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接上文,在McCulloch v。 Maryland一案中,馬歇爾大法官透過對憲法中“必須”和“絕對必須”兩處用詞所體現的程度差異,指出國會在行使憲法權力時應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並不拘泥於以文字列舉出來的類別。

今天我們要講的,是1824年Gibbons v。 Ogden, 22 U。S。 1一案,但在此之前,我們先把目光拉到離今天不遠的1995年,看一看United State v。 Lopez 514 U。S。 549這個案子。

Lopez這個案子非常邪門,邪門在哪呢?就在於這明明是一個關於國會能否在校園範圍內立法禁槍的案子,但縱觀法庭辯論始末,雙方的爭議焦點並不在于禁槍,而在於教育是不是“商貿”。

助壟斷,紐約州弄巧成拙;釋“商貿”,馬歇爾算無遺策 -- 美利堅憲法演義第三回

助壟斷,紐約州弄巧成拙;釋“商貿”,馬歇爾算無遺策 -- 美利堅憲法演義第三回

(圖:“無槍校園“”的警示牌)

1990年,國會通過了一部《無槍校園法案》( Gun-Free School Zones Act of 1990),禁止在校園內攜帶槍支,後來,有個叫做Alfonso Lopez的小夥子帶槍上學被發現了,面臨刑事指控。Lopez不幹了,他將美國聯邦政府告上了法庭,認為《無槍校園法案》超出了國會被憲法所授予的立法範圍,屬於違憲。

美國聯邦政府為自己辯護的理由是,憲法授權國會立法管理“州際商貿”(interstate commerce),而教育也屬於一種和商貿相關的領域。如果學生可以隨意持槍上學,那麼校園的安全就無法得到保障,教育的質量也會隨之受損。因此,國會立法在校園內禁槍也是一種對於商貿的管理。

朋友們,對這一論證過程,大家有什麼感覺? 可能要說:瘋了吧,扯犢子嘛!憑什麼非要曲裡拐彎地把教育說成是“商貿”才能立法?

事實上,還真得這麼來。上回說到的McCulloch v。 Maryland一案中,馬歇爾大法館雖然給了國會一點立法上的空間,但其所依據的“必須且適當”(necessary and proper)條文仍然對國會(聯邦政府)的立法權存在限制,不能完全脫離憲法的總體框架。

時間回到1824年,被束縛住手腳的聯邦政府很尷尬,久經考驗的聯邦黨人約翰·馬歇爾大法官很焦心:年輕的合眾國似乎陷入了一種迴圈,若是有外敵的威脅,各州尚自能擱置爭議一致對外,但在和平年間,各州卻又開始打起自己的小算盤,以鄰為壑,甚至大打貿易戰。此時的合眾國,只有24個州,在山的那邊,在大海的方向,還有廣袤的土地有待開拓。要是聯邦政府不能發揮立法上的宏觀指導作用,這個越來越大的國家會不會陷入分裂?

助壟斷,紐約州弄巧成拙;釋“商貿”,馬歇爾算無遺策 -- 美利堅憲法演義第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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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時期的宣傳畫,反應各州一盤散沙的狀況

這一矛盾,在航運業中爆發了。

1803年,紐約州政府就開始給航運公司辦法獨家經營本州範圍內航運業務的特許證,輪船公司只有拿到了特許,才能把貨運船隻開進紐約州內的水域。這一特許權幾經轉手,落到了企業家Aaron Ogden手中。Ogden滿心歡喜地想要壟斷全州航運,制霸一方,然而卻發現有人捷足先登了。 另一位航運大亨 Thomas Gibbons從國會手中也獲得了航運業務許可證,其依據是1793年國會頒佈的航運法律。Ogden和Gibbons短暫嘗試過合作,但最後鬧得個不歡而散對簿公堂,雙方都覺得自己有理:一方說,紐約州法律允許我在紐約州地界壟斷經營,另一方則不甘示弱,表示自己完全按照國會頒佈的聯邦法律辦事。看來,紐約州法律和聯邦法律之間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不可能同時有效。

