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是怎樣懲治貪汙?pc.三原色2018-12-08

據說,洪武時期的大臣在每天早朝前,定要與妻子訣別,安排好後事,猶如上法場一般,意謂此去凶多吉少。下朝後闔家歡悅,慶賀又活過一天,真是“度日如年”。有經驗的大臣都知道,上朝時朱元璋將玉帶高抬在胸前,即表示心境平和,不會輕開殺戒。如果將玉帶按於腹下,肯定怒火中燒,當朝必有不少人難逃殺身之禍。生活在當代社會的人們恐怕永遠也難以體味“伴君如伴虎”的悲涼!

清代學者趙翼在其《廿二史札記》中有《朱元璋重懲貪吏》一節,其中轉引明人筆記《草木子》的內容,特別講到明太祖朱元璋將剝皮作為懲辦貪官的重要刑法之一。朱元璋為整肅吏治,杜絕貪汙,鼓勵平民百姓申訴揭發。凡查實貪汙款額在白銀60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之後,仍要剝下其皮,填充乾草,製成人皮草囊,掛在公堂之上,以起到觸目驚心的效果。在各個地方衙門的左側,修築一座廟宇,一方面祭祀土地神,一方面作為剝取人皮的專門場所,號稱“皮場廟”。

數百年之後,我們仍不難想見,當年在人皮革囊相伴下明朝官員的驚恐心境。貪汙腐化固然十分可惡,但這種剝皮的懲治手段恐怕也是空前絕後的。這大概是歷代懲辦貪吏的一個最極端的表現,這種過激方式的出現並不是偶然的,朱元璋對貪吏的切齒痛恨與其本人的閱歷分不開。

創立元朝的蒙古人武功之盛可謂超邁古今,他們橫掃亞歐大陸,建立起疆域空前的大帝國。元朝建立後,也許是出於對自己武力的過分自信,蒙古族統治者忽視了征服與治理之間的天壤之別,“以馬上得之,又以馬上治之”,其固有的社會組織根本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同時又不注意建立與健全相應的制度與機構,由此導致統治秩序的脆弱與紊亂。在元世祖忽必烈死後,政治危機時常將帝國推向風雨飄搖、動盪不寧的境地。最突出的又最激烈的衝突便是皇位之爭。蒙古族與色目大臣擁有兵權,公然參與皇位之爭,互相屠戮,混戰不休。據粗略統計,從忽必烈去世到元順帝即位,在40年的時間裡,有10位皇帝走馬燈似的粉墨登基。這種兵戎相見的皇族惡戰,對元朝統治秩序及社會倫理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皇位往往被稱為“國本”,也就是保證封建王朝正常運轉的軸心,對皇帝的忠誠與盡職盡責又是封建社會倫理道德的基石。皇位缺乏穩定,必然導致整個社會的躁動不安。與此同時,揮霍奢侈之風在元朝皇室及貴族中間盛行,其程度達到駭人聽聞的地步。

元朝最高統治集團的內訌和肆意妄為,從根本上決定了元朝官府的風氣。元朝政府公開賣官鬻爵,按官位高下各有定價。這些上任的官吏自然將任職作為巧取豪奪的良機,貨賄公行,“惘然不知廉恥為何物”。各級官吏巧立名目,公開索要,如下級參拜上司就需交拜見錢,無事白要為撒花錢,逢節則索要追節錢,慶賀生辰則要生日錢等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就連負責糾察百官的肅政廉訪司的官員進入衙門後,也根本不問政事與百姓疾苦,只是帶著手下檢稱地方官員奉送的銀兩,而奉送的銀兩數量就直接決定著官員的宦途。官場如同市販,政治腐敗已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

皇族、權貴及各級官吏的揮霍浪費及貪汙腐化都是建立在搜刮民脂民膏的基礎上,時有民謠雲:

官法濫,刑法重,黎民怨。

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

賊做官,官做賊,混愚賢。

哀哉可憐!

