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人員不可以兼任的工作包括登記收入總賬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04-03 回答

《會計法》在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的同時,突出強調“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在單位所有資產中,現金的流動性最強,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掌握了現金就等於佔有了財富,所以現金的誘惑力最大。而且,現金也是單位資產中最容易出問題的一項資產。在單位的會計工作中,出納的直接工作物件是現金,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複式記帳規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會引起收入、支出、費用或債權債務等帳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支出、費用或者債權債務等有關帳簿。如果把這些業務統統交由出納人員一人辦理。就會造成既管錢又記帳,失去監控,給貪汙舞弊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由出納人員經管,也難以防範利用抽換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因此,對出納崗位的牽制非常重要。鑑於此,《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對出納的牽制專門作了規定。 當然,出納人員不是完全不能記帳,只要所記的帳不是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帳目,可以承擔一部分記帳工作的,如有些單位,出納人員業務不多,兼記固定資產明細帳,這是可以的。

出納人員不可以兼任的工作包括登記收入總賬嗎? 你若離去 1級 2016-04-03 回答

出納人員不得同時兼任(a,b,c,d)的工作。總帳核算也是不可以的,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這是會計機構內部建立牽制制度的需要,如果出納人員既管理錢款,又保管會計檔案,容易在錢款上做了手腳之後再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修改檔案內容而掩蓋自己的行為,所以予以禁止;還有一個單位的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一個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發生現金往來的根據,由出納人員兼任,很容易在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時做假,所以予以禁止。但是,貨幣資金業務中的不相容職務

錢賬分管,即出納專職負責貨幣資金的收支業務,除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外,不兼記總賬和債權債務等明細賬,不負責彙總記賬憑證,不抄寫登記各種往來結算賬戶對賬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