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鬧到法院去解決離婚問題,那麼就得遵循規則。

這個規則就是法律規定,不理解或理解不透徹規則,一切的想法和要求只能是水中月、霧裡花。以下列舉若干離婚訴訟中的策略誤區。

起訴到法院就會判離婚!

離婚問題久商不下,便想到法院訴訟解決,說明人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但部分人會認為,只要到了法院,離婚問題就會很快解決。

事實恰恰相反,一般國內的離婚案件,審理期限短則三個月,長至六個月,這還是一審的期限。

若有二審,超過一年也是平常的事。涉外民事案件(當然包括離婚)則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涉外離婚案件長達一年半才審結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當聽說案子要幾個月甚至一年半載才能辦結,有些人產生畏懼心理,說回去與對方協商協商。協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協商不下,對方又有意而拖著不放,不起訴,結果是:你最後還是必須回到訴訟的程式來——這個看似漫長的程式,實則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式。

我就不同意離婚,誰也拿我沒辦法!

部分人抱著“打死也不離”的想法,口頭甚至行動威脅,若離婚就跳樓自殺。這種一哭二鬧三上吊的做法,確實可以極大影響審理案件的法官的心理。考慮到有礙於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法院一般也會判決不離。

似乎這樣也達到了目的。但一部婚姻法,就是把雙刃劍,在保障結婚自由的同時,也保障了離婚的自由。

哭鬧尋短見的方式姑且不論是否干涉了離婚自由,殊不知,每一次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就是一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最有利證據。

當一方拿著四五份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再次到法院起訴的時候,你想一下,法院還會不考慮他的離婚權利嗎?

判決准予離婚的標準,在我國實行的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的標準,如何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有相關司法解釋給予明確列舉,但現實生活太紛雜,不可能一一列舉,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經判決不離婚而再次起訴,應當准予離婚。也許司法解釋可以加上這條。這是實踐中判離最多的事實依據。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都會考慮判離。

沒有離不掉的婚。既然感情已如明日黃花,那就及時迅速處理掉。

我要跟蹤拍照,最好抓姦在床!

首先得問自己:有能力去跟蹤拍照嗎?有能力抓姦在床嗎?這些活可不是律師乾的,得請社會上某些“福爾摩斯”去執行任務。但是金錢這一塊一般讓人承擔不起。

而這類機構在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是沒有存在依據的,只能以“商務公司”“諮詢公司”的名義打個擦邊球而存在。對於其素質更是沒法衡量,搞不好見錢眼開跑到對方那裡去以此要挾索取財物,到時悔得腸子都青了也來不及。

其次,要考慮證據合法性問題。若取得了證據,也得看證據的採集地點。

如果“床”是自家裡的床,即是在自己家中“捉姦”,那判決其有過錯、要其賠償是沒有問題的。

比如某人知道對方與第三者常在家裡鬼混,藉口有事出去,然後迅速折返回家,此時取得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如“床”是在他人家中或賓館酒店中,則涉及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弄不好又添個官司。

再次,要考慮證據的內容。

在街上拍到兩人親密如接吻、摟抱的照片算不算有過錯?應不應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所謂過錯,只是限於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情況,不能作擴大解釋。

接吻、摟抱的照片即使有上百張,也不等於婚姻法上的“重婚、同居”,那隻能說道德有問題,但尚未觸及法律層面,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強忍憤怒,你最應該做的就是收集好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分多點財產回來,那才是現實的做法——因為這是你應得的部分,理應努力多爭取點。

我消失兩年,兩人就自動離婚了!

這是諮詢中很常見的問題。

社會對此誤傳很廣,以為雙方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實是對大陸婚姻法律的理解不深所致。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從文字上分析,可知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離婚:一是感情不合;二是分居滿兩年。而且這兩個條件有關聯性,即前者是後者的原因,後者是前者的結果,互為因果關係。

如何證明分居滿兩年令人頭疼,當然,不是沒有辦法,具體個案可以諮詢律師。對法律理解不準確,只會浪費大好光陰。

分居都好幾年了,法院居然判不離!

一點也不奇怪。

因為這就是開頭提到的“規則”——“法律規定”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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