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的買車,其產權不屬於自己,會不會有什麼風險?養狗律師賈寶驊 2021-10-22

租賃購買的車,產權不是自己的,有一定的風險。在還清貸款之前,車輛屬於租賃公司。 根據合同還清貸款後,車輛才可以過戶至消費者名下。並且租賃方容易強制回收車,另外,如果使用者在駕駛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安全問題,無法及時交付租金,則有可能引起法律糾紛。

租車代購是什麼意思?

所謂以租代購,顧名思義,就是以租代替購買的商業形式。 租賃代購是以租賃為方式,實現金融目的的業務形式。 汽車租賃代購是汽車消費金融中以物品交易為形式的業務形式。 這是一種以顧客長期租賃車輛和二手車處置為一體的打包業務為手段,實現顧客分期購車目的的汽車消費形式。 車輛採用長租方式,按月支付租金,租賃期限屆滿後,將車輛所有權交給客戶。

出租買車的好處是什麼?

1、生活中更有動力。

租房買車需要定期還租金。 租金不是很貴,但會產生一定的壓力。 正因為有壓力,才會有動力。 這樣,才能更珍惜現在的工作,更努力地工作,更有幹勁,工作生活更有動力。

2、有利於職業發展。

汽車和房子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那個人的能力。 如果有車,商談的成交率會變高,合作伙伴會受到重視。 在現在的商務場合,你認為很多人會選擇坐巴士的夥伴還是開車的夥伴?

3、購車門檻大幅下降。

在租賃代購模式買車的情況下,只需要交1成首付(包括購置稅和保險)就可以擁有車,再徵信方面的條件也大幅降低,2證1卡就可以提車,購車門檻大幅降低。

在以租賃模式購車火了後,許多汽車公司開始採用這種方式,一下子透過租賃購買車就成為了我們的熱門話題。事實上,買車是人生大事,幾萬、幾十萬不是搞著玩的,靠譜才是最重要的。 其實,汽車租賃購買簡單來說就像分期付款買車是汽車融資租賃的一種,還是比較靠譜的。

以租代購的買車,其產權不屬於自己,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八哥說科技 2020-01-10

以租代購的購車方式,因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1、如同在銀行貸款買車一樣,消費者在每個月要按期支付租金,

在還清貸款之前,車輛是屬於租賃公司的,按照合同還完貸款後,車輛才會過戶到消費者的名下

2、以租代購的模式會導致汽車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汽車過戶只是租車合同中的一個附加條件,

租賃方很容易強行把車收走

。有些車主可能一個月沒交租金,車子就被開走。

3、此外,如果使用者在駕車期間出現

交通事故

安全問題

,抑或

無法及時交付租金

,就有可能引起一些

法律糾紛

以租代購的買車,其產權不屬於自己,會不會有什麼風險?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1、由於缺乏相關法律規範,發生糾紛後處理起來比較困難,消費者最好要先了解可能會面臨的風險再做選擇。

2、消費者應儘量選擇正規且口碑好的公司,簽訂合同時留意相關條款,還款不要超過自身的經濟實力,否則很容易造成違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是陷阱還是餡餅? 汽車以租代購背後藏風險

以租代購的買車,其產權不屬於自己,會不會有什麼風險?法律盾甲 2018-07-29

以租代購的風險:

一、有些租賃公司一方面打著以租代購的口號吸引消費者簽訂合同,而另一方面將汽車抵押給銀行方便自己做資金週轉,而他們與銀行間的融資合同細則消費者事前不知道。如此一來,消費者就需要承擔較高的租金。

二、以租代購本質上就是融資租賃。從形式上講,法律是允許融資租賃,但嚴格地說,以租代購目前還不完全受法律保護,因為它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單從租賃方面來看,只要租賃雙方主體都具備資格,簽訂了合同,就不違法。比如說,消費者要是把使用權轉移到所有權,即消費者交了全款但是車又不在本人名下,那麼就很容易出現糾紛。因此在合同期滿需要指定過戶的消費者,需要跟租賃公司在合同上備註清楚。

三、融資租賃與分期付款相比,後者是一種買賣交易,買方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前者則是一種租賃行為,儘管承租人(消費者)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租車公司)所有。因此在選擇以租代購的服務方之前,必須先了解該租賃公司的實力,以及充分了解該租賃公司對於合同存續期間意外風險的處理方式。

目前,以租代購信用風險成為了行業內的最大隱患。以租代購主要的隱患在於產權和使用權分離以及事故責任劃分和承擔。對於消費者來說,主要是費用和使用的問題,同時還要注意合同到期繳納全款後租賃公司不辦理過戶的風險。在此告誡各位消費者務必在認清以租代購的風險和租賃公司實力後再決定是否需要購車,以免日後產生不愉快的經歷。

另外:首先,以租代購涉嫌流質條款,沒有經過市場公平估價,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其次,在違約情況下,之前支付的租金及全部款項不予退還,客戶要承擔的違約金條款顯然過高,要求返還車輛及部分違約金,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很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

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

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

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

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

所有權歸出租人。

以租代購的買車,其產權不屬於自己,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布偶的四季豆 2020-06-12

以租代購的買車,其產權不屬於自己,會不會有什麼風險?愛追劇的fairy 20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