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法哲學批判》 密碼dm7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一卷

經驗的現實性便如實地顯現出來了 這種現實性也被認為是合乎理性的 但是它之所以合乎理性 並不是由於

它本身

的理性 而是由於經驗的事實在其經驗的存在中被附加了一種

超出其本身範圍

的意義

作為出發點的事實並不是被當做事實本身來看待

而是被當做神秘主義的結果

現實性變成了現象 但是除了這種現象 理念便沒有任何其他的內容

P253

在這裡 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學 而是邏輯學 在這裡 哲學的工作不是使思維體現在政治規定中 而是使現存的政治規定化為烏有 變成抽象的思想 在這裡具有哲學意義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邏輯 而是邏輯本身的事物 不是用邏輯來論證國家 而是用國家來論證邏輯

P263

“只耍國家依據概念的本性在本身中區分和規定自己的活動 國家制度就是合乎理性的 結果這些權力中的每一種都自成一個整體 因為每一種權力實際上都包含著其餘的環節 而且這些環節 因為它們表現了概念的差別 完整地包含在國家的理想性中共只構成一個單個的整體”所以 國家制度是合乎理性的 只要它的各個環節都能消融在抽象邏輯的環節中 國家區分和規定自己的活動不應根據

自己特有的本性

而應根據

概念的本性

這種概念是抽象思想所固有的被神秘化了的動力 因此

國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邏輯

而不是國家的概念

P267

在這裡,馬克思在純然割裂的意義上談國家與概念,那麼概念相對於國家實體就成了異在、他者,如果國家的概念就是“理性”本身或其一種異化,馬克思所謂的國家自己特有的本性和概念的本性的差別何在呢?

國家的職能和活動是和個人有聯絡的 國家只有透過個人才能發生作用 但不是和

肉體的

個人發生聯絡 而是和國家的個人發生聯絡 它們是和

個人的國家特質

發生聯絡的 ……它們是透過實體性的聯絡 透過這種人格的本質的質而和這種人格發生聯絡的 它們是人格的本質的質的天然活動黑格爾之所以發這些謬論 是因為他抽象地 單獨地來考察國家的職能和活動 而把特殊的個體性看做它們的對立物 但是他忘記了特殊的個體性是人的個體性 國家的職能和活動是人的職能 他忘記了

特殊的人格

的本質不是人的鬍子

血液抽象的肉體的本性

而是人的

社會特質

而國家的職能等等只不過是人的

社會特質

的存在和活動的方式 因此很明顯 個人既然是國家職能和權力的承擔者 那就應該按照他們的社會特質 而不應該按照他們的私人特質來考察他們

P270

正因為黑格爾不是從實在的物件 主體 出發 而是從謂語從一般規定出發 而這種規定的某一體現者總是應該有的 於是神秘的理念便成了這類體現者 黑格爾不是把普遍物看做一種現實的有限物 即現存的固定物 的現實本質 換句話說他沒有把現實的存在物看做無限物的真正主體 這正是二元論