地方官吏為滿足自己的貪婪及上司的索要,如狼似虎地搜刮民財,敲骨吸髓,無所不用其極,在平民百姓看來,這些冠冕堂皇的官員同那些打家劫舍的強盜一樣兇殘。層層加碼的盤剝與敲詐使億萬平民陷入了水深火熱的深淵,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元朝殘暴統治的無數受害者之一。

洪武十一年(1378年)四月,身為萬乘之尊的朱元璋已是蒼顏皓首,但依然無法忘卻童年悲慘的記憶,特撰《御製皇陵碑》文,真切地記錄了他童年的遭遇,這篇自傳性質的文獻至今讀來仍令人心中充滿酸楚:

昔我父皇,寓居是方,

農業艱辛,朝夕彷徨。

俄爾天災流行,眷屬罹殃,

皇考終於六十有四,皇妣五十有九而亡。

孟兄先死,閤家守喪。

田主德不我顧,呼叱昂昂。

既不與地,鄰里惆悵。

忽伊兄之慷慨,惠此黃壤。

殯無棺槨,被體惡裳,

浮掩三尺,奠何餚漿。……

朱元璋出身於貧苦的佃農家庭,一家人終年辛勤勞作,卻依然無法擺脫一貧如洗的狀況。元朝至正四年(1344年)春,其故鄉淮北地區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大旱之後蝗蟲又起,加之瘟疫肆虐,朱元璋的父母及長兄相繼過世,孤苦伶仃的他找不到一塊安葬親人的墓地。幸得一位好心人慷慨相助。朱元璋才有一片荒地掩埋親人,但“殯無棺槨,被體惡裳”,草草了事。接踵而至的天災人禍,使年幼的朱元璋陷入了家破人亡的絕境,萬般無奈之下,他與仲兄灑淚而別,各自逃命。為討得口糧,朱元璋經鄰人介紹進入僧廟作雜役。可是時過不久,連寺廟僧眾也逃荒而去。孤苦無依的朱元璋只得四處乞討,嚐盡了人生的悲苦與坎坷:

仰窮崖崔嵬而倚碧,聽猿啼夜月而淒涼。

魂悠悠而覓父母無有,志落魄而泱佯。

西風鶴唳,俄浙瀝以飛霜。

身如蓬逐風而不止,心滾滾乎沸湯……

曾掙扎於死亡線上的朱元璋在經歷了這些刻骨銘心的苦難後,對那些只知貪汙盤剝、絲毫不體恤百姓的官吏產生了切齒的仇恨。即位之後,朱元璋常常對左右侍臣講到這一點。他說:從前我在民間,常常看到州縣官吏個個貪財好色,日日馳逐飲酒為樂,對百姓疾苦漠不關心,我心裡十分痛恨。因此,朱元璋宣佈:今創業之初,若不嚴立法度,革除奸弊,百官定然因循故習,不能振舉。今後,凡遇到官吏蠹害黎民者,絕不寬恕。

當然,國君施刑應本之國法,朱元璋也是十分清楚。他很早就重視王朝法制的建設,曾強調“禮法為國家綱紀,禮法立則人心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在統一全國之前,朱元璋就著手各種法規的制訂,並諭示群臣:“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目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朱元璋的這些觀點是有著前車之鑑的。元朝官府濫施酷刑,並沒有能夠壓制住平民反抗的狂潮,也無法挽回覆亡的命運。親身經歷元末農民戰爭的朱元璋體會頗深。由此可見,朱元璋在建國之初並沒有單純推崇酷刑,而是主張用簡明的法律條文治理天下。

然而,客觀情況的發展出乎意料之外,明朝初年,儘管朱元璋三令五申嚴禁貪殘擾民,但各級官吏因循元朝遺習,貪墨之風泛起,作奸犯科之事頻頻出現,大有屢禁難止之勢,人們形容當時的情景為“贓吏貪婪,如蠅蚋之趨朽腐,螻蟻之慕腥羶”。這使朱元璋極為惱怒。劉辰《國初事蹟》曾載:朱元璋於建國之初,編定刑律頒佈於各級官衙,諭令遵行,豈料犯法者特別多。朱元璋曾憤憤地說:“我欲剷除天下貪官汙吏,奈何朝殺而暮犯。今後犯贓者不分輕重,皆誅之。”素以性格剛斷、行事果敢的朱元璋絕對無法容忍這種局面的延續。他公開揚言:“從吾命者,五福備於身家;不從吾命者,五刑備坐於家身。”出身草莽的朱元璋大開殺戒,一場全國範圍內的對貪官汙吏的屠戮拉開了序幕。

