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如果你不付錢,就把你放在我這的東西給扣住,不給你,哼!

留置權

: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留置該動產並以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如何簡單的理解留置權?

知乎使用者:留置權是什麼?

(一)成立要件

1。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

(1)債務未到期,債權人無留置權

(2)緊急留置權:債務人喪失支付能力、被宣告破產的,即使債務的履行期尚未屆至,債權人也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權

2。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1)須為動產,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

(2)須動產歸債務人所有

若動產不歸債務人所有,僅在債權人佔有該動產之時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權的其他成立要件時,債權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權。

(3)須合法佔有,以侵權方式取得佔有的,不成立留置權

3。債權人佔有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二)不成立(消極事由)

1。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

2。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

舉例:

(1)因欠交學費而留置大學生的學位證書

(2)因欠交醫療費留置死者的屍體

(3)留置殘疾人的器具

3。留置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例如:承運人在履行運輸義務“之前”,即以未付運費為由留置所運貨物的,其留置貨物的行為即與其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4。債權人佔有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

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基於勞動關係所產生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成立留置權。

(三)商事留置權

1。成立要件

(1)須雙方均為企業

(2)債權人基於營業關係而佔有對方的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被擔保的債權“不必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2。特殊性

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均為企業,且債權人在營業活動中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即使該動產與被擔保的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要“符合留置權的其他成立要件”,債權人亦可行使留置權。

(四)留置權善意取得

因留置權系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造,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不可請求已經善意取得物權的留置權人返還原物)。

舉例:何某將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車站小件寄存處,後丁某取行李時認為寄存費過高而拒絕支付,寄存處可留置該行李

(五)效力

1。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並佔有動產的權利

①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②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有在寬限期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才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①對寬限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②沒有約定的,留置權人應當確定60日以上的寬限期

③留置的動產屬於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權人可以徑行實現優先受償權,無須給債務人寬限期

(3)收取留置物所產生孳息(僅為收取而非取得)

(4) 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權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

因留置權人過錯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財產

(3)經債務人的請求行使留置權

①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

②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4)留置權消滅後返還留置財產

(五)消滅

1。—般事由:被擔保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拋棄,擔保物毀損且無代為物

2。特殊事由

(1)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如留置物被債務人、他人偷走)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留置權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