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尚書是幹什麼的 另 尚書 侍郎 是不是指同種官職的高低程度不同呢事隔多年的聚會 2014-05-25

漢代 漢代的尚書粗具分曹辦事的規模。西漢初年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秘記章奏之事,其一為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其二為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為民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為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漢成帝時,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成為五曹。至東漢光武帝時,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事,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選舉祠祀事;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客曹主護駕羌胡朝賀事;二千石曹主辭訟事;中都曹主水火盜賊事,合為六曹。加上尚書令,僕射,合稱“八座”,這些只不過是為了處理公文的便利而已,沒有真正行政實權。 三國 曹魏有五曹,即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加上尚書令和兩僕射也稱“八座”。 晉朝 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而不設五兵。晉武帝咸寧二年(公元276年)省駕部。四年省僕射,又置駕部,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無駕部、三公、客曹。晉惠帝時,增置右曹,但也稱為六曹,此時省何曹,史籍記載不清楚。東晉時,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祠部尚書常與右僕射通職,沒有固定設定,經常以右僕射兼任祠部尚書;如右僕射缺,則以祠部尚書代行其職。 隋朝 隋代的尚書省地位很高,管理全國政務。《隋書百官志》說:“尚書省,事無不總”。這句話說明了尚書省在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權力之大,地位之尊。當然,這並不是說尚書省包攬一切。尚書省的總官署名叫尚書都省,置尚書令、左右僕射各1人,總領吏部、禮部、兵部、都官(開皇三年改刑部)、度支(開皇三年改民部)、工部等六部。六部長官是尚書,與尚書令、左右僕射合稱“八座”。吏部掌文官選授考課,吏部尚書絞吏部侍郎2人,主爵侍郎1人,司勳侍郎2人,考功侍郎1人。禮部掌學校、禮樂。禮部尚書統禮部。祠部侍郎各1人,主客,膳部侍郎各2人。兵部掌軍籍輿馬,兵部尚書統兵部,職方侍郎各2人,駕部,庫部侍郎各1人。都官掌刑政司法,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2人,刑部,比部侍郎1人,司門侍郎2人。度支掌財稅出納,度支尚書統領度支。戶部侍郎各2人,金部、倉部侍郎各1人。工部掌工程建造,工部尚書統工部。屯田侍郎各2人,虞部、水部侍郎各1人。六部共24曹36侍郎,分司曹務,直宿禁省。尚書省的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上一般不授人,隋代只有煬帝時的楊素因為有翊戴之功,又平定了漢王諒,方進位尚書令。但是煬帝對他“外表殊禮,內情甚薄”。他有病,煬帝雖然頻頻遣名醫賜藥,“然密問醫者,恆恐不死”。所以隋代尚書省長官實際上是左右僕射(從二品)。其中左僕射判吏部,禮部,兵部,兼掌糾彈;右僕射判都官,度支,工部,兼知財政用度。僕射的屬官有左右丞各1人,都事8人。煬帝時把都事撥到六部去了,另增設左右司郎各一人來代替,他們就是唐代左右司郎中的前身。隋代尚書是一個機構完整的中樞政務部門,與前代大不相同。“侍郎”掌一“司”之事,與後代的“侍郎”不同。 唐朝 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並平議國家之禁令。其屬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諸案件,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凡是審理大案件,可用尚書侍郎之名義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參議。國家釋出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佈赦免名單;都官郎中、員外郎,管理俘虜,奴隸的簿錄,給以衣糧醫藥,並審理其訴訟事件;比部郎中、員外郎負責通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勳賜缺乏物資,以及軍用物資、器械、和■等事;司門郎中、員外郎,管理門禁關卡出入登記,以及各地上繳失物的處理。 六部長官稱為尚書,正三品,副官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來,尚書的地位很高,據《通鑑》開元二十四年的記載:“惟舊相及揚歷中外有德望者乃為之”。