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是否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使用者12618565833204302019-10-14 08:27:28

目前尚無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據此,如果這裡的“另一案”是指的某個刑事案件,那麼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按“先刑後民”的方式處理。但由於前面的規定並沒有將“另一案”限定為刑事案件,所以在一般的意義上,不能將該規定作為“先刑後民”的法律依據。

但是從理論上講,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是違法人員向作為平等主體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承擔的責任。因此,從糾紛的性質上看,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糾紛性質比民事糾紛更重。因此先將性質更為嚴重的糾紛解決了,再以此為據解決性質相對不嚴重的糾紛,從情理上講,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先刑後民”必須是在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針對的同一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比如乙要求甲償還欠款,兩人商談未果後甲毆打乙致乙重傷,那麼按“先刑後民”的原則,乙要求甲承擔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等等民事責任,就應當在解決甲的刑事責任後再提出,實際上是乙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完刑事部分後再審理民事部分。但如果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欠款,法院就不能以“先刑後民”為由,決定在對甲的毆打行為作出刑事判決後再來審理甲乙之間的借貸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