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有沒有規定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出納和會計兩個職位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9-20 回答

我印象中好像沒有,但是正規的公司,會計和出納肯定是分開的。否則,拿錢和做賬都由一個人來,不亂套了。肯定會出事的。

中國的法律有沒有規定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出納和會計兩個職位 ジ七秒鐘メDe記憶 1級 2008-09-20 回答

我不是很清楚,就隨便說一點吧,萬一在沒有其他人來回答的情況下,我的答案或許還是一點作用的。 其實出納是會計的一種,會計,從其所分管的賬簿來看,可分為總賬會計、明細賬會計和出納。三者既相區別又有聯絡,是分工與協作的關係。 第一,各有各的分工。總賬會計負責企業經濟業務的總括核算,為企業經濟管理和經營決策提供總括的全面的核算資料;明細分類賬會計分管企業的明細賬,為企業經濟管理和經營決策提供明細分類核算資料;出納則分管企業票據、貨幣資金,以及有價證券等的收付、保管、核算工作,為企業經濟管理和經營決策提供各種金融資訊。總體上講,必須實行錢賬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和會計檔案保管,不得負責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的登記工作。總賬會計和明細賬會計則不得管錢管物。 第二,既互相依賴又互相牽制。出納、明細分類賬會計、總賬會計之間,有著很強的依賴性。它們核算的依據是相同的,都是會計原始憑證和會計記賬憑證。這些作為記賬憑據的會計憑證必須在出納、明細賬會計、總賬會計之間按照一定的順序傳遞;它們相互利用對方的核算資料;共同完成會計任務,缺一不可。同時,它們之間又互相牽制與控制。出納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總賬會計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總分類賬,總分類賬與其所屬的明細分類賬,明細賬中的有價證券賬與出納賬中相應的有價證券賬,有金額上的等量關係。這樣,出納、明細賬會計、總賬會計三者之間就構成了相互牽制與控制的關係,三者之間必須相互核對保持一致。 第三,出納與明細賬會計的區別是隻相對的,出納核算也是一種特殊的明細核算。它要求分別按照現金和銀行存款設定日記賬,銀行存款還要按照存入的不同戶頭分別設定日記賬,逐筆序時地進行明細核算。“現金日記賬”要每天結出餘額,並與庫存數進行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也要在月內多次結出餘額,與開戶銀行進行核對。月末都必須按規定進行結賬。月內還要多次出具報告單,報告核算結果,並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總分類賬進行核對。 第四,出納工作是一種賬實兼管的工作。出納工作,主要是現金、銀行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的收支與結存核算,以及現金、有價證券的保管和銀行存款賬戶的管理工作。現金和有價證券放在出納的保險櫃中保管;銀行存款,由出納辦理收支結算手續。既要進行出納賬務處理,又要進行現金、有價證券等實物的管理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在這一點上和其他財會工作有著顯著的區別。除了出納,其他財會人員是管賬不管錢,管賬不管物的。 對出納工作的這種分工,並不違背財務“錢賬分管”的原則,這是由於出納賬是一種特殊的明細賬,總賬會計還要設定“現金”、“銀行存款”、“長期投資”、“短期投資”等相應的總分類賬對出納保管和核算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進行總金額的控制。其中,有價證券還應有出納核算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明細分類核算。 第五,出納工作直接參與經濟活動過程。貨物的購銷,必須經過兩個過程,貨物移交和貨款的結算。其中貨款結算,即貨物價款的收入與支付就必須通過出納工作來完成;往來款項的收付、各種有價證券的經營以及其他金融業務的辦理,更是離不開出納人員的參與。這也是出納工作的一個顯著特點,其他財務工作,一般不直接參與經濟活動過程,而只對其進行反映和監督。 也就是說結果是錢和帳是不能兼管的,有著這種衝突的職位也就是不能兼任了。 既然都是屬於會計的規範,應該在關於會計規範法律裡面會有吧。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等,它是調整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

中國的法律有沒有規定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出納和會計兩個職位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9-20 回答

會計和出納屬於審計學裡講的不相容職務(不能由一個人來擔任,防止個人行為,以損害機構利益),。會計管帳出納管錢,分開由不同人負責起到了相互監督的作用。

《會計法》在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的同時,突出強調“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在單位所有資產中,現金的流動性最強,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掌握了現金就等於佔有了財富,所以現金的誘惑力最大。而且,現金也是單位資產中最容易出問題的一項資產。在單位的會計工作中,出納的直接工作物件是現金,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複式記帳規則,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會引起收入、支出、費用或債權債務等帳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支出、費用或者債權債務等有關帳簿。如果把這些業務統統交由出納人員一人辦理。就會造成既管錢又記帳,失去監控,給貪汙舞弊行為大開方便之門。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由出納人員經管,也難以防範利用抽換單據、塗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因此,對出納崗位的牽制非常重要。鑑於此,《會計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對出納的牽制專門作了規定。

當然,出納人員不是完全不能記帳,只要所記的帳不是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等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帳目,可以承擔一部分記帳工作的,如有些單位,出納人員業務不多,兼記固定資產明細帳,這是可以的。

中國的法律有沒有規定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出納和會計兩個職位 匿名使用者 1級 2008-09-21 回答

沒有,就象法律沒有規定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父親和母親兩個角色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