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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線價,商家應予以說明

剁手族熱衷的“雙十一”、“雙十二”促銷活動,在銷售介面我們通常能看到劃線價,依據《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商家需要在銷售介面明確說明解釋劃線價。如果商家沒有說明,作為消費者我們是可以透過12315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查後,會根據《價格違法行政處罰規定》對商家進行行政處罰。

二、“促銷商品”的原價是如何定義的

生活中發生的案例:有部分消費者發現自己在促銷時購買的商品其實並沒有促銷,也有消費者對此訴商家。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有關條款的解釋通知中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之前七日內在交易場所,有票據交易的最低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因此,在大型促銷活動前,消費者可以提前關注心儀商品促銷前的價格。

三、透過第三方交易平臺購物,發生訴訟我們應訴誰?

電商發展的如此迅速,耳熟能詳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例如京東、聚美等網站,我們有時購買的商品並非是聚美自營或者京東自營商品,如果發生法律糾紛,作為消費者的我們應該訴誰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的,我們只能訴第三方商家。銷售介面,通常我們並不知道商家是誰,這時我們有兩個途徑知道商家:1。透過第三方交易平臺瞭解,第三方交易平臺有義務向消費者告知;2。在下單時,選擇所要發票;以及收貨時購物清單。同時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可以將交易平臺作為第三人追加到本案中。以侵權糾紛作為訴訟案由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均可以作為本案的被告。

四、哪個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消費者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的,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條,以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事訴訟法》規定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因此,對於買賣合同糾紛的,消費者可以在收貨地或者住所地提起訴訟。如果消費者以侵權請求權主張的,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產品的製造地、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後果以及欺詐行為的範圍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賠償金額為商品貨款的三倍,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筆者認為本條的商家欺詐行為是廣義的,不僅僅包括商品質量、功能欺詐,亦包括能夠足以影響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的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