這樣一來 構成國家本質的主權在這裡先被看做獨立的存在物 被當成了客體 然後這種客觀的東西就自然而然地一定又成為主體 但是這種主體在此時看來像是

主權的自我體現其實主權不外是國家主體的客觀化的精神

P273

“決定他們這樣做 處理國家事務 的是

客觀因素

知識

主觀任性

沒有這個因素 和本身才能的證明 這種證明保證國家能滿足它對

普遍等級

的需要 同時也提供一種使每個市民都有可能獻身於這個等級的唯一的條件 ”……在真正的國家中 問題不在於每個市民是否有可能獻身於作為特殊等級的普遍等級 而在於

這一等級是否有能力成為真正普遍的等級

即成為一切市民的地位 但黑格爾所根據的前提是

虛假的普遍等級

空幻的普遍等級 是特殊的等級普遍性

P306

在馬克思經歷的政治實踐中,統治階級並沒有能力成為普遍的等級,而是處於與被統治階級緊張的利益衝突中,這使得構想一個從普遍性出發而

無矛盾

的國家體系變得不切實際

好像官吏

個人的罪過

和他們因

等級制

必然

犯下的罪過可以相提並論 官吏只有犯下違背等級制或等級制所不需要的罪過時 才會受到等級制的懲罰 但是 如果是

等級制本身透過某個官吏犯了罪過

那末它總是對這個官吏百般庇護 此外 等級制很難相信它的某些成員犯了罪

P309

馬克思看到的現實的普魯士政府,在黑格爾看來是非法的,所以等級制的國家機構會

犯罪

,而黑格爾構想的體現“普遍性”的“國家”本身就是“法”,因而是不會

犯罪

的,而黑格爾的構想似乎是很難實現的

“國家制度本身應當是立法權賴以建立的 公認的 堅固的基礎 所以它不應當由立法權產生 因此 國家制度存在著同時也本質地生成著 就是說 在它自身的形成中向前運動著這種前進的運動是一種不可覺察的無形的變化”

換句話說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

即在幻覺中

國家制度存在著

但是在實際上

它卻在生成

從它本身的使命來說

它是不變的

但是實際上它卻在改變

不過這種變化是沒有意識的 是無形的 現象和本質發生了矛盾 在這裡現象是國家制度的有意識地制定的法律 而本質就是同前者相矛盾的國家制度的無意識的規律 有意識地制定的法律在這裡並沒有表現事物的本性 反而成了後者的對立面

P314

國家制度只不過是政洽國家和非政治國家之間的協調 所以它本身必然是兩種本質上各不相同的勢力之間的一種契約因此 法律不能決定使兩種勢力中的哪一種 即國家制度的哪一個部分有權改變國家制度本身 有權改變整體

P316

普遍事務是一種

現成的東西

它不

是人民的真正的事務

真正的人民的事務沒有人民的協助已經實現了

等級要素是國家事務以人民事務的形式出現的一種虛幻的存在 普遍事務就是普遍事務或公共事務這種說法是一種

幻想

或者人民事務就是普遍事務這種說法是一種幻想 在我們的各邦裡 正如在黑格爾的法哲學中一樣 這種情況所及是那樣深遠 以致

普遍事務就是普遍事務

這種同義反復的命題能夠僅僅作為實際意識的幻想表現出來

P321-322

“至於談到各等級實現普遍利益的超群出眾的善良的意志 我們在前面已經指出

政府好像是受邪惡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

這一假設是出於

賤民的見解

和否定的觀點 如果要以同樣的形式來反駁這種假設 首先就應該責難

各等級

因為它們

都是由單一性

私人觀點和特殊利益產生的

所以它們總想利用自己的活動來達到犧牲普遍利益以維護特殊利益的目的

而相反地 國家權力的其他環節從來就為國家著想 並獻身於普遍的目的” 因此 各等級的知識和意志一部分是多餘的 一部分是可疑的 人民不知道自己要什麼 各等級在掌握有關國家事務的知識方面不會達到官吏所達到的那種程度 因為這種知識是官吏專有的 各等級對實現 普遍事務 來說是多餘的 沒有各等級 官吏也能實現普遍事務 所以 不管等級是否存在 他們都應該把事情做得很好 可見從內容上說來 各等級的代表只是一種純粹的奢侈品 所以各等級的存在 究其實不過是一種形式而已 其次

各等級的政治情緒即他們的意志也是可疑的

因為這種意志的根源是私人觀點和私人利益

實際上

普遍事務並不是各等級的私人利益

而他們的私人利益卻是他們的普遍事務

P323

黑格爾應該受到責難的地方 並不在於他如實地描寫了現代國家的本質 而在於他用現存的東西來冒充國家的本質 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 證明這一點的卻正好是非理性的現實性的矛盾

