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20-09-03 回答

婚姻是一對戀人在正常情況下最終會採取的兩人生活的方式,也就是說,一對正常的戀人最終會步入婚姻的殿堂,進而開啟一段新的生活旅程,這又是每個人人生的又一嶄新階段,是值得每個人憧憬和期待的。

但是,在婚後,一部分夫妻會出現不少的矛盾,在遇到兩人無法解決的矛盾時,便可以訴諸法律,尋求婚姻法的幫助。在二零二一年,我國民法典對於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了一定的調整,其中,婚姻冷靜期的相關規定更是吸引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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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晚婚晚育曾經在婚姻法是被鼓勵的,但是在新規定中,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一句便被刪除了。民法典中的相關法條只是對法定婚齡進行了闡述,從而也沒有了鼓勵晚婚晚育的相關內容。

第二,在之前的婚姻法中,結婚也是要在不違反相關結婚疾病限制的規定下進行,也就是說,在禁止結婚的條件闡述中,是列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而在現行的婚姻法中,則刪除了相關疾病禁止結婚的法條。

第三,在關於受脅迫結婚按照婚姻法執行的內容規定時,我們可以看到,受到脅迫結婚時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時間,從原來的結婚登記當天開始的一年內,變成了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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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關於撤銷婚姻體現在民法典婚姻相關內容中,有著這樣的變化,雖然取消了有關疾病禁止結婚限制,但增加了一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五點,也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點,也就是“冷靜期”概念的提出。離婚冷靜期在舊版的婚姻法中是這樣規定的,即只要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財產等都有合適處理,登記機關均要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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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典中的最新規定,設定了“離婚冷靜期”這一時間期限,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其實在前面的條款中還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冷靜期”的設定,或許能夠挽回一個即將破碎的家庭呢。

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龍騰東方 1級 2020-09-04 回答

新婚姻法的變動主要是: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四、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五、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擴充套件資料: 新婚姻法明確房產分割劃分6種情況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 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 5、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婚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20-09-03 回答

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20-09-03 回答

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20-09-04 回答

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匿名使用者 1級 2020-09-04 回答

1、2021年元旦《民法典》實行,更加保護全職太太和“喪偶式婚姻”

《民法典》新增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需要說明的是,這個“負擔較多義務”不單指全職太太,一方又工作又照顧家庭、孩子,而另一方對於家庭不管不顧,也就是說的“喪偶式婚姻”,也屬於此種情況。

2、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申請協議離婚後,30天內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時在30天期滿後,雙方也要在30天去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任一方不領取的,則視為申請撤回。

相比之前的婚姻法,這30天被稱為“婚姻冷靜期”。

但是要注意:“離婚冷靜期制度”是隻針對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而不針對起訴離婚的夫妻。

3、分居滿1年後,應當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定: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男女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這樣的新規定,一定程度上給予了雙方更多的離婚自由。

4、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確認,避免一方“被負債”

《民法典》: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事後還款=事後追認,因此只要你為對方償還了不明債務,即使不知情,就等於你承認了這部分債務,剩下的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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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有:

1、新婚姻法的新規定是離婚有一個冷靜期,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向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之日起的30天內,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或者30天期限已滿,沒有申請的,視為不願離婚。

2、親子關係確認的新規範。

3、原先“無子女”的收養規定改為“沒有子女或者有一個子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對於收養應具備的條件這樣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