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觸犯兩種以上法律如何行政處罰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03-08 回答

你的提問,三言二語還真闡述不清楚。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或兩種以上法律)如何實施行政處罰

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如何處罰問題,在《行政處罰法》中主要體現為第24條,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該條款僅是從禁止重複罰款角度予以規範,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時應如何實施行政處罰並未明確。討論此問題,應從以下問題入手:

首先是如何界定“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其次是“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具體包括哪幾種情形?

最後才是針對具體情形,分別應如何適用法律實施行政處罰?

一、“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界定

“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應當是指“法律上的一行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為”。

由於行政處罰與刑罰有一定的銜接性,不妨參照刑法理論中有關“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判定標準來分析此問題:

凡只能充分滿足一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能分別獨立、完整地充分滿足數個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應認定為“數個行政違法行為”。

“法律上的一行為”,可能由一個“自然上的行為”構成,也可能由數個“自然上的行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社會一般觀念結合而成。但是,一個“自然上的行為”卻不可能同時構成數個“法律上的行為”。具體的某種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結合相關法條的具體規定來判斷。

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的無照經營,包含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或)許可證、批准檔案”的消極不作為,和“實施了相關經營活動”的積極作為這兩個“自然上的行為”;

又如《商標法》第52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行為,也要求同時具備“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的消極不作為,和“製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標識”的積極作為。就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行為而言,表面上看同時構成了“無照經營”和“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但構成這兩個違法行為所必須的積極作為要件卻是重合的,都是“印製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的標識”,也就不能分別獨立、完整地充分滿足上述兩個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因此,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行為,只是一個違法行為,不過同時違反了數個法條。

二、“同一個行政違法行為”的分類 我們仍參照刑法理論來分析:

(一)單純的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即只違反一個行政管理法條。由於行政管理的繁雜和執法主體多樣,這種情形其實也不多。

(二)實質上的一個行政違法行為。是指看起來是數個行政違法行為,但實質上僅是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包括:

1、持續性或繼續性違法。指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實施的行為及其引起的違法狀態在一定的時間、空間上處於持續或繼續狀態,沒有間斷,法律對其評價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如某人從A地到B地超載駕駛。持續性違法,可能僅違反一個法條,也可能違反數法條。

2、法條競合違法。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法條,數法條對該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或者規定了不同的行政執法主體,而且數法條之間在調整物件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疊的包容關係。法條包容關係分兩種:一是完全包容,即數法條在調整物件上具有包含乃至重疊的重合關係,簡稱法條重合;二是部分包容,即數法條在調整物件上具有交叉關係,也稱法條交叉。

3、想象競合違法。指一行為同時違反數法條,但數法條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包容關係。法條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關係,是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關鍵。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關無照經營的規定,與《商標法》有關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規定,法條本身之間並無必然的包容關係。因此,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行為,是“無照經營”與“商標侵權”的想象競合而非法條競合。

(三)數行為而法定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

指本來符合數個行政違法行為構成要件,但法律將其規定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一款對“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設定了處罰,第二款第三項又對“多次毆打、傷害他人”設定了更重的處罰。“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此類情形,一般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

(四)數行為而在處理上作為一個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包括:

1、連續違法。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違法行為。連續違法在時間上有間斷。在刑法上,連續犯按一罪處斷。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對連續違法,我國也是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從重處理的。”

2、牽連違法。指以實施一個違法行為為目的,但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分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行為。其特徵:一是實施了數個行為,且數個行為分別構成了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二是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目的行為與手段(方法)行為或目的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如為了銷售不合格產品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就屬於牽連違法。對於牽連違法,一般是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處理,但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例如,競買人為了串通拍賣賄賂拍賣公司,串通拍賣與賄賂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但根據《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對賄賂行為與串通拍賣行為應一併處罰。

3、吸收違法。指基於一個概括的過錯,實施了數個分別構成了不同行政違法的行為,由於數行為之間存在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的關係,實踐中按一個行政違法行為處理的情形。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係,指根據一般觀念和法條內容,數行為之間由於基本性質相同或有密切聯絡而存在的附隨關係。包括其中一個或某些行為是另一個行為的必經階段或必要部分,或者其中一個行為是其他行為的當然結果。

三、一行為違反數法條的處罰原則

如前所述,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主要表現為法條競合、想象競合、牽連違法和吸收違法。在刑罰領域,對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和吸收犯,一般是從一重斷處。對於法條競合犯,法條本身對適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條交叉時由於很難區分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應根據犯罪行為最為顯著的特徵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從一斷處;其他情況下,以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原則為主。

與行政處罰相比,刑罰的裁決機關單一,種類相對較少,刑法條文也更協調統一,從一斷處就足以達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而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監管角度和物件、處罰種類、制裁目的以及法條內容,都非常複雜;不同法條的調整物件、不同行政主體的監管任務、不同行政處罰的制裁目的,其側重點也不同。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實施行政處罰時,如果也絕對地採取從一斷處原則,就可能使違法者逃脫應受的處罰,妨礙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間、不同行政處罰種類之間制裁功能的全面實現。

仍以無證照印製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為例,無論是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35313133單獨依《印刷業管理條例》無照經營,還是依《商標法》商標侵權定性處罰,都不能全面評價該行為的違法之處。若僅依商標侵權查處,只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和專用工具,並處罰款,而《印刷業管理條例》所設定的“取締無證照印刷經營活動”和“沒收違法所得”處罰就會落空,反之亦然。 其實,《行政處罰法》第24條立法精神是禁止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相同種類的行政處罰,並未排除在遵守該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適用數個法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且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我國目前對此問題規定不夠祥盡,實踐中一般是同種處罰由在先處理的機關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通說認為,對一行為違反數法條實施行政處罰時,除法條本身對如何適用法律有明確規定時從其規定外,應以“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複”原則為主:即分別適用該行為所違反的所有法條,指出其違法性並實施行政處罰,但同種處罰不得重複作出,若數法條由同一個機關主管的,同種處罰適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條;若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的,同種處罰由在先處理的機關依法作出,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

當然,在法條競合情況下,除法條本身對如何適用法條有明確規定時從其規定外,目前仍以“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從一斷處”的原則為主:法條交叉的,很難區分誰是特別規定誰是一般規定,應實行“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複”原則;法條重合且行政執法主體相同的,按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規則,從一斷處;法條重合但規定了不同的行政執法主體,且相關行政執法主體都有管轄權的,實行“分別適用但同種處罰不重複”原則。 另外,一行為違反的數法條均由同一個機關主管的,該機關對該行為只能同時適用相關法條作出一次處罰且同種處罰不重複,不能分別作出數次處罰,否則有違依法行政的誠實守信原則和依賴保護原則。確有必要改變原處罰的,應依法撤銷原處罰再重新處罰,且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同一行為觸犯兩種以上法律如何行政處罰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03-08 回答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在理論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多種觀點。《行政處罰法抄》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雖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一事不再罰,但對我們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根據這條規定和執法實2113踐,筆者認為,一事不再罰應有以下3個方面的涵義:①同一行政5261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的處罰;②不同機關依據不同理由和法律規範對行為人同一違法4102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同種類(如罰款)的行政處罰;③違法行為已受到刑罰後,除法律規定或特1653殊情況外,不得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以上三個方面內容不能分割,互為前提,互為補充,缺一不可。

同一行為觸犯兩種以上法律如何行政處罰 小車教練 1級 2014-03-08 回答

不可以的,最多隻能處罰一次,要是完了再犯的話才可以再次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