正因為如此,尚書實際上成為高官權臣的兼職,不能具體處理本部事務,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實權。唐代六部尚書分為三行: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是後行。各部官員的遷轉就是按照這個次序的,由後而中而前的,所以擔任某部尚書,並不等於熟悉這部的職務,而只是由於資格的關係。因此,中唐以後,六部尚書基本上成為官員遷轉之資,其官稱只代表一種身分,而不一定說明所任的職務。這就是宋代六部等於虛設,而另以其他機構代替六部的由來。 宋朝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機構之一,主管全國刑政,並審復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時,創設審刑院,將刑部審復權撥歸審刑院,審刑院成為全國另一最高司法機構。神宗時,撤銷審刑院以及糾察在京刑獄司,將其審復等權歸還刑部,從此,刑部的職權大為擴大,主管全國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等事。設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二員;郎中和員外郎,本部各二員,都官、比部、司門等司各一員。本部郎中和員外郎,又分左、右兩廳,廳各二員,左廳掌管詳復,右廳掌管敘雪。 刑部尚書(侍郎 郎中 員外郎 都官郎中 員外郎 比部郎中 員外郎 司門 郎中 員外郎) 唐、虞之時,士官以正五刑;《周禮 秋官》大司寇,掌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蓋其任也。漢成帝時,尚書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國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斷獄。後漢光武改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政;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法,亦謂之賊曹,重於諸曹(《華譚集?尚書二曹論》曰:“劉道真問:‘薛令長在吳何作?’答曰:‘為吏部尚書。’問曰:‘吳待吏部,何如餘曹?’ 答曰:‘並通高選,吏部特一時之俊。’劉曰:‘晉、魏以來俱爾,獨謂漢氏重賊曹為是,吳、晉重吏部為非。’薛君曰:‘八座秩同班等,其選並清,宜同一揆,若人才或多或少,選例難精,如不得已。吏部職掌人物,人物難明。謂吳、晉為得。君何是古而非今?’劉難曰:‘今吏部非為能刊虛名、舉沈樸者,故錄以成人,位處三署,聽曹探鄉論而用之耳,無煩乎聰明。賊曹職典刑獄,刑獄難精,是以欲重之。’答曰:‘今之賊曹,不能聽聲觀色以別真偽,縣不能斷讞之尚書也。夫在獄者率小人,在朝者率君子。小人易檢,君子難精。俱不得已,吏部宜重,賊曹宜輕也。’”)。魏青龍二年,置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晉復以三公尚書掌刑獄。宋三公、比部皆主法制;又置都官尚書主軍事、刑獄,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齊、梁、陳並有都官尚書。後魏亦有都官尚書。北齊都官統都官(掌畿內非為得失)、二千石(掌畿內得失)、比部、水部、膳部五曹;又有三公曹,掌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雞等事(又掌五時讀時令),屬殿中尚書。後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國;其屬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初有都官尚書。開皇三年,改都官為刑部尚書,統都官、刑部、比部、司門四曹,亦因後周之名。唐因之。龍朔二年,改刑部尚書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復舊。武太后改刑部為秋官,神龍初復舊。天寶中改為憲部,至德初復舊。總判刑部、都官、比部、司門事。 侍郎一人(《周官》小司寇中大夫,蓋今任也。後周依《周官》。至隋煬帝置刑部侍郎,唐因之。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少常伯,咸亨元年復舊。他時曹名或改而官號不易。掌律令,定刑名,案復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 郎中二人(《周官》大司寇屬官有士師下大夫,蓋今任也。漢尚書有三公曹,後漢有二千石曹,魏有都官曹,皆掌刑法、獄訟之事。歷代沿革具《尚書》中。或為侍郎,或置郎中,例在《吏部郎中篇》。後周有小刑部下大夫,屬秋官府。隋初置刑部侍郎,煬帝除“侍”字,又改為憲部郎。武德三年,改為刑部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復舊。與侍郎同),員外郎二人(隋文帝置刑部員外郎,煬帝改為憲部承務郎。武德三年,改為刑部員外郎。其後曹改而官不易)。 都官郎中一人(漢司隸校尉屬官有都官從事,掌中都官不法事。