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9)天法刑初第922號

公訴機關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勝,男,漢族,198x年11月8日出生於廣東省廣州市,文化程度中專,住廣州市白雲區xxx南x巷12號,因於2009年3月13日被羈押,次日被拘留,2009年4月16日被逮捕。現押於廣州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盧願光,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以穗天檢刑訴(2009)8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於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劉偉勝及辯護人盧願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機關指控:2009年3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劉x勝為牟取非法利益,竄至天河區宵箕窩、漁興東路89號附近等地收購明知是犯罪分子盜竊所得的行動電話16部,後被公安民警人贓並獲。經鑑定,16臺手機價值人民幣11584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x勝的行為已構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並列舉了相關的證據。

被告人劉x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表示認罪。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護稱:被告人劉x勝是初犯,且歸案自願認罪、悔罪;16臺贓物手機已繳回併發還被告人,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失。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劉x勝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劉x勝為牟取非法利益,竄至天河區宵箕窩、漁興東路89號附近等地收購明知是犯罪分子盜竊所得的行動電話16部,後被警察人贓並獲,並繳獲現金人民幣4770元。經鑑定,16臺贓物手機價值人民幣11584元。

以上事實,被告人劉x勝在庭審時不持異議,並有《抓獲經過》,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贓物照片,刑事涉案物價格鑑定結論書,證人劉x、胡x波、廖x旺、蔡x標、豐x、勞x奇、胡x軼、陳x玉、鍾x釗、葛x芳、雷x鵬、陳x、李x珍、董x堅、朱x文、鄭x東偉、羅x駿、林x、張x瀟、劉x鋒、馮x的證言及辯認筆錄,被告人劉x勝供述及戶籍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勝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應予以懲處。

鑑於被告人劉x勝自願認罪,且贓物手機已繳回併發還被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

採納。關於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劉x勝適用緩刑的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劉x勝不適宜適用緩刑,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公訴機關提請判處的扣押於廣州市公安局便衣偵查支隊的現金人民幣4770元,並無證據證明是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本院不作判處,但予以折抵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冼聰

人民陪審員:袁睿華

人民陪審員:康國安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區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