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八種病情看守所不收?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8-11-26 回答

1。 三級高危高血壓

2。 心臟病

3。 傳染乙肝

4。 尿毒症

5。 脈管炎

6。 黃膽肝炎

7。 白血病

8。 癌症

《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 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

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嫌犯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有哪八種病情看守所不收? 寧致遠 1級 2018-11-26 回答

有幾種疾病惰況看守所不收的,①三級高危高血壓,②心臟病,③傳染乙肝,④尿毒症,⑤脈管炎,⑥黃膽肝炎,⑦白血病,⑧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