明朝初年發生了著名的“四大案”,即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謀叛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貪汙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藍玉謀叛案。胡惟庸與藍玉案件習稱“胡藍之獄”,是朱元璋濫殺開國功臣的政治案件,而“空印案”與郭桓案則是對涉嫌貪墨官吏大規模的鎮壓。

“空印案”發生於洪武十五年(1382年)。根據明代的財政制度,每年各個布政使司及下屬府州縣都要派出審計官吏前往京師戶部,核對其所在衙門交納中央官府的錢糧、軍需事宜。在稽核過程中,戶部常常會發現雙方賬目不符之處,一旦如此,就要駁回原冊,勒令該地計吏重新填報,蓋上原衙門的印信,重新上交審批。可是,大多數地方與京師相距遙遠,遠則六七千裡,近亦三四百里。在當時交通條件相當落後的情況下,這種往返會耽誤十幾天、幾十天,甚至幾個月的時間。為避免不必要的奔波之苦與時間浪費,各地計吏均帶著蓋有官印的空白冊頁,預備遭戶部駁回時,遵照戶部數額,立即重新填報。這本來是衙門中習以為常的慣例,沒想到細心的朱元璋發現後,認為這是各級官吏營私舞弊、欺上瞞下的惡劣行徑,立刻勃然大怒:“吏員竟敢如此欺朕耶?戶部主事容隱,各省自然膽大妄為。”下令處死戶部尚書及各地佈政衙門的主印長官,佐官杖一百,發配邊地。“空印案”中涉嫌被處死者有數百人,受杖發配者達數千人,一時震動天下。

不過,與發生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貪汙案相比,“空印案”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朱元璋十分痛恨不時出現的貪汙現象,他主觀上判斷朝廷中掌管錢穀、刑名等事的六部,是天下官吏貪汙的最主要源頭,因此對六部官員備加提防。郭桓為當時的戶部侍郎,1385年,有人揭發他與北平(今北京)官吏李或、趙金德等人通同舞弊,吞盜官糧。朱元璋聞之大怒,下令錦衣衛拷訊涉嫌官吏,結果這些人供認:與他們勾結的還有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麥志德等人。據記載,這些人的主要犯罪事實為與十三布政使司盜賣入倉官糧,及接受浙西等府賄賂、賣放秋糧等。對於牽涉面如此廣泛的重大案件,朱元璋的處理是十分果決的,六部中凡有官吏與此案有染者,“舉部伏誅”,同時,十三布政使司中管理官糧的官吏也盡數斬殺,“系死者數萬人”。

執法貴在公正嚴明,朱元璋提倡“法貴簡當”、“使民寡過”的立法宗旨並沒有在實際中得到運用,就拿上述兩大案件來講,就頗有可議之處。當時已有朝臣提出異議。如寧海人鄭士利就對“空印案”提出反駁。鄭士利之兄鄭士元是一位剛直而有才學的官員,官至湖廣按察使僉事。“空印案”事發後,凡各布政使司內主印者皆死,佐官杖後戍邊,鄭士元也因此同坐入獄。當時朱元璋盛怒之下,諸位諫官都不敢勸解。鄭士利因兄長涉案,惟恐被人指為假公濟私,故而直到鄭士元戍邊之後方才上書數千言,申辯“空印案”之冤枉。他在上書中講道:“陛下追究‘空印案’的原因,大概就是擔心奸吏用空印紙為文欺騙百姓。但是,公文轉移必須完印方可承認,將兩個夾縫印拼合方才有效,即使得到一印一紙也無絲毫的用處。錢穀的數量必經多次核對,在省府核對無誤之後,至戶部才能最後確定。省府距離京師,遠者六七千裡,近者也有三四百里,如果在戶部核定後,再回本省府加印,如此往返非數年不能完成,因此各府省先加蓋印章,至戶部再填寫數字,這種權宜之計由來已久,並非今日官吏所發明,何足深罪?”