後漢又改尚書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魏青龍二年,始置尚書都官郎,佐督軍事。晉、宋尚書都官兼主刑獄。歷代事具《尚書》中,其官例在《吏部郎中》注。後周則曰司厲。隋初為都官侍郎,掌簿錄、配役、官私奴婢、良賤訴競、俘囚等事。煬帝除“侍”字,置員外二人。武德三年加“中”字,減一人。龍朔二年,改為司僕大夫,咸亨元年復舊。掌簿斂、配役、官奴婢簿籍、良賤及部曲、客女、俘囚之事),員外郎一人(《周官》曰司厲下士,蓋並今任也,後周依焉。隋改置與戶部同)。 比部郎中一人(魏尚書有比部曹,晉因之。宋時比部主法制。齊、梁、陳皆有比部曹,後魏亦然。北齊掌詔書、律令、句檢等事。後周曰計部中大夫,蓋其任也。隋初為比部侍郎,煬帝除“侍”字。武德中,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計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天寶十一載,又改比部為司計,至德初復舊。掌內外諸司公廨,及公私債負、徒役公程、贓物帳,及句用度物)。 員外郎一人(改置與戶部員外郎同)。 司門郎中一人(《周禮?地官》有司門下大夫,掌授管鍵啟閉。歷代多闕,至後周依《周官》。隋初有司門侍郎,煬帝除“侍”字。武德三年,加“中”字。龍朔二年,改為司門大夫,咸亨元年復舊。掌門籍、關橋及道路、過所闌遺物事)。 員外郎一人(《周官》有司門上士,後周依焉。後改置與戶部同)。 宋刑部判部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或朝官充。淳化二年,以刑部覆大辟案,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治所在右掖門)。凡四方以刑獄來上,則讞於審刑院。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在京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詳正 奏在京刑禁徒以上罪者)。 元豐三年,並歸刑部。五年,官制行,刑部始專其官。侍郎:舊制,定奪、審復、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中興,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郎中: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時,郎中二員,職無分異。紹興時,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左以詳覆,右以敘雪,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任之。都官:掌在京百司吏職補換更替;或以功過展減磨勘,則依條制行之;諸路州軍編配羈管等人,置冊以記其在亡。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興初,詔都官、比部各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比部:掌句稽文帳,周知百司給費之多寡。凡諸倉場庫務收支,各隨所隸,以時具帳籍申上,比部驅磨審覆而會計其數。諸受文歷每季終取索審 事,故住支及贓罰欠債負則追索填納,無隱昧則句銷除破。司門:掌門關、津樑、道路之禁令;凡所過官吏、軍民、商販出入,稽其詐偽。 元明清刑部尚書的職能變化基本不大。

刑部尚書是幹什麼的 另 尚書 侍郎 是不是指同種官職的高低程度不同呢gaozhilei56565 2014-08-14

掌管全國司法和刑獄的大臣,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刑部尚書,中國古代官職,公檢法司四長合一的職務。

隋唐時,三省同為最高政務機構,一般中書省管決策,門下省管審議,尚書省管執行,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中書省長官稱中書令,下有中書侍郎、中書舍人等官職;門下省長官稱侍中,下有門下侍郎、給事中等官職;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下有左右僕射等官職。尚書省下轄六部:吏部(管官吏的任免與考核等,相當於組織部)、戶部(管土地戶口、賦稅財政等)、禮部(管典禮、科舉、學校等)、兵部(管軍事,相當於國防部)、刑部(管法刑獄,相當於司法部)、工部(管程營造、屯田水利等)。各部長官稱尚書,副職稱侍郎,下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職。六部制從隋唐開始實行,一直延續到清末。

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

六部:吏部、禮部、兵部、度支(後改為戶部)、都官(後改為刑部)和工部; 每部各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

職能: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刑部在唐代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官都,三曰比部,四曰司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