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應該服務好律師,還是服務好客戶?

你好,我是大魚。

我認識很多律所主任,他們通常都是律所的創始人,基本都是所裡創收最高的團隊,名義上都在負責律所各項事務的管理工作。

但業務做得好,不一定代表律所就可以做好。表現形式是:

很多律所,主任團隊很強,但是律所本身並不強,引不來人,更留不住人。

所謂『窮廟富和尚』,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這背後的核心原因在於,

管理者和合夥人,本質上是兩種工作。

管一個1000萬的所,和做一個1000萬創收的團隊,需要承擔的責任,完成的任務,完全不一樣。

但對於這個現象,我和很多律師聊,發現大部分人都習以為常——律所本來就是這樣的啊,大家各幹各的,自負盈虧,獨立成長。

我不這麼覺得。

如果一個律所沒有屬於自己的核心競爭力,那麼隨著行業競爭的加劇,長期來看,這樣的律所一定會陸續消失。

事實上,我接觸到的很多律所主任,只要年紀稍長,都會開始面臨律所傳承的問題,也就對律所本身的核心競爭力越發在意。

對於這個話題,我有些自己的思考和理解。不成體系,僅供各位參考。

熟悉我的律師都知道,我非常推崇律所的規模化、公司化、品牌化的改造方向。這背後原因很簡單——

比起傳統的單打獨鬥,規模化對律所來說一定有更有效率的組織方式——產生品牌溢價,推動專業分工,促進內部合作,降低公共成本……

用一個朋友的話說——

規模帶來的好處,是小團隊完全體會不到的。

而上述一切,僅靠律師的自發組織,很難實現。這件事只有從律所層面進行調整和推動,才有可能完成。

我們談律所的核心競爭力,說到底是站在律所視角,或者是站在律所主任、管理合夥人的視角展開的。

而對於律所來說,最大的資產就是人。

所以有時候我們看一個律所發展得是否良好,一個基本的指標就是——

是否持續地有合夥人願意加入。

律所本身能夠吸引人加入的價值,就是律所的核心競爭力。

願意加入的合夥人越多,律所的規模就越大,產生的規模效應就越多……一個正向的迴圈。反之亦然。

之前

恆都的江鋒濤主任在開言的演講

中,也提到這麼一個觀點——

律所必須要建立『穩定』的核心能力,才能夠基業長青。

這個核心能力可以是『規模』、『品牌』、『資源』、『專業』、『營銷』、『行政』……不論是哪種,這裡面的關鍵在於,

它不能依附於律師存在,必須是律所本身獨立所有的,且需要長期穩定存在。

我把它們按照內在價值、外在價值,簡單分為兩個層面——

外在價值:

品牌、營銷、管理

內在價值:

專業、行政、規模

而不同律所的不同定位,需要建立的核心能力也不一樣。

律所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其實是服務於兩類客戶的——

一類是外部客戶

,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企業、組織、個人——總之,那些願意為律師付錢的人;

一類是內部客戶

,也就是願意加入律所的律師、合夥人們,律所為他們提供內部支援,希望他們留得久;

兩者不是對立關係,在很多律所中,這兩類客戶很多時候也是同步存在的。

類比的話,你可以把這兩種型別的律所簡單理解成『平臺』和『自營』。

平臺型的律所,靠近律師多一些;自營型的律所,靠近客戶多一些。

說得更明確一點——當兩者利益出現分歧時,作為律所,優先考慮誰的利益,決定了你是屬於哪類律所。

比如律所裡有一個做勞動的律師,突然他的客戶有了一個發債的需求,但這個律師其實從能力上是不具備條件的。這個時候他會面臨一個選擇——

自己硬著頭皮學,或者為此組建一個團隊,把這筆錢賺了;

把這個業務,介紹給這個專業領域的律師,或者乾脆拒絕。

從服務客戶的角度,如果你不擅長這個業務領域,理論上把客戶交給其他專業的人來做才是對的;但如果你是站在服務律師的角度,從律師利益最大化的層面來說,自己做可能才是划算的——因為這樣律所會有利益。

我之所以做這個區分,是因為服務於不同型別的客戶,律所需要建立的核心能力不太一樣。

平臺型的律所

,會偏重外在價值一些,核心能力應該往『專業、行政、規模』上建立;

自營型的律所

,會偏重內在價值一些,核心能力應該往『品牌、營銷、管理』上建立。

不同的律所定位,決定建立不同的核心能力。

那麼,你的律所要建立怎樣的核心競爭力呢?

有個最簡單的答案——

平臺型律所建立基礎設施,自營型律所把控業務來源。

其餘的能力,都是圍繞這兩件事展開的。

中國大多數的規模律所,走的都是平臺型的路線。

平臺型律所有個特點,就是大部分時候只做『底線要求』、『負面清單』,對於律師的加入,可能不同的律所有不同的側重,但整體上還是以開放為主。

平臺型律所如果要做好,就得把重點放在基礎設施建設上,把支援型的工作做好——這是律所的核心競爭力。

就像對待民營經濟一樣——把路修好,水電接好,規則定好就行了,剩下的交給企業自己發展。好的留下,不好的就流失。

比如盈科,就是很典型的平臺型律所(這裡插一句題外話,我非常認可盈科的發展模式,過去12年的快速發展,也印證了他們的戰略的正確性)。

盈科就把重點放在了管理人團隊上,使得律師可以更加自如地在平臺執業。不論律師如何變化,管理人團隊是牢牢圍繞律所存在的。

但與此同時,也有很多律所基於自身戰略的需求,走自營路線。

我自己理解,行業裡所說的『一體化、公司化』,其實就是對『自營』這個概念的另一種表達。

這類律所的核心特點,就是有非常強的

『把控業務來源』

的能力。

『品牌』『營銷』『資源』,就是他們的核心競爭力。

比如恆都,有非常強大的大客戶中心,這也支撐了他們自身規模非常快速的增長。類似的,北京的家理,湖南的曠真,也都具備相同的特點。

律師加入這類律所,基本上都會獲得相對應的業務增量,與此同時,因為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市場端,專業化的推動也會相對更加容易。

不論是平臺型還是自營型,這裡面都沒有優劣之分,只有選擇不同。但就像前文所說的一樣,對於律所來說,你具體選擇什麼路線不重要,沿著你選擇的路線,是否建立了屬於律所的穩定的核心能力,才重要。

很多平臺型的規模所,只是簡單的人的聚集,其實並沒有很好的基礎設施的能力;很多看起來是自營型的律所,核心能力往往是依附在主任個人身上,一旦主任有所變化,律所也隨之沒落。

這些都和律所的戰略規劃、管理能力、組織建設有關。今天就不展開了。

其實類似的道理,不論是放在律所還是團隊上,都是一樣的。

作為律所主任、團隊負責人,你需要先明確自己到底是往平臺走,還是往一體化的自營走,然後基於這個戰略選擇,刻意地建立自己的核心能力。

如果你選擇了平臺方向,那就把資源投入在建立基礎設施上;如果你選擇了自營方向,那就把資源投入在品牌、營銷和管理上。

希望對你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