鄭士利還進一步強調:

國家在制定法律條款之後,必先明示天下,而後觸犯條律者,可明確其為明知故犯。但自我大明開國至今,未嘗有懲治“空印”的律條,各級衙門前後相承,不知其為大罪,如今一旦全部誅殺,如何能使受誅者心服?朝廷招求賢士,安置於重要職位,人才難得,而那些位至郡守者。都是數十年所成就的通達廉明之士,非如雜草,可刈而復生也,陛下為何以不足之罪而壞足用之材!臣竊為陛下惜之!

鄭士利此疏語語中肯,有理有據,實為發自肺腑之言。沒想到朱元璋覽後大怒,命御史推問幕後指使者,鄭士利慨然一人承當。萬幸的是,自感必死的鄭士利只是與其兄一道充軍發配。

誠如鄭士利所云,“空印”一案在定性及量刑諸方面存在的問題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法律是國家賴以維護的綱紀所在,量刑定罪必須以事實為根據,“空印”之事並非完善無缺,但作為體諒下情、提高辦事效率之舉,為行政部門之慣例,相沿已久,無足厚非。明朝在法例規範之中也並未涉及,此種做法本身並沒有觸犯律條。朱元璋所怒所疑,乃是這一做法可為下吏貪贓枉法開啟方便之門,但這只是一種可能性,定罪必須有相應的犯罪事實,不能以一種“莫須有”的可能性作為定罪的依據。

其次,既然沒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即興大獄,廣事株連就更加背離了法律的公正,大有獨斷專橫、濫發淫威的意味。將各級衙門主印者一概誅殺,佐吏也同時受杖發配,牽連人員達數千人之多,朱元璋的處理可謂不公。顯然,雖不能說這些被懲官吏均為清白無辜,但其中蒙受不白之冤者必定大有人在。而且這些人一概被剝奪了申辯的權利,其他朝廷官員畏於朱元璋的淫威,也不敢上言,就連以死上諫的鄭士利也被同坐。朱元璋出於對天下貪官汙吏的切齒仇恨,決意誅除民害,其本意似無可非議,然而這種一味猜疑、蠻橫專斷的做法本身就是對王朝法令的破壞,其量刑定罪完全出於皇帝的臆斷,將國法置於一邊,其結果並沒使人有為國除奸、大快人心的喜悅,相反卻令人產生“伴君如伴虎”的畏懼。

如果說對“空印案”的處理有草營人命之嫌,那麼對“郭桓貪汙案”的懲治就更讓人感到“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意味了。《明史·刑法志》在記載郭桓案起因時,曰:“帝(即朱元璋)疑北平二司官吏李或、趙德利等與郭桓為奸利。”可見,這件涉及全國的重大案件的發案僅僅是出於朱元璋本人的懷疑,然後又依據這些疑犯的交待,廣事株連。試想“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重刑之下,焉有不誣?朱元璋並不追究這些人所述的真偽,便大開殺戒。禮部、刑部、兵部、工部等的官吏,不問青紅皂白,“舉部伏誅”。

可以想象,“郭桓案”事發後,一時間偌大的官僚機構盡被誅殺一空,其慘況已是不堪入目了,但六部官吏必須與地方官吏攜手方能盜賣官糧,因此,天下各級衙門中與錢糧之事有涉者均在劫難逃。朱元璋概不留情,“死徙數萬人”,真是血流漂杵,慘不忍睹!顯然,這並不像在懲治一起貪汙案,而似乎是對天下官吏的一次有預謀的大屠殺。朱元璋還鄭重其事地追究被盜賣的官糧,其依據同樣是被拘官吏的交待,結果“寄染遍天下”,各地中豪之家皆被牽連,無不傾家蕩產,這似乎又是朱元璋對天下富民的一次有預謀的搜刮。

