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是什麼機構?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19-07-31

明朝創設的主管監察的中央官署。其前身為漢以後歷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臺。吳元年(1367)亦置御史臺,設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監察御史、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十三年專設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罷御史臺。十五年(或雲十四年)更置都察院。

都察院初設監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監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為正三品,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經歷、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僉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監察御史正七品。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為御史府,設御史大夫。改十二道為左右二院,設御史二十八人。成祖時,復洪武十七年舊制。永樂元年(1403)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九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1425),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宣德十年(1435)罷交阯道,始定為十三道。正統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稱南京都察院。從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提督、巡撫、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員。

都察院的職責是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黨、作威福亂政者劾,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以希進用者也在糾劾之列,遇朝覲、考察時,與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獄重囚會審於外朝,由都察院會同刑部與大理寺共同審理,合稱三法司會審。內外百司之奸邪,分屬各道御史稽察。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諸軍,提督學校,巡查鹽務、茶馬、漕運、關隘、屯田等事務,儹運印馬;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可與省區行政長官分庭抗禮,知府以下均奉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對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朝有大政,可以預議。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