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與自訴人的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5-27 回答

公訴案件只有受害人即:被害人,沒有自訴人。

自訴案件才有自訴人,同時自訴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公訴案件的受害人與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受害人)在權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相關法律知識: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被害人與自訴人的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5-27 回答

公訴案件只有受害人即:被害人,沒有自訴人。

自訴案件才有自訴人,同時自訴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

公訴案件的受害人與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受害人)在權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是執行控訴職能的當事人。他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立案;申請回避;委託訴訟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並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加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通知新的徵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參加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等。

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訴和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撤回自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為原告人出席法庭參加法庭審判和同被告方辯論;申請回避;提出上訴;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

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要承擔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自訴人應當親自參加訴訟。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增加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被害人與自訴人的區別?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3-05-27 回答

被害人是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並判決其賠償自己的損失。被害人在刑事自訴案件中稱為自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