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大理寺和刑部有何區別,兩大刑獄機構哪個權力更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8-02-01 回答

大理寺的職責是對其他中央司法機關及地方司法機關審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復審。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初期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直隸府、州、縣罪囚由左寺覆審;各布政司者由右寺覆審。後改為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六司由左寺複審,江西、陝西、湖廣、廣西、雲南、河南、山西七司由右寺複審。

大理寺複審的雖有經刑部、都察院審理的京師軍民訴訟中的笞、杖案件,但基本上是罪名較重的案件。複核的處理方式為:

①若經稽核囚犯無冤枉,取訖各囚犯服罪文書入卷。將囚犯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如罪名符合

法律

的批准原擬判決。如罪名不符合法律者,駁回原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如三次改擬不當,照例追究經辦官員。

②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有確鑿佐證,取其所訴詞狀,將囚犯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然後備開囚人供詞,移其他衙門再問。若二次不服者,再取本囚供狀,大理寺與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長官會審。

凡經大理寺駁回的案件,要在限內重新審結。問官耽擱的,聽大理寺究舉。大理寺徇情參駁的,聽監察御史糾劾。其刑部各司擅準詞狀,徑自發落,不送大理寺複核,或已經複核,判決得當,而又擅自改變的,俱聽大理寺及監察御史究舉。

。大理寺的職責是對其他中央司法機關及地方司法機關審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復審。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初期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直隸府、州、縣罪囚由左寺覆審;各布政司者由右寺覆審。後改為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六司由左寺複審,江西、陝西、湖廣、廣西、雲南、河南、山西七司由右寺複審。

大理寺複審的雖有經刑部、都察院審理的京師軍民訴訟中的笞、杖案件,但基本上是罪名較重的案件。複核的處理方式為:

①若經稽核囚犯無冤枉,取訖各囚犯服罪文書入卷。將囚犯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如罪名符合法律的批准原擬判決。如罪名不符合法律者,駁回原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如三次改擬不當,照例追究經辦官員。

②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有確鑿佐證,取其所訴詞狀,將囚犯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然後備開囚人供詞,移其他衙門再問。若二次不服者,再取本囚供狀,大理寺與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長官會審。

凡經大理寺駁回的案件,要在限內重新審結。問官耽擱的,聽大理寺究舉。大理寺徇情參駁的,聽監察御史糾劾。其刑部各司擅準詞狀,徑自發落,不送大理寺複核,或已經複核,判決得當,而又擅自改變的,俱聽大理寺及監察御史究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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