雙方都表示,有錢,玩得起,於是在名律師的助陣下,本案一直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擺在馬歇爾大法官的面前。此時的馬歇爾,即將迎來自己的七十大壽,他在解讀憲法方面的功力,已經達到用一草一木都能作為神兵利器的境界。這一次,他手中握這的是憲法中的“商貿條款”(Commerce Clause): 聯邦政府有權“管理與外國、各州之間和與印第安部落之間的商貿活動。”(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

助壟斷,紐約州弄巧成拙;釋“商貿”,馬歇爾算無遺策 -- 美利堅憲法演義第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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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繪這一案件爭議焦點的漫畫

那麼,憑藉這一條文,國會可以立法管理各州之間的航運業嗎?這就涉及到對“商貿”一詞的解釋了。商貿是什麼?可能有朋友要說了,就是做買賣嘛,有人買有人賣,就成了買賣。而在馬歇爾看來,商貿絕非僅僅是一手付錢、一手交貨的交易過程。

馬歇爾舉了個例子:如果美國要把東西賣到大洋彼岸的外國,怎麼能才能賣出去呢?肯定得找個港口裝了船,然後越過大洋,來到外國的港口,再把貨卸下來。商人再手眼通天,也不是能靠法術隔空搬運東西的茅山道士,肯定得靠什麼工具把貨物運送到賣家手裡。因此,馬歇爾論證到,貨物的運輸過程,包括跨越各州邊界的航運業,也屬於“商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應按照憲法中的規定,允許聯邦政府立法管理。

至此,本案的結論已經出來了:州際航運屬於“商貿”的範疇,國會有權對此立法,而既然國會已經立法了,各州政府自己再作出與之矛盾的立法必定無效。

馬歇爾大法官對於“商貿”的解讀,讓國會上下為之一振:這套邏輯是個大筐,什麼都能想辦法往裡裝。在隨後的上百年間,國會以管理“州際商貿”為由接連進行聯邦立法,例如禁用童工(童工勞動成本低廉,允許使用童工的州的企業在與其他州競爭時會佔據優勢,因此和州際貿易有關);例如消除種族隔離(黑人在前往其它州工作或者從事商業活動時如果不熟悉當地情況,很難找到可以接待黑人的酒店,因此拒絕接待黑人對州際商貿活動不利);再例如,本文一開始說的校園禁槍問題。

不過,1995年的Lopez案最終美國政府敗訴了,也許大法官也意識到,這種對於“商貿”的擴張解讀總該有個頭,不能把世界上一切東西都解釋進去。關於校園內是否允許持槍的問題,依然是歸各州政府自己決定。

助壟斷,紐約州弄巧成拙;釋“商貿”,馬歇爾算無遺策 -- 美利堅憲法演義第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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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宗師 —— 約翰·馬歇爾大法官

1835年7月日,馬歇爾大法官離開了人世,享年八十歲。在我剛學憲法的時候,要說覺得歷史上哪位大法官最厲害,想到的可能是嬉笑怒罵才思敏捷的斯卡利亞,俠之大者為國為民的布倫南,折衝樽俎盡顯領袖氣質的沃倫。但學得愈深,便愈發覺得,只有馬歇爾大法官才稱得上是開宗立派的一代宗師。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做什麼,如何解釋憲法,如何審查某條法律是否違背了憲法,如何理清聯邦和各州在法律上的關係,每當涉及這些問題的時候,大法官們抬起頭來,彷彿能看到馬歇爾用睿智的眼神鼓勵著自己。

——

從下一回開始,我們又將迎來一個風雲際會,英雄迭出的時代。馬歇爾去世的那年,亞伯拉罕·林肯年僅15歲,還是一個鄰里眼中四體不勤的書呆子,沉浸在初戀女友意外病逝的悲痛中。他不可能知道,自己在未來的某一天,會促成歷史上最為血腥的一條憲法修正案,會用無數的犧牲,給憲法賦予新的意義。

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