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和知州的級別哪一個高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1-11 回答

從品級上來說,知州(大多為四品,早期有二品;另視州的大小分為正四品和從四品)與提刑(四品)相當。

知州相當於現在地級市的市長;提刑相當於省級高階法院的院長。

1、提刑官:

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正四品,是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的長官,由朝廷選派,三年一換。

提刑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來源】:

“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

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 即“提刑官” 、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後來“提刑官”雖有暫時的撤廢,但兩宋大部分時間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稽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史·職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作用】:

“提刑官”的設定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正如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所展現的,由於州縣官的瀆職,胥吏的敲詐勒索,導致案情“虛幻變化,茫不可詰”,“提刑官”是判決的一個重要關卡,他們能否盡職,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冤獄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於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2、知州:

宋以二品以上朝臣充任各州長官,稱“權知某軍州事”,簡稱知州。“權知“意為暫時主管,“軍”指該地廂軍,“州”指民政。

【來源】:

知州事是從宋朝才設立的官制。州的長官,隋唐皆設刺史。趙匡胤立宋初年,鑑於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鎮之權,“令文臣知州事”,節度使不得干預除所駐州之外的政務。後來,逐步派遣京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務,稱“權知××州州軍事”。“權”表示不是正式職務,只是代理;“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軍事的州代表民政,軍代表軍政。簡稱知州。由此,刺史非奉特別詔令不得過問所任州的州務,演化為武臣的遷轉之階。州也就由隸屬藩鎮變為隸屬以轉運使為長官的路、以及以留守、知×府事、尹為長官的府。

當時的知州事品級都在二品以上,是皇帝的親信和耳目。宋代的宦官廣泛參政,所以在宋朝也有宦官擔任知州事。

大宋提刑官和知州的級別哪一個高 ✨夜空中最亮的星✨ 1級 2017-01-11 回答

大宋提刑官是四品,知州是五品。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