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誡勉處理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從嚴治隊方針,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不斷提高市容監察隊伍素質,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根據《市容監察人員行為規範》和《對領導幹部的幾點要求》,結合市容監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萊垍頭條
第一條誡勉是指單位對有輕微違紀或其他不良行為,尚不夠紀律處分的市容監察人員進行警誡、勸勉,促使其在一定期限內克服缺點,改正錯誤的一種教育措施。垍頭條萊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體市容監察人員。萊垍頭條
第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誡勉。萊垍頭條
1、多次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條萊垍頭
2、工作期間飲酒、打牌、幹私活等;萊垍頭條
3、值班、值勤時間擅離職守的;條萊垍頭
4、鬧無原則糾紛、汙辱他人、打人罵人情節較輕的;萊垍頭條
5、對待群眾態度粗暴、耍特權、抖威風、故意刁難、情節較輕的;萊垍頭條
6、利用職權或執行公務之便,接受賄賂或索要錢物數量較少,末造成後果的;萊垍頭條
7、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扣押款物情節輕微的;萊垍頭條
8、違反保密規定造成一定後果的;萊垍頭條
9、違反隊容風紀規定、舉止不文明、敗壞隊伍形象的;萊垍頭條
10、不服從領導、不聽從指揮,情節輕微末造成後果的;條萊垍頭
11、不堅持原則,為案件當事人說情,干擾和影響依法正常辦案的;萊垍頭條
12、非工作需要,利用職權便利,到營業性的文化娛樂、飲食服務場所吃喝玩看少付款的;萊垍頭條
13、生活作風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的;條萊垍頭
14、考勤、統計報表、報告情況時不堅持原則,有弄虛作假現象的;條萊垍頭
15、單位監察人員發生違紀違法案件或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頭條萊垍
16、對下屬人員應給予誡勉而袒護放縱或知情不報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萊垍頭條
17、其他情節較輕微應給予誡勉的違紀行為。頭條萊垍
第四條總隊和各級領導幹部,除適用上述情況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給予誡勉:萊垍頭條
1、不能以領導幹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的;萊垍頭條
2、在工作考核、組織考察中,經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為三分之一以上的;萊垍頭條
3、在民主評議黨員或民主評議領導幹部中群眾意見較多,評價明顯較差的;頭條萊垍
4、有其他問題需要誡勉的。萊垍頭條
第五條對擔任市市容監察總隊各科室、(區、縣)中、支隊各科(股)室、分隊領導職務人員的誡勉,分隊由市總隊、中、支隊政工部門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准。其他隊員的誡勉,由隊員所在單位提出誡勉建議,報上一級部門領導批准。萊垍頭條
第六條被確定的誡勉物件,由政工部門發給本人《誡勉通知書》,同時通知誡勉物件所在單位。萊垍頭條
第七條被誡勉人員在誡勉期間,由政工、紀檢部門或所在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教育,責成本人學習有關檔案規定,寫出書面檢查,認真改正《誡勉通知書》上所列的問題,以提高認識,加強自身建設。頭條萊垍
第八條對誡勉期間仍不能認識問題,無明顯改正表現,或又出現其他問題的,視情節延長誡勉期限,或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必要的紀律處分。萊垍頭條
對誡勉期間改正錯誤較快,可以提前解除誡勉。萊垍頭條
誡勉物件在誡勉期間,扣發獎金和崗位津貼。萊垍頭條
第九條各(區、縣)中、支隊實施誡勉的情況,於下月的統計報表備註欄內上報上海市市容監察總隊政工科。萊垍頭條
第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萊垍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