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還是實體法?老鼠愛大米5132021-12-29 16:34:31

我們都知道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各式各樣的法律從各個方面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其中法律分為基本法,實體法和程式法,每一個法律的主要作用也不盡相同,不同的案件要使用不同的法律來進行審理,那刑事訴訟法屬於什麼法?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式法

程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綜合運用。

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式法等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

第九十八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依次做好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二)宣讀法庭規則;

(三)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庭,並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在審判人員入庭時,請全體人員起立。

第九十九條 審判長宣佈開庭並傳喚當事人到庭。

第一百條 審判長查明當事人的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對被告人還應當查明下列情況:

(一)是否曾受到過法律處分及種類、時間;

(二)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種類、時間;

(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如果是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審判長公佈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庭公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一百零二條 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第一百零三條 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和依法委託他人辯護;

(三)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四)當事人、被害人、辯護人可以相互辯論;

(五)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六)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庭應當保證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更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或者限制被告人和他的辯護人依法行使辯護權。

第一百零五條 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

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公訴人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宣佈休庭,並依照本規定第 二十二條、第 二十八條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當庭駁回後,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不擔任本案審判長的院長、庭長或者審判委員會委員迴避的,審判長應當宣佈記錄在卷並繼續法庭審理。在閉庭後審判長必須向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報告。

准予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由審判長宣佈。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佈。

第一百零六條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告知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

對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違反法庭秩序情節較輕的,可以當庭進行教育,不中斷法庭審理;

(二)對嚴重違反法庭秩序,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警告無效的,審判長可以責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可以指示法警將他帶出法庭,但不中斷法庭審理;

(三)宣判時,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警告制止無效而被責令退出或者強制帶出法庭的,可以缺席宣判,但在宣判後應當告知宣判內容並將判決書送達該當事人;

(四)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審理本案的法庭直接審判。

關聯法規:

第一百零七條 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後,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第一百零八條 審判人員就下列內容審問被告人:

(一)是否犯有起訴書指控的罪行;

(二)承認犯罪的,其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和參與犯罪的人員、造成的後果,以及犯罪的動機、目的和犯罪後的表現等;

(三)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應負的責任;

(四)贓款、贓物的來源、數量及去向;

(五)全部或者部分否認犯有起訴書指控的罪行的,否認的根據和理由;

(六)其他有關罪與非罪、社會危害程度及影響定罪處罰的情節;

(七)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查明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已經和必然給被害人造成損害,被害人對造成的損害結果有無過錯及被告人的賠償能力;

(八)其他需要審問查明的事項。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

審問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

第一百零九條 在審問被告人時,公訴人要求訊問被告人的,應當經審判長許可。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他們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對被告人發問。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審判長應當制止。

第一百一十條 被害人出庭陳述的,審判人員先查明被害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然後由被害人就案件事實作全面陳述。審判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詢問後,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向被害人發問,但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

第一百一十一條 除因死亡、重病、或者其他經人民法院認可的特殊原因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到庭後,審判人員先查明證人的身份,證人與當事人、被害人以及與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再進行詢問。

刑事訴訟法按照我國法律分類規則屬於程式法,如果出現犯罪分子首先是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偵查完畢之後交由檢察院來進行審理,因此在處理刑事案件時適用刑事訴訟法來走程式,因此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式法。

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還是實體法?王哥2021-12-29 14:29:09

1。刑事訴訟法是程式法。

2。程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式法的綜合運用。程式法的主要功能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式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