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3000抵30000元”、“交5萬團購費抵10萬”,在買房時,我們經常可以看見開發商(或置業顧問)打出這樣的宣傳口號。然而,當我們實際交錢時,卻發現這所謂的“團購費”並沒有計算到購房款裡,更沒有進入開發商的賬戶,而是進入了別的公司賬戶,到手時僅有一張收據。一旦房子不買了,要求退房時,就發現所交的“團購費”退不回來了。

那麼,“團購費”是否屬於購房款?到底能不能退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2017年7月12日,張三向九溪顧問公司交納購買XX都市空間房屋團購會員費3萬元,由九溪顧問公司開具《收據》。隨後,張三與春暉公司簽訂《XX都市空間認購書》,約定張三認購春暉公司開發的XX都市空間X號的房屋,建築面積87。99平方米,原定價150萬元,折扣優惠價135萬元。定金2萬元,與認購書籤署之日付清,首期房款40萬元於認購書籤署之日起30日內付清,並於付款當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餘款透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張三需配合提交辦理貸款相關手續。張三按約定支付了定金2萬元及首期房款40萬元,但尚未與春暉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認購書籤訂後一段時間,因經濟問題,張三遂向春暉公司提出退房,不再購買認購房屋。春暉公司同意退房,但提出需要走退款流程,由張三提出退房申請,經領導審批以後才可以退款。張三提出退房申請後等了6個月,仍然未能等到春暉公司退款,遂透過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春暉公司退還其購房款40萬元及利息,請求判令春暉公司、九溪公司連帶退還其3萬元購房款(團購會員費)及利息。

案件經過審理,法院判令春暉公司退還張三購房款40萬元並承擔利息,但認為3萬元團購會員費是為了享受優惠而向 九溪公司所交納費用,不屬於購房款,僅判決九溪公司承擔退款責任。

張三堅持認為九溪公司與春暉公司存在合作關係,應當連帶退還其3萬元團購費,對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收據由九溪公司開具,該款項不是春暉公司收取,明顯不是購房款。但春暉公司與九溪公司存在合作關係,透過九溪公司,購房客戶才可以取得優惠,故判決春暉公司、九溪公司連帶退還張三的3萬元團購會員費。

律師分析:“團購費”通常不是由開發商直接收取,因此不屬於購房款。但是當購房合同解除時,可以要求開發商及收取團購費的公司一併退還團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