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既提供建築施工又銷售建築材料如何計稅?
建築施工是銷項稅,銷售材料是進項稅。
非常高興來回答您的問題。
大家都願意透過案例分析來理解問題的答案。好,我就以案例分析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建安企業兼營的銷售行為
案例一
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範圍是提供建築施工服務和建築材料銷售。
2018年3月份取得建築施工收入,不含稅額為100萬元;
另外向自然人銷售建築材料取得不含稅收入為8萬元。
三月份共取得進項稅額11萬元。
提供建築服務,稅率為11%;銷售建築材料稅率為17%。
計算A企業3月份應繳納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
= 100X11%十8X17%=12。36
進項稅額=4十5十2=11
應納增值稅額=12。36-11=1。36萬元 所以透過計算A企業4月份申報時,應繳納3月份所屬期增值稅1。36萬元。
二、建安企業混合銷售的行為。
如果企業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提供建築服務又涉及銷售建築材料,為混合銷售。
案例二
B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範圍是提供建築施工服務和建築材料銷售。 2018年3月份取得建築施工收入,不含稅額為100萬元; 其中為本施工專案提供建築材料不含稅為8萬元。三月取得進項稅額為7萬元。
B企業3月份應納增值稅=
11一7=4萬元
三、特殊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但一定要是自產的。
假如C企業簽訂了一份鋁門窗安裝的工程,安裝部分是100萬元,提供門窗輔料10萬元。如果企業分別核算了鋁門窗與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這個合同的安裝服務稅率應該是11%,鋁門窗銷售是17%。
一般納稅人既提供施工又銷售建築材料,如果施工和建材料屬於同一物件,可分為三種模式。
第一、如果安裝在施工中佔比不大,比如入戶門,防火門,燈具等可直接開具材料發票,安裝簽到合同裡面屬於供貨合同,報價專案裡面包含安裝就可以,這樣可能施工單位略吃虧,但是如果利潤划算,還是可以,很多甲方都是這樣操作的。
第二,如果安裝在工程中佔比較大,就將材料和安裝分開簽到合同,比如鋁合金門窗,會簽到材料合同和安裝合同,材料開具17%點稅票,按照開具11%或者3個點稅票。電梯裝置也是這樣操作,簽到裝置供貨合同和按照安裝合同。
第三種,直接簽到安裝合同,開具11%點或者3%點的安裝發票。比如消防通風排煙工程,消防工程合同,總包合同等都是按照這種模式操作。
以上簡單羅列一下,具體還要簽到合同如何約談,合同如何簽到。總之作為施工單位能越少開具稅點越有利,作為發包方越開具稅點高,抵扣就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