteuropa und deutscher Osten, kleine

Schriften zu ihrer Geschichte“ von O。 Hoetzsch, 1934, S。 50 ff。]。

[18] Die

gesellschaftliche und wirtschaftliche Entwicklung in Japan。 Stuttgart 1900 (Münchener

volkswirtschaftliche Studien 42)。

[19] Japans Volkswirtschaft und Staatshaushalt。 Leipzig 1891。

[20] 這裡我主要根據在德國接受訓練的日本學者Tokuzo Fukuda的著作:Die gesellschaftliche und wirtschaftliche

Entwicklung in Japan。 Stuttgart 1900 (Münchener volkswirtschaftliche Studien

42);此外還有曾查長期在日本工作的K。 Rathgen教授的一些著作,特別是Japans Volkswirtschaft und Staatshaushalt。 Leipzig

1891。近來在美國教學的日本教授K。

Asakawa發表了很多有關日本歷史、特別是關於封建主義的著作,使我們對這問題的認識大為擴充套件和深化。Asakawa沒有進一步探討部落氏族制時代的史前史,他不瞭解Tokuzo Fukuda的著作,而後者的研究是以未發表的諸侯家族的家族律令為基礎的。特別重要的是Asakawa公佈的材料,從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七個世紀以來的封建主義動力,該文獻是1929年發表的“Documents

of Iriki”,12-19世紀一個大名世家的家族檔案文書,他將這些材料譯成英文,並對照片影印版作了評註。其中並沒有發現Tokuzo Fukuda所指的家族律令準則。Asakawa受英國維諾格拉道夫學派的訓練,十分了解法國和英國的封建主義,他在一篇關於日本封建主義和西方封建主義的比較研究概論中得出的結論,與我稍早發表的研究的總體性結論完全類似。請比較我的這篇論文,H。 Z。 Bd。 142, S。 386-391。 Asakawa把他關於日本封建主義的各種研究進行了綜合,並寫入《社會科學百科全書》中的“封建主義”條目中,他的論述也許是目前關於這個問題的最佳作品。但我認為,這篇卓越的研究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我1929年的大致看法。不過我想補充和闡明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