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博弈(3) - 簡單正則博弈
上期回顧:
到目前為止, 簡單博弈和我們夢想的代數系統之間還有著一些差距, 那就是它還不是全序的。 本章將從簡單博弈群
中取出一個全序的子群
, 並在上面定義乘法, 使之成為一個有序域。 我們甚至還能證明, 存在上述有序域的一個子域同構於實數域, 也就是說這個有序域比實數域更大。 這個
一般被人們稱為 surreal 域。 (有些人會叫超實數域, 但是這容易與 hyperreal 混淆, 所以這裡就用英文了。 事實上 hyperreal 也是 surreal 的一個子域, 而且
還是最大的有序域 (指無法進一步擴張), 不過這就超出了我們的討論範圍了。)
§2.1 簡單正則博弈
首先讓我們給出正則博弈的概念。 我們考慮這樣的一個博弈系統: 每個人的每次操作都使得局面向著不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 在這個博弈系統下, 博弈雙方的輪流操作將導致博弈狀態在結果的兩側”擺動”, 於是一個博弈的結果將嚴格地被左右集合所控制, 由此產生包括全序在內的許多良好性質。 下面讓我們給出這種博弈的嚴格定義。
定義
我們稱簡單博弈下的狀態
是
正則的
, 如果
的任何子狀態都是正則的, 且任取
, 必有
成立。 記所有正則狀態構成的集合為
, 所有有限正則狀態構成的集合為
。
上述定義是一個遞迴形式的定義, 它是良定義這一點並不明顯, 因為它看上去並沒有規定一個遞迴終點。 然而事實上, 零點一定是正則的。 這是因為零點的左右集合均為空集, 而我們又在簡單博弈的範疇下, 從而零點”子狀態正則”與”任意左集合元素不大於等於任意右集合元素”這兩點都自動成立。 於是零點天然地稱為上述定義的遞迴終點, 從而該定義是良的。
正則狀態左右集合中元素的大小限制導致瞭如下的定理。
定理2.1 (弱雙邊約束)
若
正則, 則
。
證明
只證明
, 因為
可以完全對稱地完成論證。 對
歸納。 若
, 則結論自動成立。 假設結論對小於
的情形成立, 我們用反證法證明
。
假設
, 則由定理 1。7, 要麼
使
, 要麼
使
。 由於
正則, 故第一種情形不成立。 又由歸納假設,
, 從而
, 由命題 1。8 的註解知這是不可能的, 從而導致矛盾。 ∎
推論 (雙邊約束)
若
正則, 則
。
證明
只證明
。 由定理 2。1,
。 假設
, 則有
。 取
, 則
, 這與定理 1。7 矛盾。 ∎
定理 2。1 及其推論指出,
本身的大小是受限於它的左, 右集合各自的子狀態的, 且被限制在一個有雙側界限的範圍內。 它直接導致了下面的定理:
定理2.2
不存在這樣的正則狀態
, 使得
成立。
證明
不妨設
, 則由定理 2。1, 要麼
使
, 要麼
使
。 由弱雙邊約束定理, 對於情形一, 有
; 對於情形二, 有
。 從而,
成立。 同理可以證明, 若
, 則一定有
。 這就證明了
永遠不成立。 ∎
定理 2。2 有一些頗有用處的等價表述:
對任何正則狀態
, 要麼
, 要麼
。
是正則狀態集
上的全序。 (請讀者自行證明)
與此同時,
和
仍然保持對加法的封閉:
定理2.3
若
, 則
。 若
, 則
。
證明
由
和
, 結合加法的保序性定理可知
故
。 又因為有限博弈的加法一定還是有限的, 因此若
, 則
。 ∎
推論
。
現在我們考慮
上在相等意義下的最簡式 (定義在 1。1 節)。 我們有下面的有趣的定理:
定理2.4 (簡單正則博弈化簡原理)
對於正則數
, 如果
是滿足
的天數最小的數, 則有
。
證明
考慮狀態
。 由於
, 故
, 再結合
和
可知
。 同理
, 從而有
。 另一方面, 由於
以及
, 故只能
。 結合
可知
。 (注意這段證明只對
非空時成立, 但當
為空集時又顯然有
, 因此不會影響接下來的證明。) 又因為
和
(這是因為
)可知
。 同理
, 從而有
。 這就證明了
。 ∎
推論
