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蘇一女子與男子未領結婚證同居十年生二子後被要求退還彩禮?分手後彩禮應不應該退還?談典看法2021-03-08 10:32:40

分手後要彩禮的事情,大家生活中遇到的應該都不少,但是同居10年還生了2個孩子的要求退彩禮,實屬少見。

如果單說分手後該不該退彩禮這個問題,並不新鮮,不管是之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還是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都規定了三種退還彩禮的情況。但是江蘇這起同居十年生二子分手後男方要求退彩禮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決,還是有典型性的。

這起案件的當事人,同居10年並且生了2個孩子,但是並沒有領結婚證,只是辦了婚禮。現在男方要求退彩禮,那麼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這三種情況下可以退: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現在要求離婚;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現在要求離婚。

彩禮作為民間習俗,現在都提倡拒絕“天價彩禮”,但法律層面沒有也無法禁止彩禮。透過司法解釋明確可以退還彩禮,本意是對一些打著結婚的幌子來騙取彩禮的行為,或者婚姻持續時間短,沒有行成穩固家庭關係,彩禮金額一般又比較大,如果不退還,就失去了彩禮本身的意義,當事人也可能面臨財產損失無法救濟的尷尬境地。

本案中,雖然雙方同居了10年還生了兩個孩子,但是由於我們國家現行法律中,沒有“事實婚姻”一說,所以二人在法律上並沒有婚姻關係。這個時候分手,男方要求退彩禮,如果只是機械適用民法典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退還彩禮,很明顯是違背了立法本意的。法院判決不退,雖然在道理上大家都能夠理解,但是透過判決的方式來明確這一規則,也是對現行司法解釋的有益補充,並對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和引導。

如何看待江蘇一女子與男子未領結婚證同居十年生二子後被要求退還彩禮?分手後彩禮應不應該退還?舍支說法2021-03-08 16:10:24

如果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婚前同居,更沒有生育子女等情況,一方給另一方的彩禮毋庸置疑可以退還。畢竟兩個人在一起誰也不好說哪一方吃了虧,但婚確實沒有結,既然結婚條件沒達成,那贈予行為就沒有生效,已經給的彩禮可以要求返還。

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這個時候條件滿足,贈予行為生效,此時要求收禮方退還彩禮於法無據。除非收禮方存在騙婚行為。

所謂“騙婚”,就是沒有與你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希望透過以結婚為幌子來實現某種特殊目的(包括合法目的和非法目的),比如騙取彩禮或其他財物。此時,哪怕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也可以依法撤銷,因為騙婚方以合法形式掩蓋了非法目的。已經贈予的彩禮也應當退還。

如何認定“騙婚”呢?要綜合各種情況來判斷,比如騙婚人婚前婚後的態度、財物去向、結婚時間長短等等。一旦認定為“騙婚”,就涉嫌詐騙。受害人可以第一時間選擇報警,騙婚人除了要退還各種財物,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擺了喜酒,告訴了親朋好友。需要說明的是,結婚是以婚姻登記為前提,喜酒不是必經程式。相反,哪怕不擺喜酒,領了結婚證也已經建立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等事項都是從領取結婚證這一刻開始的。

像江蘇這對情侶一樣,男女雙方沒領證但擺了喜酒,此時他們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按理來說,彩禮應當退還。但女方在未領結婚證的情況下和男方同居了10年,還生了兩個孩子,已經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此時的彩禮就不僅僅以婚姻登記為目的,而是包含了在一起過日子的承諾。

總的來看,分手後彩禮要不要退還,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要綜合男女雙方在一起時間長短、子女情況、感情關係、財物去向、當地習俗甚至是周邊人的看法來判斷。

一方願意陪你同居十年,還為你生了兩個孩子,哪怕法律規定彩禮可以退還,若不是女方有類似家暴、虐待這樣的重大過錯行為,也不應該要求對方返還。與錢財比起來,花在你身上的青春無價,她退你彩禮,誰還她青春呢?

如何看待江蘇一女子與男子未領結婚證同居十年生二子後被要求退還彩禮?分手後彩禮應不應該退還?忘憂草2021-03-08 21:26:01

背景:本案是江蘇省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同居十年,還育有二子』,這種情況下還好意思去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請收下我的膝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可以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規定中第一種確實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這一條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主要針對的是實踐中部分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短期同居

的情形。

但立法時不可能把所有的實際情況都考慮進去,制定司法解釋的法官怎麼也不會料到居然會有人在『同居十年,還育有兩子』的情況下上法院起訴要求返回彩禮。

此種情況下,法官一定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僵化地運用法律將明顯有違公平原則。

也正如法官在判詞中寫道:

本案中,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間生育了兩個兒子,

形式上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實質上雙方已經構建了長期穩定的家庭關係,男方亦未舉證證明女方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過錯。

而根據雙方的陳述,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租賃店面、兒子治病等產生了大額的支出,再結合給付彩禮的數額,以及本市的經濟條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對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最後說一句,幹得漂亮!

如何看待江蘇一女子與男子未領結婚證同居十年生二子後被要求退還彩禮?分手後彩禮應不應該退還?武漢律師張梅2021-03-09 10:21:06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幾個情形是不能歸還彩禮的: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的;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用於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雙方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間生育了兩個兒子,也可以說明雙方已經構建了長期穩定的家庭關係。

再結合一下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一些花銷、彩禮數額已經當地生活成本等因素綜合考慮,對於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援。

那哪些情況下是可以拿回彩禮的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男女雙方結婚,男方應該給女方及其父母禮金,好像是中國約定俗稱的規矩。生活中,有很多男女朋友因為彩禮給多少存在矛盾,最後導致分手的事情。更有甚者,在婚禮當天新娘要求加彩禮否則不結婚,最後導致婚禮取消。

對於這樣的事情,首先雙方最好的還是各退一步,協商解決,多溝通,有利於雙方關係穩定。

但是如果遇上對方不講理的情況下,也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利。

尤其是現在也存在不少事實婚姻的情況,那麼產生糾紛時,也會是要綜合考慮到雙方已經共同生活多長時間、是否孕育子女且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過錯不再女方等情況,再去判斷女方是否需要返還彩禮,否則也有失公平。

如何看待江蘇一女子與男子未領結婚證同居十年生二子後被要求退還彩禮?分手後彩禮應不應該退還?心理諮詢師2021-03-09 13:21:55

世界太大了,什麼人都能遇到,見過那種追女朋友沒追到要求還錢的,女方一直再三明確表示不會喜歡,還要死皮賴臉說,你可以不愛我,但我有愛你的權利,最後要求女方補償請吃飯的兩三百塊錢,噁心的跟吃了只蒼蠅一樣。沒想到還有更噁心的,同居十年生兒育女要求退彩禮的,這是什麼樣的家庭,才能培養出如此拔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