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現狀的研究,不僅關係到審計師行業本身的生存和發展, 也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執行。審計師及其審計人員執行的業務,不僅涉及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而且涉及專業人員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明確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於依法實施審計和加強審計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在研究我國現有的審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得出其法律責任應該加重的結論,並就如何積極應對日益變化的外部環境和客觀存在的職業風險(法律風險責任)提出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我國審計師法律體系,使我國註冊會計師事業能在一個理想的環境中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審計師;法律責任;趨勢;風險防範

一、審計法律責任的含義以及對法律責任的進一步理解

1。審計法律責任的含義

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係所產生的對於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後果,具體來說,就是指審計人員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委託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害,而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的法律後果。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並不是註冊會計師對所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當一種行為滿足一定的條件或符合一定的標準時會計師才對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即違法主體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指審計人員和機構如就獨立審計而言,法律責任的主體一般有兩類,即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2)過錯:即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較少區分故意與過失,有時民事責任不以有過錯為前提條件,比如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承擔。(3)違法行為:即註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從事了違反法律法規的審計行為。(4)損害事實:即受到損失或傷害的事實,包括對註冊會計師或事務所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的人身的、財產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損失和傷害。其中主要是指財產損害。(5)因果關係:即註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這是確定對某一特定損害註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要件,也是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鍵。不是由註冊會計師引起的損害事實,就不應由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

2。對審計法律責任的進一步理解

審計的法律責任並非審計人員的全部責任,而只是審計責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自己的評價和簽證所承擔的責任,一種責任,若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則無所謂法律責任。由此而言,審計責任一般包括法律責任和非法律責任如道德責任或職業責任等。但法律責任又是審計責任中層次最高、最重要的一種,也是審計關係中各方利害關係人最為關注的。

二、學界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看法

學術界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內容、產生原因和規避措施方面,另有少數研究者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輕重發展趨勢作了研究。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上,李旭等研究者認為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審計師因違約、過失和欺詐對委託人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按有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法律後果具體表現為應負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李旭認為,審計師的行政責任多為過錯責任,因此其歸責原則應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刑事責任多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此其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審計師的民事責任較為複雜,其歸責原則包括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透過一系列分析,李旭認為審計師本身承擔的風險較大,為了避免審計師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應該適當縮短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訴訟期間。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原因方面,劉付喜等人肯定了審計師事務所的經濟壓力是審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一個重要因素。他們認為,在當今經濟社會中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在擴充套件的,在審計師事務所的組織方面,有限責任合夥是避免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制二者缺點的有效組織形式。對於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太多還是太少,佘曉燕從審計師法律責任過小和審計師法律責任過大兩個視角作了分析,最後得出應在規避風險和責任之間尋求平衡的結論。很多專家和投資者認為過小的責任導致了審計師有膽量造假,所以提出了“亂世用重典”的主張,但是佘曉燕認為過大的風險讓人不敢從事這一職業,過度的責任對審計職業本身也是沉重的打擊,會讓這一職業無所適從,甚至出現倒退。安然公司破產案及其後的一系列公司財務欺詐案件,引起了美國社會各界對上市公司會計醜聞的關注,各方的壓力迫使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三、審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輕重趨勢分析

在我國,違規的審計師事務所所受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除了驗資訴訟涉及到民事賠償外,證券市場中各違規事務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審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直在加重,但是相比美國一個安然事件就導致作為全球“五大”之一的安達信倒臺的情況,我國對出現審計失敗以及涉嫌與上市公司合謀造假的審計師事務所的處罰過輕。所以本文認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要想使我國的審計師真正發揮其“經濟警察”的作用,我國不能簡單地跟著國際上減輕審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趨勢走,而是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加重審計師在違法情況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原因如下:

1。相關法規不健全

在我國1993年版的《會計法》裡,還根本找不到“註冊會計師”這幾個字。即使現在已經對審計師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立法行動,也僅可從《註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見到,但是由於外部環境的改變和立法順序的先後不同,現行法律中涉及審計師的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在對審計師的調查中,約有77%的回函者認為目前規範審計師的法律規範並不明確,部分條文用詞過於抽象,相對於我們國家的立法現狀,法國在十九世紀就對審計師有特殊的職責規定。法國審計師從十九世紀起,就有報告舞弊的義務,在審計過程中,審計師如果發現企業有違法現象,必須向檢察官揭示,否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而我國大多數是進行行政處罰,過輕的處罰對於審計師而言違法成本是很低的,因而審計師事務所涉嫌與上市公司合謀造假的案件屢禁不止。為了有效地減少合謀造假事件,我國應明確立法加大審計師的違法成本,從而加重審計師違法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建議引入刑事制裁,對審計師違法行為的懲戒,由目前的行政處罰為主過渡到刑事處罰、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並重,一旦審計師事務所違規就要付出慘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