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規內容轉自橘玄雅微博)

校規規定學生學期評分分為行禮、作事、言語、容止、交際、出遊六科,這裡僅摘錄言語科內容。

無過足分:

信實和遜,不苟不妄。

小過扣分:

與師長讒言,扣十分。

耳語,扣三分。

強辯,扣五分。

喧譁,扣十分。

以上小過,初犯記過,再犯扣分,三犯按次加倍。

大過扣分:

說謊,扣六十分。

罵人,扣六十分。

揭人忌諱,扣三十分。

以上大過,初犯扣分,再犯加倍,三犯除名。

這個校規中當然有些非常陳舊的觀念,比如“強辯”、“罵人”兩條,其他可商榷。但是“信實和遜,不苟不妄”八個字足以讓現在的某些小年輕汗顏。說話講證據,不捏造自己的身份、經歷、情感,不苟同於宣傳,不妄言未經仔細思考的事,不煽動不隨意批判——這些要求,不是經歷過最近的世事,還真是難以體會“有多難”!當然,不同聲音的群像整理,能讓我放心一些,但是沒有開始哪裡來的後續呢?

“揭人忌諱”,看起來挺像“布袋罪”,可包含的內容很多:個人隱私、既往歷史、言論、思想等等,一時間直讓人想起《聞香識女人》中的激情演講。做人的準則,不等於法律的規定,清末難道就沒有“舉發”的行為嗎?清廷難道不支援“舉報”罪犯嗎?清末預備立憲的條文裡,難道就沒有基本的審查制度嗎?義和團的拳民難道不需要入教會去逃避被檢舉嗎?但是辦學的人就是堅持“揭人忌諱”不符合其教育理念。

我看啊,現在把這些寫進校規裡,更得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