P324

在現代國家中

普遍事務

和對普遍事務的料理成了一種

獨佔

而另一方面這樣的獨佔又成為真正的普遍事務 這種

現代國家竟想入非非地要把

普遍事務

僅僅當做一個形式而

攫為己有

其實在這裡也只有形式才能成為普遍事務 於是現代國家就

為自己那種僅僅從外表上看才是真正的普遍事務的內容找到了適當的形式

P325

如果一個國家中的等級地位

使個人也不致結合起來成為群眾或群氓

從而提出

無機的見解

和希求併成為一種反對有機國家的赤裸裸的群眾力量 那末 在這個國家中

有機國家

就存在於群眾和群氓之外 或者群眾和群氓被列入國家組織 但他們的

無機

的見解和希求 不致成為反對國家的見解和希求 如果事情有了這樣確定的方向 那末 這也就成為

有機的

見解和希求了 正因為這種

群眾力量

仍然是

群眾的

所以

理性只存在於群眾之外

群眾力量也不能因此自己行動起來

而只有

有機國家的獨佔者才能使它行動起來

並把它當做群眾力量來利用

P329

【國家-等級-群眾】“最重要的邏輯真理之一 就是作為對立面而處於極端地位的特定環節 由於它同時又是

居間者

因而就不再是對立面而是一種有機的環節”

這樣 等級要素對政府說來是人民的極端 這是第一但是 第二 它同時又是人民和政府之間的居間者 或者是人民本身內部的對立面 政府和人民的對立透過各等級和人民的對立而得到協調

各等級對政府說來是人民

對人民說來是政府

因為人民是表現為一種想像 一種幻想 幻覺 一種代表即想像中的人民或作為特殊權力而脫離了真正人民的各等級所以這種情況就消除了政府和人民之間的真正的對立 於是人民正如它在前面說過的有機體中一樣 已被安排得沒有任何決定意義了

P331

【市民社會-市民(私人等級)-國家-公民】市民社會和國家彼此分離 因此 國家的公民和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市民也是彼此分離的 因此 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質上二重化 作為一個真正的市民 他處在雙重的組織中 即處在

官僚組織

這種官僚組織是彼岸國家的 即不觸及市民及其獨立活動的行政權在外表上和形式上的規定 和

社會組織

即市民社會的組織中 但是在後一種組織中 他是

作為一個私人處在國家之外的

這種組織和政治國家本身沒有關係 第一種組織是國家組織 它的物質總是由市民構成的 第二種組織是市民組織 它的物質並不是國家 在第一種組織中 國家對市民說來是形式的對立面在第二種組織中 市民本身對國家說來是物質的對立面

因此

他要成為

真正的公民

要獲得政治意義和政治效能

就應該走出自己的市民現實性的範圍

擺脫這種現實性

離開這整個的組織而進入自己的個體性

因為他暴露出來的

個體性

本身是他為自己的公民身分找到的唯一的存在形式 要知道 作為政府的國家 它的存在是不依賴於他而形成的 而他在市民社會中的存在也是

不依賴於

國家而形成的……在 立法權 以前 市民社會即私人等級並不作為國家組織而存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然表現為政治市民即

公民

脫離市民社會 脫離自己固有的 真正的 經驗的現實性 因為作為國家的理想主義者

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種存在物

他不同於他的現實性

而且是同它對立的

……

P340-341

被剝奪了一切財產的人們和直接勞動即具體勞動的等級

與其說是市民社會中的一個等級

還不如說是市民社會各集團賴以安身和活動的

基礎

只有行政成員的等級才是

市民地位和政治地位完全吻合

的真正等級

現代的社會等級

不像過去那樣作為一種

社會紐帶

作為一種

共同體

來把個人包括在內 這就顯出了它同先前的市民社會等級的區別 個人是否仍舊屬於自己的等級 這一部分取決於機緣 一部分取決於本人所從事的勞動等等 這裡所說的

等級只是個人的外在規定

因為它不是從

個人勞動的本質

產生的 而且對個人來說也不是建立在硬性規定的法律之上並對個人保持穩固關係的客觀共同體 相反地 現代等級對個人的實體性活動 對個人的實際地位 毫無實際關係

醫生在市民社會中並不構成任何特殊的等級

一個商人和另一個商人比起來

屬於不同的等級

處於不同的社會地位

正像市民社會脫離了政治社會一樣

市民社會在自己內部也分裂為等級和社會地位

雖然後二者彼此有一定的關係

消費和消費能力

是市民等級或市民社會的原則 市民社會的成員在自己的政治意義方面脫離了自己的等級 脫離了自己在私人生活中的實際地位 只有在這裡 這個成員才獲得人的意義 換句話說

只有在這裡

他作為國家成員

作為

社會生物

的規定

才成為他的人的規定

因為

他在市民社會中的其他一切規定

對於人

對於個人

都表現為非本質的外在的規定

儘管這些規定的確是個人生存於整體中所必需的 也就是說 它們是把個人同整體連線起來的必要的紐帶 不過這是可以被個人重新拋棄掉的綢帶 現代的市民社會是徹底實現了的個人主義原則 個人的生存是最終目的 活動 勞動 內容等等都不過是