正則數的最簡式的左右集合要麼是空集, 要麼只有 1 個元素。
證明
若不然, 設
是擁有超過 1 個元素的左(右)集合的最簡式。 則刪去
的左集合中一個非最大數(右集合中的一個非最小數), 得到的新的數
顯然仍是正則數, 且
和
在上述定理中對應著相同的
, 從而
。 這與
的最簡性不符。 ∎
有了這個定理, 我們便可快速地找出“每一天”被新創造出的數來。 這裡的第
天被創造出來的數是指天數為
的數。 在第 0 天顯然僅有一個數
。 而在第 1 天可能的新的數則包括
和
。 我們把前兩個稱為
和
(同時注意到它們互為相反數), 而第三個數並不是正則數。 容易證明
(證明留給讀者)。 如果繼續這樣的討論, 我們還將發現第 2 天有 4 個新的數誕生了。 一般地, 我們有下面的結論:
定理2.5
第
天被創造出來的數共有
個, 它們分別出現在之前的
個數之間和兩側。
證明 對
歸納。
的情況顯然。 假設結論對小於
的情況全部成立, 則在第
天之前已經有了
個數, 我們記為
。 由定理 2。4 及其推論, 可知每個新創造出來的數只能是
或
的形式, 這樣的數自然只能有
個。 進一步, 我們不難證明
;
;
。
由此便說明了這
個數兩兩不相等且分別出現在之前的
個數之間和兩側。 它們便是全體被新創造出來的數。 ∎
接下來, 讓我們把目光轉向
本身的結構。 我們將陸續證明它具有著和實數類似的構造。
定義
若正則數
滿足
, 則稱
是一個
整數
。 稱全體整數構成的集合為
, 全體有限整數構成的集合為
。
定理2.6
是
的子群。
是
的子群。
證明
設
, 則
。 進一步, 如果
都是有限的, 則
顯然也是有限的。 從而結論得證。 ∎
定義
稱形如
的數為
正整數
, 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一般也可簡寫成
。 同理定義
負整數
為
, 不引起混淆的情況下一般也可簡寫成
。 特別地, 稱
。
由上面的定義, 我們有顯然的結論:
。
定理2.7
對
, 我們有
以及
。
證明
首先證明前一半結論。 我們對
歸納。
時結論顯然。 若對正整數
有
, 則有
, 從而結論得證。 另一半結論同理可得。 ∎
推論
全體
構成是以 1 為公差的等差數列。
定理2.8
給出了全體有限整數。
證明
反證法。 如果有限整數
, 則一定存在整數
使得
。 又因為
, 故有
。 又由定理 2。4 知
是
與
之間出現的天數最小的數, 故
。 但這是不可能的, 因為如果
, 則一定有
, 必有
, 矛盾; 反之若
, 則同樣也能推出矛盾。 綜上結論得證。 ∎
接下來讓我們研究那些非整數的正則數。 目前我們還沒有定義乘法, 因此暫時沒有分數的概念。 但這不妨礙我們先定義
(稱之為
二分運算
)。 若
, 則稱
。 注意到這樣的
總是唯一的, 因為對
; 反之對
。 進一步, 我們還可以繼續定義
一直到任意的
。 這個倍數關係不僅是線性的, 還是單調的。 事實上有這樣的定理:
定理2.9
有關二分運算, 我們有下面的性質:
。
。
。
證明都是平凡的。 我們把它留作習題。
我們可以繼續建立下面的定理:
定理2.10
若
為整數,
為自然數, 則有
。
證明
對
歸納。
的情況已經證明。 設結論已對
成立, 則由定理 2。4 知, 對一切整數
,
是位於
和
之間的天數最小的數。 再由定理 2。9 知
, 從而我們有
再次應用定理 2。4 可知
。 從而
這就證明了
的情形。 ∎
有了上面的這些定理, 我們便可以迅速計算出一系列正則數的”值”了。 比如
, 它顯然等於
。 再比如
, 它就相當於
, 等等。 由此, 每一天誕生的正則數終於浮出了水面:
習題 2.1
證明定理 2。9。
證明:
。
計算
第一次出現的天數。
考慮所有有限整數經過有限次二分運算後得到的數的集合
。 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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