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明華電子廠怎麼樣,屬於什麼企業,規模如何,聯絡方式是多少?15986988172 2011-06-09

何清華在深圳市羅湖區外貿明華電子來料加工廠工作了16年零兩個月,2007年12月3日,廠方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於11月30日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係。何清華想不明白,自己十多年的付出,一朝離職未得到廠方任何補償。何清華向龍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訴請仲裁,要求總計325887.2元的經濟補償。仲裁結果是“廠方支付何清華27480.35元”。

雙方均對仲裁結果提出異議。何清華又將廠方告上龍崗法院,而廠方則向龍崗勞動仲裁委員會反訴何清華給工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訴請仲裁其向廠方賠償20萬元。

昨天,記者瞭解到,仲裁委將於4月8日開庭審理此案。

不隨工廠搬遷激發矛盾

記者從何清華提出的仲裁申請中瞭解到,他是1991年10月3日進入工廠的,直到2007年12月3日,廠方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何清華的工作年限為16年零兩個月。而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7個月,即從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何清華說,他與廠方的矛盾起因於工廠要搬遷到惠州,他不想隨工廠到惠州工作,廠方即以合同期滿,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在廠方不能滿足何清華提出的要求後,何清華一紙訴狀將廠方告到了龍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何清華向仲裁委員會申訴,賠償金矛盾的背後是工廠沒有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說,“雖然在每次續簽勞動合同時,都曾試探性地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但都遭到了廠方的拒絕,廠方只同意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何清華在申訴中還稱,其所在工廠是一個擁有3000人以上規模的大廠,其中超過10年以上連續工齡的員工至少在100人以上,工齡長的甚至超過20年以上,這麼多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工廠竟然沒有與其中任何一個人簽訂過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廠方:要挾不成主動離職

工廠辯稱,何清華是主動離職的。廠方說,何清華離職前擔任工廠的營業部經理。由於工廠近幾年來都處於搬遷狀態,雙方除了簽有一份勞動合同(2007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外,何清華還於2007年7月簽有去惠州新廠工作的意向性協議,繳納了報名按金,並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會去惠州新廠繼續工作,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7年11月30日,申訴人卻利用其妻張玉芬是否去惠州新廠工作一事故意製造事端,何清華向工廠提出不去惠州,並只答應給公司一個月時間交代工作,遂於2007年12月30日離職。

廠方還提出,何清華從沒有提出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

廠方向仲裁委提出,其無須向何清華支付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總之是由於何清華要挾工廠不成而主動離職,不是廠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補償27480元

龍崗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第一被訴人處雖工作滿10年以上,但申訴人與第一被訴人簽訂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時,並未向第一被訴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仲裁委裁決,不予支援何清華提出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求,廠方可以不支付何清華經濟賠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及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同時裁決,廠方支付何清華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的工資差額27480.35元。

裁決出來後,何清華不滿,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其與工廠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前,何清華已將廠方告上龍崗法院。

垃圾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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