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動產,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的物
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自然特性: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所以說汽車是動產。。
更新:噢今天問了老師。
涉及到法院管轄問題是因為:在發生民事侵權行為後,以“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的所在地審理,被告法院有權管轄。
和不動產沒什麼關係……
果真一條小白啊,部分法還沒學完整。
謝謝各位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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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知友都說是動產。
其實我差不多也這樣認為。
但是多年前有一件事兒是這樣的:
有一人開著一輛車(新車,已在本地登記)到外地出差,結果在外地發生車禍,車毀人重傷。由於在外地4s店修理time and money comsuing。因此車主就想把車拖回本地修理。誰知,這事兒極難辦,似乎好像還涉及當地法院管轄的問題。然後,廢了九牛二虎之力,動用財力人力才辦到。
這事兒是十年後我在一個飯局上聽我爸說的,聽說這樣省了小十萬塊。。。
so。如果汽車是動產的話,為什麼車主處理自己的車這麼費力?受多方限制?
望請知友回答,給法律小白指點一二。
@牧心@Karl Ernst@Shaun Wong 翁磊
我們當年都發生過這樣的迷惑,你把德國物權法念一遍就明白了,這用非德語學習德國法造成的問題,也是中國學者不懂裝懂故弄玄虛的結果。
在德國物權法體系下嚴格來說,
不動產就是土地,動產就是非土地。(你們說房屋?你們想錯了,房屋是土地的成分而不是從物)
國內很多教科書和學者還在“一本正經”地給不動產和動產定性,什麼動產是可以移動的,不動產不能移動,一本正經介紹他們的區別,好像是透過某種標準和概念判斷出土地是不動產,運用這種標準可以判斷汽車是屬於動產或不動產,想想覺得真是搞笑。
不相信找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上)》,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頁。
寫論文寫一晚上終於寫明白了……
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對物的二元劃分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調整與劃分
《俄羅斯民法典》中將航天器,船舶,航天器都歸於不動產。
《德國民法典》中將汽車,飛機,船舶納入動產的範疇又適用於不動產的技術規則。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物理屬性上我國汽車是動產,因其不是不可移動的也不是土地建築物的定著物。而對其進行登記,是不動產的法律屬性。對其權利更好地管理和處理糾紛衝突。
也可以因此得出物的二元劃分的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