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店想退股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10-11 回答

法律問題:我們幾個人合夥投資開了個飯店,當時我出了10萬。當時合同上寫了一條就是單方想退出的只能走人,不退錢。現在我不想和他們合作了,想退股,怎麼辦? 高律師:由於你們合同中約定不能退股,可以保留股份,也可以轉讓給其他人。 何律師:需要根據你們簽訂的合夥協議約定來處理,一般是不能退但可以股權轉讓。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亟需解決,建議您立即撥打免費法律諮詢電話,進行線上律師諮詢。 相關知識——股權轉讓有哪些種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於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法規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透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 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於附期間的公司設立1年之後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附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於預期股權轉讓。 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與公司非參與的股權轉讓 公司參與股權轉讓,表明股權轉讓事宜已獲得公司的認可,因而可以視為股東資格的名義更換但已實質獲得了公司的認同,這是公司參與股權轉讓最為積極的意義。但同時還應注意到,中國諸多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現象中,未經股權轉讓各方邀請或者未經股權享有人授權公司代理的情形時有發生。 有償股權轉讓與無償股權轉讓 有償股權轉讓無疑應屬於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但無償的股權轉讓同樣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透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透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股權。

合夥開店想退股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輕描淡寫 1級 2013-10-11 回答

1、合夥協議對退夥沒有約定:可以現在協商,不能協商一致時,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2、你現在退夥:要分擔退夥前合夥的損失,也有權要求分享退夥前合夥收益。債務分擔或是收益分享:合夥協議有約定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按出資比例辦。

3、作為合夥人,你有權查閱合夥的賬簿,協商不成時:你可以不要求退夥、但起訴到法院要求查閱合夥賬簿。

4、另外,你要先弄清這店到底是合夥、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有限公司?不同情況下你的權利和救濟措施是不同的,以上是以合夥的性質來分析,如果情況有不同,另作他論。

附:相關依據

(1)《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2)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3)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4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5)47:“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的口頭合夥協議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6)49:“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7)50:“合夥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退夥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8)51:“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夥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