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與知情不報的區別和聯絡?
如何區別包庇罪與知情不報
包庇罪與知情不報是指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庇罪涵蓋了知情不報的情節在內,但更為嚴重,因為包庇罪不但知情不報,而且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因此二者區別也很明顯。
客觀表現形式: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行為方式區別: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報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
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後果不同:窩藏、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報,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對於知情不報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包庇罪具有兩個方面的特徵,其一是主觀上具有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且有使其逃避制裁的故意。其二是客觀上實施包庇的行為,如為犯罪分子提供資金、帶路、指示逃匿方向等。而知情不舉是明知犯罪分子而不檢舉告發。
包庇罪指為犯罪嫌疑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等行為。
知情不報指不主動向司法機關舉報犯罪嫌疑人及其行為。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包庇罪是刑事犯罪,知情不報是沒盡到公民義務,非犯罪行為。
二者聯絡是:知情不報後續很可能涉嫌包庇罪。
最主要的區別是包庇罪是觸犯了國家法律,是一種犯罪行,需追究刑事責任。
而知情不報的範圍較為廣泛,不僅包括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知情不報,還包括違背社會公德,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對待自己知道的事情,是一種個人的選擇,與犯罪毫無關係。
至於二者之間的聯絡,就是知情不報人如果對自己知道的違法犯罪活動聽之任之,甚至是故意隱瞞,就構成了包庇罪,是違法犯罪行為。
區別是:包庇罪是明知他人有犯罪行為,卻為其做無罪證明,以達逃避罰的。
知情不報是知道他人有犯罪行為而不報告的。聯絡都是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結果是包庇者有罪,知情不報無罪。
客觀表現形式: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行為方式區別: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報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
庇罪與知情不報是指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庇罪涵蓋了知情不報的情節在內,但更為嚴重,因為包庇罪不但知情不報,而且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二者區別也很明顯。

包庇罪與知情不報有以下區別:
客觀表現形式: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行為方式區別: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報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
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後果不同:窩藏、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報,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對於知情不報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包庇罪是指故意明知他人已經犯法犯罪了還故意包庇隱藏隱瞞或幫助協助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就可以定性為包庇罪。知情不報是指故意隱瞞違法犯罪人員的違法犯罪的事實而不舉報的行為則是知情不報。
包庇罪涵蓋了知情不報的情節在內,但更為嚴重,因為包庇罪不但知情不報,而且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二者區別也很明顯。
包庇罪與知情不報有以下區別:
客觀表現形式不同: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行為方式區別:包庇罪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報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
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後果不同: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包庇行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報,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對於知情不報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客觀表現形式: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包庇罪是一種有主觀犯罪的動機,實施的是一種主動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較重。知情不報的是一種放任不管順其自然的行為,在定性方面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