朱元璋對“郭桓案”的審理與處置,不僅罪名“莫須有”,而且與王朝法律條文背道而馳,不可避免地激起了天下民眾的不滿與憤怒,參與彈劾的御史全敏、丁廷舉等人成了朝野譴責的眾矢之的,這使得蠻橫專斷的朱元璋也慌了手腳。為了平息天下人的怨氣與不平,他連忙著手挽回局面。他一方面親自下詔公佈郭桓等人的罪狀,另一方面將負責審理此案的吳庸等人處以極刑,並宣言道:“朕下詔責令有司誅除奸惡,沒想到他們競做出這等奸擾百姓之事,今後凡有此事發生,遇赦不宥。”他將郭桓一案產生的負面效應完全歸咎於辦案官吏,其實這一切的主使皆為朱元璋本人。

與朱元璋本人立言與行動自相矛盾一樣,有明一代所制訂的法律體系也形成自相矛盾的雙軌制,一是所謂《大明律》系統,一是所謂《大誥》系統。朱元璋在建國之初,就召集重臣依據唐朝律令制訂王朝的新法律,經過反覆修訂,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最後正式頒佈。《大明律》系統基本反映了朱元璋一貫倡導的“法貴簡當、使民寡過”的立法思想。而在《大明律》制訂的同時,朱元璋本人親自審決了大批的案件,包括明初四大案,《大誥》就彙集了朱元璋對這些案件處置過程的詳細記錄。“頒之臣民,永以為訓”,即作為日後官吏量刑定罪的範例,《大誥》於洪武十八年(1385年)頒行,次年又頒佈了《大誥續編》、《三編》。朱元璋處置的案件大多涉及貪瀆,正如同對待“空印案”與郭桓貪汙案一樣,朱元璋一概從嚴懲處。據不完全統計,以凌遲、梟首、族誅等處置的就有幾千個案件,棄市以下判決的更多達一萬多起。

另外,朱元璋在審理過程中所使用的酷刑更是名目繁多,令人心驚膽戰。不寒而慄。如斷手、剁指、挑筋、刖足、黥面、枷死、剝皮實草等等,不一而足。除了在文章開始引用的趙翼《廿二史札記》所記載的情形外,明人李默在所著《孤樹裒談》中對朱元璋發明的多種酷刑作了相當細緻的描述:

國朝初年喜用重刑,凌遲處死之外,有“洗刷”,即將裸體置於鐵床之上,澆以沸水;有“鐵帚”,以鐵製掃帚掃去皮肉;有“梟令”,以鐵鉤鉤住犯人後脊懸吊;有“稱竿”,即把犯人縛在竿杪之上,似半懸而稱之;有“抽腸”,也是把人掛在架上,以鉤鉤入穀道而出;有“剝皮”,剝贓官貪吏之皮,置公座之側,令代者見而知儆懲之意。

種種刑罰無奇不有,慘無人道,令人髮指。《大明律》明確廢除了歷代相承的黥、刺、劓、閹等酷刑,而朱元璋發明使用的酷刑要比這些刑罰殘虐百倍。大講“禮法為國之綱紀”的朱元璋,自己的所作所為卻率先破壞了國家的法律。以“空印案”與郭桓案為例,朱元璋名義上以懲治貪汙為理由,卻以證據嚴重不足的罪責擅興大獄。拷訊成招,廣事株連,不問真偽,充斥著蠻橫與強暴,沒有絲毫的公正平允可言。

在這樣濫施淫威的君主統治下,各級官吏無不戰戰兢兢。如履薄冰般地度日如年。這種濫施刑罰的恐怖主義的統治方式使絕大多數官員噤若寒蟬,惟恐招來殺身之禍。根據明人筆記的說法,朝堂之上,朱元璋是否下決心大批殺人。是很容易看得出來的。要是這天他撳玉帶在肚皮底下,便是大風暴的訊號,準有大批官員被殺,滿朝官員嚇得面無人色,個個發抖;要是這一天,他的玉帶高高地貼在胸前,大概殺人就不會多。朱元璋真可謂將中國歷史上專制帝王的淫威表現得淋漓盡致,他似乎已不像一位統治天下的君王,倒像一位十足的喪失人性的屠夫,而那些大臣都成為可以任意屠戮的羔羊。偌大的殿堂也就順理成章地成了血流滿地的屠宰場。

