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李四有罪嗎?怎麼定?詳情見圖。?二營長的義大利麵2021-01-04 23:01:20

低智商:李四對張三是強制猥褻。

高智商:李四是為了救女的實施正當防衛。

請問李四有罪嗎?怎麼定?詳情見圖。?寒公子2021-01-05 00:48:05

如果張三是成年男性,李四無罪。

如果張三是成年女性,李四有罪。

如果張三是未成年人,李四有罪。

請問李四有罪嗎?怎麼定?詳情見圖。?葉竹盛2021-01-05 16:03:50

1、李四不構成正當防衛。強姦他人不是制止他人強姦的正當方式。

2、李四不成立強姦張三意圖強姦之女的共犯,沒有主觀故意,也沒有客觀實行行為,純粹是張三誤解了。

3、李四可能成立強姦張三的強姦罪,如果李四是男性,且如果張三是泰國變性回來的女性。生理外觀是男性,但法定身份是女性。因此雖然客觀上張三能對某女實施強姦,但因為法定身份及生物本性仍為女性,因此仍落在法定強姦被害人的範圍內。張三的同意不能出罪,因為顯然屬於無效同意,張三誤以為李四提出的是想強姦某女。

4、如果張三是個正常的男人,李四也是男人,那麼李四成立強制猥褻罪。

5、如果張三是個正常的男人,李四是女人,那麼取決於強姦過程的行為特徵,超出一般限度的,可成立強制猥褻罪。

請問李四有罪嗎?怎麼定?詳情見圖。?知乎使用者2021-01-06 01:22:38

因為幾乎沒有人否認強姦罪或者強制猥褻他人罪是違反被害人意志的犯罪,所以這個問題中甚至不涉及區分合意和承諾的必要性的問題。儘管我會為了小範圍解決容許構成事實錯誤的問題,會認為所有的承諾實際上都是合意。

既然這裡的不同意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那麼對這一要素的無認識的李四自然無故意,我國刑法缺少相應過失犯的規定,李四無罪。

至於“證詞”的誤用只能起到誤導和自己一樣無法區分實體和程式問題的考生的作用。

請問李四有罪嗎?怎麼定?詳情見圖。?廣東蘊德律師事務所2021-01-07 11:44:10

我們在提供諮詢的過程中,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就是:警察問我XX的時候,我應該如何回答?

這其實就是人們關於刑事案件的誤解之一:

我說什麼警察就信什麼,我說什麼事實就是什麼。

但實際上並不是。

1、做案例要注意區分“條件”與“證據”

學校裡的老師從來不會告訴你,做案例分析的時候,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區分題目中給出來的內容是“條件”還是“證據”。

“條件”,是一個確定的、不可動搖的論斷,也是進行後續法律分析的事實基礎;“證據”卻是一個不確定的、可推斷、可否定的材料,還需要進一步根據“證據”推匯出“條件”,才可繼續分析。

法學生在學習法律,尤其是刑法的過程中,教材裡使用的案例都是“條件”;但在做複雜的案例題時,或者自己自行腦補題目的時候,就容易把“證據”當成了“條件”。

2、如果“張三同意李四強姦”是確定的條件

回到這個題目,“張三同意李四強姦”的過程,是一個“證據”,而不是“條件”。

如果它是“條件”,那“條件”的內容應該是:“李四誤以為張三同意,而與張三發生性關係。”

純從語言邏輯上,這就是無罪。因為李四並不具備“我在違背張三意願”、“我在違法犯罪”的違法性認識,那當然不可能構成犯罪。

但放到案件邏輯裡面,這個條件就不夠完整。因為李四不是閃電俠,他的性侵行為要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裡面張三會反抗,會叫喊。

任何案例都不應該脫離生活經驗而存在,否則就沒有意義了。而結合正常的生活經驗,“李四誤以為張三同意”沒辦法成為一個確定無誤的“條件”,它只能是待分析的“證據”。

3、如果“張三同意李四強姦”是證據

那需要確認的問題就是,能不能從這一具體證據得出“李四誤以為張三同意”的條件?

而客觀場景僅僅是“張三在性侵時,李四問能否參與,張三同意。”

還缺少了什麼?李四在性侵張三過程中,張三的具體反應。

如果題目沒給出條件,那就只能視為條件不存在;如果條件不存在,那就視為張三沒有反抗;如果張三沒有反抗,那他當然就是同意;如果他同意,那李四當然就沒有違背張三的意願,不是犯罪。

你看,現在的無罪邏輯就變成了:題目沒有給出“張三不同意”的條件,所以李四不構成犯罪。

這也正是很多案例,或者腦洞題犯的錯誤,他們沒有給一個需要評析的場景補充完整。而空缺越多,越難作出法律評價,因為要做太多假設。

4、如果一定要就題目給出的條件來分析

“證據”應當具備合理性,所以我前面說的,很多當事人諮詢時問“我要怎麼說”,其實我們都是沒法回答的。不僅是因為律師不能教當事人說謊,而且因為,他們的目的是想要律師幫他為他涉嫌犯罪的言行找一個解釋,而他們想找的那種“解釋”並不具備合理性。

所謂的“合理性”,也可以說就是正常的生活經驗與邏輯。比如這種場景下,預設張三和李四就是男的。確實存在他們也同樣是女性的可能,但這種可能有違生活常理,不具備合理性,也沒必要單獨拿出來討論。

所以題目中給出的“問張三我能否參與”,儘管省略了“參與什麼”,但是按正常的經驗和語境、現場環境,它只能是指“和張三一起強姦”,而不是“我想強姦張三”。

在題目的場景中,後者不是一種合理的可能,如果李四堅持說他當時想表達的意思是指後者,那應當由李四提出更多的,能夠印證他這一說法的線索或證據,而不是“一口咬定”。李四一口咬定我就是後者意思,沒有任何意義。

綜上,在題目給的場景下,以李四的言語內容,他想表達“我要和張三一起強姦”的共同犯罪的意願;以李四的行為內容,他沒有徵得張三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張三發生了性關係。

前者是共同強姦的強姦罪,但條件不足,無法判斷是否輪姦,也無法判斷李四為什麼放棄犯罪,可能是犯罪中止。

後者則是強制猥褻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