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記錄幾年消除?MissHoneyCool2021-02-16 23:21:02

筆錄會存檔備查,不會被銷燬。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要裝入案卷或者檔案長期儲存,不得自行銷燬,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依法要承擔責任。除非不成案的詢問筆錄,但這類筆錄的銷燬,有嚴格的規定。

做筆錄,並不一定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進行犯罪行為後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被派出所傳喚去做筆錄,如果是證人身份,如果有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去做筆錄,可以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

如果是當事人身份,傳喚去做筆錄必須去,否則,公安局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筆錄只是作為案件卷宗檔案的一部分,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後放入案件檔案,不放入被詢問人個人檔案,不會對被詢問人產生影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