當時有人為朱元璋這種濫施酷刑的做法辯護,說宋元中葉統治者專事姑息,賞罰無章,導致了國家最後敗亡,因此朱元璋為痛懲其弊,才制定嚴刑峻法。官任平遙訓導的葉伯巨指出:“開基之主垂範百世,一舉一動都要使子孫有規可守,況且刑者為民之司命,不可不慎。”而正是在朱元璋這種“刑罰己出”的錯誤導向下,明初案件審理出現特別反常的現象:“用刑之際,多裁自聖衷,遂使治獄之吏務趨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獄之平,豈易得哉?”也就是說,正是由於朱元璋不顧具體犯罪事實,對司法審判過多幹預,獨斷專行,致使各級官僚在斷案之時一意揣度朱元璋的意旨,務求嚴苛,以求得朱元璋的歡心而根本不顧是非曲直。如有官吏根據事實平反冤獄,卻往往科以“結黨營私”的罪名,這怎能保證司法的公正呢?

明初,對朱元璋的酷刑政治最具代表性的評價要算解縉的上疏了。在這篇長達數千言的上疏中,解縉慷慨陳詞道:

竊臣曾聽到過“令數改則民疑,刑太繁則民玩”的古訓。我朝開國至今,將近二十載,沒有幾時不變之法,也沒有一日無過之人。

接著,解縉還深入剖析了朱元璋專求苛厲的態度對明朝官吏作風的影響:近年以來,朝廷綱紀不肅,專以審斷囚犯多寡為勳勞,根本無助於培養清廉公正的風氣。御史糾彈,都是遵承皇帝的密旨,每當聽說皇上要有赦宥之令,則必故意爭執。以為如此,就更能體現皇恩厚重,這都是小人趨媚效勞之細術。“陛下何不肝膽而鏡照之哉?”為了迎合朱元璋嚴刑厲法的意志,明朝眾官都以多拘囚犯作為自己政績的表現。御史彈劾朝官,都是密承朱元璋的私意。甚至在朱元璋有心寬宥天下罪犯之時,這些官吏百般阻撓,試圖以此顯出朱元璋的恩德,博取朱元璋的歡心。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天下官員毫無賢愚之分,只須多拘囚犯即可:犯人進入刑部就無枉直之判,必得從嚴懲處”的結局,朱元璋的意旨就是國家大法,任喜怒為生殺,官吏專以苛迫為己任,毫無忠奸之辨。

洪武以後,許多後世計程車大夫似乎對朱元璋嚴刑厲法頗多讚許之詞,如方孝孺曾描述當時情形雲:“郡縣之官雖然遠在窮山絕塞之地,距離京師萬餘里外,都悚心震膽,猶如皇帝之神明親臨其庭,不敢稍加放肆。如犯有毫髮出乎法度、悖於禮義之事,朝廷定會朝夕之間予以懲辦,注重名實辯否,真是前古所未有也。”就連被譽為清官的海瑞也對朱元璋的政績推崇備至,他曾說:“我太祖高皇帝愛民如子,秉承《周禮》護保黎民如赤子之意旨,對於毫髮侵漁百姓者立加慘刑,數十年天下民得安生樂業,可謂千載一時之盛也。”《明史》撰寫者們也對當時吏治頗有稱道之語:“一時間,天下守令畏懼觸犯科條,潔己愛民,吏治煥然大變也!”

從保護天下平民百姓的權益出發,明初嚴懲貪官汙吏種種舉措,無可非議,因為它是以維護黎民百姓的利益為出發點的。朱元璋出身貧苦,曾深刻體驗到官吏貪暴對百姓的生計與王朝政治的危害,元末農民戰爭的親身經歷更使他不能坐視官吏的營私舞弊。他萬分擔心大明王朝的命運,千方百計避免重蹈歷史的覆轍,因此他毫不猶豫地打擊欺上瞞下的行為,同時為了殺一儆百,不惜施用重刑酷法。總的來說,朱元璋懲治貪官汙吏,屬於官僚統治階級集團內部的調整與鬥爭,對於普通百姓的損害並不十分明顯,甚至應該說,具有相當大的積極意義。貪官汙吏的收斂無疑是百姓的福音,對貪官汙吏財產的剝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國家財政收支的困窘,減少了對無辜百姓的攤派。

