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判官是什麼職務,相當現在的什麼官職yonghengcai2013-04-18

明代初年,改諸路為府。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天下府為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後來一律定為正四品。全國之府共有159個。每府設知府一人,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洪武三年始設,正七品)。下屬有經歷司,設經歷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設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司獄司,設司獄一人。《明史·職官志四》說:“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同知、通判分掌軍紀、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推官理刑名,贊計典。經歷、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有關文書,磨勘六房宗卷。

有二種,即屬州和直隸州。屬州的待遇與縣同等,直隸州的待遇與府同等,但品秩相同。據《大政記》載,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八月,“詔州民戶不滿三千者皆改為縣,凡三十七州。”此外,全國尚有234個州。每州設知州一人(從五品),掌一州之政令,同知(從六品),判官無定員(從七品),視其州事之繁簡以供其職。凡面積不到30平方里的州,又無屬縣,不設同知、判官。有屬縣的,不設同知而置判官。州之屬吏還有吏目一人(從九品

吳元年定天下縣為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後來全部改為正七品。明代分全國縣共1,171個。每縣設知縣一人,掌一縣之政。知縣之下有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分掌娘馬、巡捕之事。其屬吏還有典史一人,管文書收發。若無縣丞,或無主簿,則分領丞簿之職。

12督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