手段

而已

P345-346

從中世紀(或前資本主義時期)的市民社會轉向資本主義社會的過程中,作為經濟活動的場域,①在利己主義和商品拜物教的推動下,職業不再是區分身份的標準了,私有財產的佔有水平變得越來越重要,並且使得市民社會出現分化;②市民社會的異化性增加了,宗法關係的解除,市民社會的紐帶溶解為為獲取私有財產而建立的商業紐帶,③市民社會原本是作為與政治社會相獨立的領域,現在政治也越來越受到資本主義邏輯的影響

【市民社會中的異化】等級不僅建立在社會內部的分裂這一當代的主導規律上 而且還

使人脫離自己的普遍本質

把人變成直接受

本身的規定性

所擺佈的動物 中世紀是人類史上的動物時期 是

人類動物學

我們的時代即文明時代 卻犯了一個相反的錯誤 它

使人的實物本質

即某種僅僅是外在的

物質的東西

脫離

了人

它不認為人的內容是人的真正現實

P346

或者是政治國家脫離市民社會 如果這樣 就不是一切人都能單獨參加國家生活 政治國家是一個脫離市民社會的組織 一方面 假如一切人都成了立法者 那末市民社會就自行消滅了 另一方面 和市民社會相對立的政治國家只有在符合自己的尺度的形式之下 才能容忍市民社會的存在 換句話說 市民社會透過議員來參加政治國家 這正是它們互相分離的表現 並且也只是二元論的統一的表現

或者恰好相反

市民社會就是現實的政治社會

如果這樣 提出那種僅僅在政治國家是從市民社會中分離出來的領域這一觀念的基礎上產生的要求 即提出那種只是在關於政治國家的神學觀念的基礎上形成的要求 那是荒誕無稽的 在這種情況下 立法權作為代表權機關就完全失去了它的意義 我們說立法權是代表機關 這就是說 一切職能都具有代表性質這就是說 例如鞋匠是我的代表 就因為他能滿足某種社會需要 這就是說

作為類活動的一切特定的社會活動都只代表類即我固有的本質中的某種規定

這就是說 每個人都是另一個人的代表 在這裡

他之所以起代表的作用

原因不在於他代表了其他的某種東西

而在於他是他自己並且他在做自己所做的事情

……這裡的問題並不在於市民社會應該

透過自己的議員

來參與立法權 還是全體成員都應該單獨地直接參加立法權 這裡的問題在於

擴大選舉權

即擴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以便使選舉權儘可能

普遍化

……選舉是市民社會對政治國家的直接的不是單純想像的而是實際存在的關係 因此顯而易見 選舉構成了真正市民社會的最重要的

政治利益

由於有了無限制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市民社會第一次真正……上升到作為自己的真正的 普遍的 本質的存在的政治存在

P394-396

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與其說是理論上的,不如說是實踐上的。在理論的層面上,馬克思並沒有站在黑格爾的國家理論的出發點——“普遍性”——上談論國家,在理論上也沒有提出一個新的可以替代“普遍性”的國家的根基。可以說馬克思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體現的是黑格爾理論與現實的錯位——黑格爾的法哲學並不肯定現實國家就是他的絕對理念主宰的王國,但也沒有回答“如何才能使得現實國家轉變為理念國家”的問題,也沒有正視現實國家中出現的階級矛盾。可以說黑格爾構想的國家完全是“虛無的國家”:即便在理論上是自足的,但因其不能實現所以是空洞的。而

馬克思的批判針對的主要不是黑格爾國家觀念本身的自足性,而是其可實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