但是,在朱元璋懲治貪汙的行動中,矯枉過正的消極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不能否認,朱元璋嚴刑厲法,大開殺戒,無論對貪官還是清官,震懾力是可想而知的。功高望重的公侯尚且避之猶恐不及,一般官吏更是整日惶恐不安,不知何時大禍臨頭。表面上看起來,各級官吏都努力廉潔自守,但這種局面是極不正常的,各位官吏每日只擔心自己的身家性命,哪還有心思顧及其他?而且動輒得咎,並無申辯的權利,每日生活於恐怖之中,只想到苟延殘喘,哪還有心思忠君愛民追求政績呢?因此,後世士大夫在脫離當時具體環境之後,出於對貪官汙吏的痛恨,對朱元璋大加褒美,不免帶有強烈的理想色彩。一國之君應倡導各級官吏遵守國家法令,違法者必究,而不能讓所有官吏無端受戮,生活於恐怖之中。即使這種恐怖統治可以在一段時間內使國內政治清明平靜,但這種清明平靜是虛假而可悲的,也是無法長期維持的。

更有甚者,朱元璋在懲治貪汙的過程中,往往是親自審理,對於犯罪事實的判別並不是依據法律條文及事實真相,往往臆度專斷,同時隨意施以慘刑,其結果屈打成招,廣事株連,“鍛鍊”成獄。這種真偽不分、忠奸不辨的懲辦只能使天下百姓對當朝政權感到失望,“法度嚴而民玩”,“法網密而民不從”,正是說明了這種情況。這又給了那些阿諛奉迎的官吏以隨意誣陷、挾仇報復的可乘之機。

由於廣事株連,官員動輒得咎,到朱元璋統治後期出現了“才能之士,數年來倖存者百無一二”的局面,也就是說,大批官員被戮,直接影響到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對此,相傳劉基等人也婉言上諫“嚴冬過後,必有陽春”,“誅戮太甚,恐傷和氣”,朱元璋本人也明確意識到了這一點,故而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下令道: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對於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不過此為力挫奸頑的權宜之計,並非守成之君所用長法。以後嗣君統理天下,謹守《大明律》與《大誥》,不許使用黥、剌、刖、劓、閹割之刑。

“始作俑者,其無後乎?”朱元璋雖然一再告誡後世子孫不得再用慘刑,然而後世君王似乎在他的行為中悟到了更多的東西,這也就是法律條文不過是一種可以任意擺弄的玩偶,慘刑是一種加強淫威的有力手段。可以說,朱元璋的示範作用確實拉開了明朝法制史上濫施慘刑的序幕。如“剝皮實草”的懲治方式就在明朝歷史上屢見不鮮,這不能不說是朱元璋首開惡例。明成祖朱棣便是在朱元璋諸子中最能得其父衣缽的一位,他發動“靖難之役”,奪取了其侄建文帝的皇位,弄得建文帝下落不明,一批誓死忠於建文帝的大臣不免成為朱棣屠戮的物件。如景清被捕後,傲然挺立,破口大罵朱棣,朱棣命衛士拔其齒,景清且拔且罵,含血直噴到朱棣的衣袍之上。朱棣大怒,命“剝其皮,以草填充,懸掛於長安門之上,碎割其骨肉”。另外一名大臣胡閏也因大罵朱棣,朱棣命手下將他勒死,以灰蠡水浸脫其皮,剝下後,以草填充,懸掛於武功坊。明末魏忠賢專政之時,是宦官擅權,特務政治最為黑暗的時期,魏忠賢為壓制天下的不滿,同樣濫施慘刑。“民間偶語,或觸忠賢,輒被擒戮,甚至剝皮斷舌,所殺不可勝數”。看來,朱元璋不僅沒有成功地解決官吏貪汙問題,卻為後代樹立了濫施慘刑的榜樣,更為那些圖謀帝王之位的奸惡之徒提供了“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