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是什麼?知乎使用者2015-03-01 21:29:12

汝等在何時產生了「立法者不愚蠢」的錯覺?

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是什麼?匿名使用者2015-03-01 22:19:04

法律往往是滯後的,當時編法律的時候,和你現在看的時候情況不一樣……

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是什麼?Alekos Forest2015-03-02 00:03:38

非要說的話,就是愚昧與無知。

種族隔離種族屠殺種姓制度婦女壓迫乃至於我國的程朱理學都可以完美的代入到題目裡,這些糟粕全都入過法,有的持續了千年有的現在還在發生。在那些黑暗矇昧的年代,連法治都沒有何來法理?

每個文明都有被fundamentalists and extremists 統治過的黑歷史。如南宋之後的存天理滅人慾,亞伯拉罕諸教盛行的地區就更不用提了吧。這些fundamentalists and extremists 推崇一家獨大,“越古老,越正確” “越愚蠢,越好管” 是他們奉行的準則。思想、種族、膚色、性向都是他們覺得需要統一的東西,實在無法統一的,他們就要消滅。你要說法理,這可以算一個。

不要小看fundamentalists and extremists的力量,他們很傻(被世俗力量當槍使)又很強大(奪權,而且都是不要命的主)。他們的成功是必然的,因為在現代文明出現前,愚昧與盲從是駕馭暴力的最佳手段。而他們掌權的時代也就是本答案開頭提到的諸般惡法猖獗的時代。

現代社會崇尚理性,很大程度上各類規則也是建立在理性人假設基礎上的。儘管講究百家爭鳴,但也經常出現主流思想(理性)對各種“異端邪說(不理性的思想)”壓迫的情形。但在這個民智已開的年代,群眾的眼睛即使不是雪亮的也不再是瞎的了,人們自然而然的選擇了理性這個對所有人都有利的工具,一旦有人宣揚不理性、反智的思想就會被群起而攻之,因為這差不多觸犯了所有人的利益。

至於為什麼反同和我上面提到的諸般惡法是不理性的,反智的,是一種irrational fear, 這是一個巨大的課題,學術界目前誰佔上風也不必贅言,請移步至各大圖書館自行閱讀。當然即使是定論不一定就是真理,如果題主有志於理服群豪,推翻學界定論也請不懈努力,我會密切關注各大學術獎項,“反同有理”這絕對是劃時代的發現,料想不致默默無聞。如果真的有這麼一天,I am more than happy to apologise in this answer。

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是什麼?書劍2015-03-02 01:40:49

讓我弱弱地裝個無奈的表情……題主要問法律依據,好好好,丟給你……

法律的效力(如強制力、執行力等)來源於什麼,這是法學基本流派的一個重要分類。一說,扯那麼幹嘛,主權者說幹嘛就幹嘛,duang,分析法學派。一說,主權者老亂扯(參閱美國各式各樣的dumb laws),我們要有道德上的依據不亂立法(自然法學派)、社會學依據(如達成特定的社會管理效果)、經濟學依據(法經濟學),blah blah……

解決了效力來源,就可以粗淺地解答題主的問題:如果按照最單純的分析法學派的觀點,主權者說基佬是SB要禁止,那就禁止咯,不哈森要不我下面給你吃吃……

但個人認為,這沒法從更深入的角度去解釋為毛主權者這麼解釋,他(們)直男癌發作了麼……直男癌發作也算是心理依據啊……看待法律,要視之為冰山1/10水上的部分,不同角度去深挖其內在

開發腦洞,走起:

自然法學派觀點:嘛,大家都感覺同性戀怪怪的,肯定是違反自然法(對哦,什麼是自然法,大概就是那些逗逼覺得……自然應該是醬紫……)很多答主提到的“公序良俗”其實就是我國私法中對自然法的一種尊重

法社會學觀點:嘛,社會要好好的,基佬百合老換人不好管吶……

法經濟學觀點:嘛,倫家要收人頭稅的嘛,不生孩子我收毛線麼……我要去打仗,雖然基佬戰隊戰鬥力高,但是我就想簡簡單單人海戰術嘛……

透視法律,發現法律制定的原因,作主觀歷史解釋(那些主權者立法的時候腦洞究竟有多大呢……)就好……個人認為這個也是走向法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思維方式

PC一下:個人對LGBT無任何歧視觀點

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是什麼?素以2016-04-18 12:32:18

同性戀行為被認為違反人類倫理的原因我認為有兩點:

第一,同性戀實踐行為十分罕見,非同性戀者難以理解同性戀心理,人們出於基本的自我或群體保護意識,對異常行為往往持有排斥心理。這種對於同性戀的不適感,是人們認為其違背倫理的首要原因。

第二,人類性行為的基礎目的是繁衍後代,但是同性戀性行為將會直接挑戰這一目的,因此彼時“無後”在人口並不眾多的社會(時代)當中被認為是不合適的,並逐漸衍生為一種對於無後者的歧視,即使此時社會人口已經足夠龐大。

關於把同性戀定為犯罪的問題,對於伊斯蘭社會而言,應該直接源於伊斯蘭教法的經訓。但經訓為何批駁同性戀?是基於原作者感官上的反感還是基於理性思考後的目的性解釋,本人不得而知。

對於我國社會而言,個人猜測將之設定為犯罪,更多還是考慮到許多人甚至可能就是立法者本身對於同性戀實踐行為的不適。不過,新刑法已經不再將同性戀認定為流氓行為,其也就不再可能成為一項刑事犯罪。

世界上仍將同性戀行為設定為犯罪的國家可以參見同性戀權利地圖:

同性婚姻在哪些國家合法

給予同性戀刑事處罰的國家主要集中在南亞、中東、北部和東部非洲。即使在相對開放的埃及和馬來,對待同性戀的法律仍沒有實現世俗化,主要應該還是受到伊斯蘭教法的影響。

另有兩點值得注意:在許多(曾經)禁止同性戀的社會當中,女同性戀比男同性戀受到了較為緩和的對待,原因可能是,前者的性行為由於女性身體結構上的原因受到了較大限制,因而作為大多數社會主要立法力量的男性,可能對此種行為更為寬容;伊斯蘭教法不僅禁止同性戀實踐行為,而且禁止同性戀心理(若表達同性戀傾向,似亦可定為一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