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偷越國(邊)境罪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偷越國(邊)境,是指不在規定的出入境口岸、邊防站等地點出入境,或未持有出入境證件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出入境,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無效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冒用他人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22條所規定的“情節嚴重”:

①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②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的或者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③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④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⑤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⑥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①經驅趕後拒不離開的;②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③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④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⑤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322條規定,犯本罪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袁長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辦理黑惡勢力案件督導辦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