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解除留置後案件是否已完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娛樂2021-10-22
監察委解除留置,並不說明案件已經終結。如果經整理後發現有犯罪的線索,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由法院進行判決。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監察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監察委解除留置,並不說明案件已經終結。
如果經整理後發現有犯罪的線索,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然後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