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的告訴題主我的答案:其中一名12歲的男孩未到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至於其餘5人,從媒體披露的案情和監控影片來看,也不可能所有人都被判處死刑。

這起案件是典型的共同犯罪。依共同犯罪的原理,除其中12歲的男孩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外(但在刑法理論上依然屬於共同犯罪人,只是存在責任阻卻事由),其餘所有人都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中,雖然在總體上成立一個犯罪,但各個行為人是獨立的人,在犯罪活動中扮演的角色不一定相同,各人實施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盡相同,其主觀惡性往往也不盡相同。首先我們來看法律的規定,依據我國《刑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

從輕、減輕

處罰或者

免除

處罰。”

本案屬於共同犯罪中的簡單共犯,就是說每一個嫌犯都是共同犯罪的實行犯。但是我們還是要區分這些實行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即哪些人是主要實行犯,哪些人是次要實行犯、幫助犯等等。這些需要對案件具體偵辦結果的分析和定性,也就是依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調查偵辦的結果而定的。雖然是6個人共同實施的殺人行為,但是光頭男上去踢踩被害人和其兒子拿著鐵管猛擊被害人的頭部,這兩種行為的危害性是不同的,而其他四名女性嫌疑人所實施的毆打、威脅等行為,其危害性也是與前兩人的行為不同,所以實施者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應有所不同,即同樣是故意殺人,因為行為危害性的不同,嫌犯所承擔的罪責在量刑上也會有所不同。

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

死刑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的順序,是有指導意義的傾向性的,即排在前面的刑罰種類,如果在沒有從輕、從重等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是應該優先適用的。即對於故意殺人的,在沒有其他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死刑的刑種(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

題主可以比照法條,思考這6人可能面臨的刑罰是什麼。具體司法操作上,對不同危害的行為處以不同的刑罰,這本身也是法治的表現。不可能因為是故意殺人共同犯罪行為,所以對踢踩頭部行為、拿鐵棍砸頭部和實施一般毆打行為的行為人都處以相同的刑罰,不然就是法律的不公正了。

很多人都認為,我國並非真正的法治社會,一方面法制不完善,另一方面影響執法、司法的潛規則因素也很多,所以越是這樣的大案要案,民眾越是要站出來發聲,要給司法機關造成輿論壓力。我認為,如果因為民意洶湧就草草結案,不把案情的來龍去脈搞清楚,不把嫌犯的罪行釐清釐透,卻將嫌犯草草槍斃,這才是對法治的破壞。

當然,我國的法治有其中國特色。法律圈裡對天朝法治的概括是三句話:大案講政治、中案講影響、小案講法律。麥當勞案所引發的社會影響已經擴散到全國了,所以這個案子,從天朝法治潛規則的角度看,絕不會草草了事的,更不會超越刑法的規定去判決,很可能會在相應的刑罰檔次內從重處斷。但就題主的問題,可不可以所有人都判死刑,相信看了我上面的判斷,題主也應該有一個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