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為何罪犯居中而不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法外流氓2018-05-02 22:34:49

庭審過程中,邏輯上是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到法律懲戒的結果。所以根據疑罪從無,他當時作為自然人。但是到達庭審過程中,檢察院和公安局兩個機關基本把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楚。所以那個位置叫犯罪嫌疑人,他的身份是疑似罪犯。罪犯具有辯護權,這是基本權利,所以可以有律師,也可以自行辯護,所以可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罪犯和律師之間的關係,程式性性質更大。並不是律師和罪犯會關係更好,為了安全,重大刑事案件得犯罪嫌疑人周圍是有法警看守。

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為何罪犯居中而不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429方寸世界2018-04-13 07:03:17

作為律師,我感覺這種座位安排,適應了庭審需要,方便了訴訟參與各方。

刑事案件審理,就是圍繞被告人是否有罪、最重最輕、量刑輕重等進行審理、辯論。

法官審理案件,要向被告人、公訴人,辯護人調查問題,監督旁聽者遵守法庭秩序,被告人、公訴人、辯護人要直面回答法官調查,法官理所當然坐在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正前方。

公訴人、辯護人,既要向被告人訊問、提問,又要回答法官調查,同時公訴人和辯護人又要面對面質證,公訴人和辯護人坐在法庭前方側邊,庭審時只需轉頭不需轉身,就可以完成庭審工作。

法律規定,任何公民未經審判都是無罪的,但是刑事審判被告人,都被認為犯罪才公訴、審判,被告人需要面對法官、公訴人、辯護人調查、訊問、提問,雖然他委託的律師應當為它的利益服務,但法律規定,律師獨立辯護,不受當事人影響。被告人坐在法官前面中間位置,有利於法庭調查和庭審,也符合被告人有罪的身份。

律師和被告人分開做,還可以保護律師的人身安全,他只能坐在最後面中間位置。

大家認為我回答得對,請給我點一個贊!我是執業律師,長期關注社會問題,願意回到大家所提問題,請大家關注我,歡迎評論互動。

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為何罪犯居中而不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法門律匠2018-04-13 00:41:30

題主所說的應該是中國現行刑事審判活動中,人民法院

審判活動區的佈置圖

吧。之所以會形成這種罪犯居中而非與自己辯護律師並排而坐的審判活動區佈置圖,

與我國曆史上一直以來的刑事訴訟模式是分不開的。

雖然有學者稱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模式既非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也非英美法系國家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

而是一種控辯式的刑事訴訟模式

。為便於簡潔通俗介紹有關情況,我儘量避免枯燥乏味的刑事訴訟理論複述。

我國曆史上的刑事訴訟模式經歷了奴隸制社會的彈劾式訴訟制度-封建社會的糾問式訴訟制度-現行控辯式刑事訴訟模式等三個不斷髮展的階段

關於彈劾式訴訟模式不詳細闡述。重點闡述糾問式訴訟模式,在這種訴訟制度下,

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者通常只是刑事訴訟的客體,而非主體

。通俗地說,因涉嫌犯罪而被起訴者,法律制度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權利保障措施,

被追訴人只是被處置的物件

,因此在這種訴訟模式下,刑訊逼供盛行,被追訴者毫無任何人格尊嚴。如我國古裝劇中,被審判者一般是跪在縣衙大堂之下,旁邊是喊著威武、拄著殺威棒的衙役。我國現行審判座次佈局中,被告人居於審判庭下的居中位置即來源於此。

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為何罪犯居中而不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

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其刑事訴訟模式隨著天賦人權、三權分立等啟蒙思想的興起,而逐漸轉向了當事人主義的刑事訴訟模式

在當事人主義的刑事訴訟模式下,強調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必須主要依靠控方(檢察機關)及辯方(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舉證質證來完成。只有雙方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法官才可以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實,避免冤枉錯案。也即

當事人主義模式下,控辯雙方在整個庭審活動中居於主導地位,法官則是居中的裁判者,負責聽審及維持法庭秩序

。因此,

此種訴訟模式下,被告人是與其辯護律師同排而座的,以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辯論原則等

。如圖為美國最高法院法庭佈置圖:

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為何罪犯居中而不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

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充分吸取了英美法系刑事訴訟模式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辯護權保障等原則與措施,但尚未認為被告人享有與公訴人平起平坐的地位,在整個庭審中,被告人仍然體現為被審物件的特徵

為更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從理論上講被告人應當享有無罪身份的待遇,但由於我國幾千年來封建有罪思想的影響,尚無法完全接受被告人無罪身份的說法。相信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一步發展,未來的刑事訴訟模式中,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會更進一步,未來的刑事審判區域可能為以下圖所示:

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為何罪犯居中而不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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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辯審三方結構中,為何罪犯居中而不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飛仙翁2018-04-12 19:34:32

說說我的認識,首先,不是罪犯而是犯罪嫌疑人,法律上說未被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依無罪推定原則,都不是罪犯;然後,我認為嫌疑人應和辯護律師在一起,既然未不是罪犯,就不要只換名,而不做實際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