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業主與物業之間發生物業糾紛如何處理?沿線空間2019-09-23 16: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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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內居住,有時候難免會與物業之間有些矛盾,有些極端的業主也是存在的,曾經也見過集體示威,集體遊行的業主,平時也聽到朋友說起物業不做事等,可見業主與物業之前還是有很大的矛盾,也說明物業的不完善!

大家在維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問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後果,另外就是什麼事不是溝通解決不了的,如果真的解決不了就再次溝通,實在不行我們就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一、以下方式不可取 甚至造成嚴重後果

1、“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對抗手段”。這類方式可謂五花八門,包括:自制並張貼標語、橫幅揭露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劣跡”;拒交物業管理費用;靜坐、集會、遊行示威;阻礙開發商售樓和施工;自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等等。

這種途徑是不可取的,一個不小心就會超越法律的那條“三八線”!雖然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並且頒佈了相關法律法規,但業主們的上述行為鮮有依法進行,大多數會因為情緒激動演變成妨礙甚至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個別人還會受到治安管理條例的處罰,結果得不償失,與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馳。

2、暴力手段。這種行為更不可取,而且往往會與上一種行為結伴出現。當出現交涉不成的情形時,業主們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之間常常爆發肢體衝突,甚至是大規模的毆鬥,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最原始也是最無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卻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屢屢出現,非常令人遺憾。

二、業主如何維權保證自身利益

1、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2、對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違約中的“約”指購房的買賣合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侵權中的“權”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業主享受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出現這類糾紛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三、其它維權途徑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更換物業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物權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019年業主與物業之間發生物業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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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業主與物業之間發生物業糾紛如何處理?老帥經典2019-09-22 15:32:50

業主和物業公司糾紛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只有國家出較細的政策老百姓一看就明白,當地政府相關部要負起責任,街道,社群,派出所人員,要搞清楚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一但發生物業糾紛,第一時間出現場與物業溝通協商,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糾紛才能得到解決。由於物業公司是一個有組織的單位,有自己的保安隊伍,玩的是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土地房產權都是業主的,發生糾紛,保安出手或是叫你去法院起訴,推這推那的,他們有專門扯皮的人員,個人和有組織物業對抗,始終是吃虧業主,不服氣,就沒完沒了!很多物業公司都是開發商的,老闆叫你怎麼做你不做哦!強佔業主的所有權,欺騙業主,在就是該做的不做,該投入不投入,只管賺錢,矛盾就產生了,總會有業主不服氣,物業糾紛就不斷的發生。我說的對就給個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