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1994主要制度和條款?開朗旭日3r2022-01-08 07:49:20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包括四個部分:(1)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各項規定;(2)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之前,在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下生效的有關法律檔案,包括與關稅減讓相關的議定書,加入議定書,關於豁免的決定,締約方全體的其他決定;(3)1994年達成的對一些條款的諒解,例如,關於第2條第1款(b)項的諒解,關於第17條的諒解,關於第24條的諒解等;

(4)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對各成員的關稅削減作出了安排。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要是調整貨物貿易的,協議涉及成員貨物貿易政策的許多方面,一些主要的方面已經形成了單獨的協議。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最基本原則包括:

(1)一般最惠國待遇原則。成員對來自或運往其他國家的產品,在關稅和費用等方面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當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成員的相同產品。具體做法是,成員在雙邊基礎上就有關產品進行相互減讓關稅的談判,達成協議後,就列入“減讓表”;這種關稅的減讓立即、自動地適用於全體成員。

(2)國民待遇原則。適用於徵收國內稅和有關國內銷售、購買、運輸、分配所適用的法令法規原則。

(3)互惠與關稅減讓原則。即成員應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進行談判,以大幅度降低關稅和進出口其他費用的一般水平。

(4)透明度原則。即成員實施的影響貿易的政策、法令、條例等應予以公佈。

(5)例外條款原則。即在以下情況下,成員可以實行進口限制:(a)國際收支平衡,即成員遇到國際收支困難;(b)新興產業和幼稚產業的保護,即為了保護剛剛建立、還沒有競爭能力的產業;(c)保障條款,即某些產品突然增加,對國內同類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d)國家安全。另外,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之間相互給予的貿易優惠可以不給予非會員國,一些特殊優惠待遇也可以只限於發展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