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不答辯或者不參與庭審的依據是什麼?使用者41293906984348712019-10-18 11:21:11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1、有利於維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第三人主張獨立的請求權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主張全部的實體權利,即主張雙方當事人爭執的民事權益,既不歸責原告所有,又不歸被告所有,而是全部歸自己所有。另一種是僅主張部分實體權利。

2、本訴在進行。本訴正在進行是時間方面的條件,它是指第三人慾參加的訴訟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具體是指法院受理訴訟後作出裁判前。

3、以提出訴訟的方式參加。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於原告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在提起訴訟時將本訴的雙方當事人均作為被告,但在參加之訴中,居於被告地位的本訴的原告與被告並非共同訴訟人,因為他們對訴訟標的具有對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關係。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一)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訴訟的人。

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民事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關係,包括兩種型別;其一是義務性關係。其二是權利義務性關係,即一方當事人敗訴會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2、他人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

3、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有從屬性的一面,又有獨立性的一面,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

參加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被參加的一方贏得訴訟,因而不得實施與參加人地位和參加目的相悖的訴訟行為,但另一方面,無獨立請求權

的第三人作廣義的當事人,又享有一些獨立的訴訟權利。

在一定情況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取得與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完全相同的訴訟地位,即“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三)不得作為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頒發了《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將下列人員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1)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義務的人;

(2)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

(3)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原、被告法律關係之外的下列人員:其一是證據已證明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向其提出異議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貨方已經認可向其提供產品的質量的;

(4)已經履行其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以外的人。

(四)兩種第三人之間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根據不同。

2、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

3、訴訟地位不同。

4、是否會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