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孕婦洗澡觸電身亡,丈夫倒浴室門外,老家有2歲女兒,鄰居聽到呼救誤當電視聲,房東曾提示大門漏電,你怎麼看?
房東房客都有責任,房東自己出租房門漏電為什麼不找電工修理,房客也知道房門漏電,自己不小心才至自己觸電身亡,雙方都有一半責任。
悲劇!存在嚴重漏電隱患的房屋,發生漏電導致一對租客夫妻死亡,房東或將面臨刑事責任。
《南方都市報》報道。
事發時間8月9日,深圳龍崗區,龍西社群石溪龍新六巷3號樓。
一對打工夫妻慘死深圳出租房內,疑因懷孕妻子洗澡時觸電,丈夫急於搶救同時觸電倒在一米之外。
兩名死者是一對夫婦,丈夫姓吳,來自湖南大約三十歲左右,夫妻倆都是當地貝仕達電子廠生產線工人,事發當天本應到工廠上班。
吳某哥哥也在這家工廠上班,聽說弟弟和弟媳缺勤,中午下班後,和同事一起來到弟弟住處,這才發現弟弟已經出事。
弟弟赤腳躺在緊鄰浴室(廁所)門口的過道上,弟媳倒在浴室內,兩人已死亡。
據推測,應當是弟媳洗澡時意外觸電,弟弟急於搶救,但也遭觸電後倒下,一對夫妻臨死時僅僅相隔一米多遠。
【環境簡陋的廁所兼浴室,疑似亂接電線嚴重。】
事發前一天晚上,該住宅樓已被發現存在嚴重漏電。
這幢出租樓內的住戶吳先生介紹,事發前一晚(8月8日),他女兒回家時,發現這棟大樓的樓下大門漏電,“我的手都被電麻了”。
後來房東趕來,用掃帚頂開大門,其他住戶才得以回家。
第二天吳先生出門時,發現掃帚還頂在那裡,只是在大門上貼了一張“大門漏電”的告示。
事發後,吳先生懷疑,住在二樓的吳某夫妻倆,就是當晚發生了觸電事故,因為,他女兒當晚八九點時,和同伴在樓下玩捉迷藏,曾聽到兩聲“救命!救命啊!”的呼救聲,但之後就沒了聲音,當時以為是電視上的聲音。
【發現出租樓大門漏電,居然只是拿一根掃帚撐住門,然後貼一張告示了事,並沒有採取其他預防觸電的措施,太過分了!】
該出租樓具有嚴重安全隱患,房東已被調查,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事發後,龍崗街道安監辦,派出所等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該出租樓進行安全檢測。
檢測結論表明,該出租樓電氣線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比如電箱上存在帶電電壓220V!另外還有插座帶電,大樓內電線死拉亂接嚴重等現象,大樓總配電箱也未安裝
漏電保護開關
。
據報道,吳某夫妻觸電事故發生後,該大樓內其他使用者依舊在正常用電,就是因為大樓內未安裝漏電保護開關。
另據龍崗街道相關負責人反映,死者生前曾自購電熱水器,並叫裝修工人安裝。此次電氣線路檢測時,亦檢出電熱水器的插座地線存在帶電現象。
【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出租樓存在6處主要隱患。】
出租房屋具有嚴重安全隱患,等同於草菅人命!
這起事故中,出租樓的房東在發現大樓大門漏電情況下,除了在大門上貼一張“大門漏電”的告示,未採取其他任何防護措施,這種罔顧住戶生命安全的行為,令人髮指。
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作為出租房屋一方,必須保證房屋具備安全居住的條件,但一幢隨時可能發生觸電的大樓,顯然不符合安全規定。
這起事故中,房東應承擔全部責任!
這種責任,不僅是賠償死者吳某夫妻親屬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刑事責任,據報道,當地派出所已經在調查研究房東是否存在人為過失,該房東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女子洗澡時發生觸電倒地,丈夫因施救不科學也慘遭橫禍;其中,事發時女子懷有身孕。根據吳先生女兒反映,事發當晚,她回家開樓下大門時也發生觸電,但當時誰都沒多想,房東也只是臨時貼了張“大門漏電”的告示。
目前,觸電原因正在調查中,
龍崗街道安監辦、轄區派出所等部門組織召開協調會,並委派第三方機構對涉事建築及房屋進行安全檢測
。
但是,從新聞報道的情況來看,漏電這個事情也是因為房東及大家並沒有過於在意。但既然這個事件造成人員傷亡,除了基本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外,還有可能會涉及刑事問題。
具體的責任可能需要根據事故產生原因去確定,
經檢測,該棟建築電氣線路存在電箱存在帶電電壓220V、總配電箱未安裝總漏電開關等問題,存在嚴重的用電安全隱患
。那這個漏電原因並非是租客亂拉電線等原因造成,房屋的安全責任應當是歸屬於房東,房東負有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的義務,所以房東基本是需要全部賠償責任。
另外,在已經發生並且知曉漏電事故之後,房東並未引起重視,而是簡單的做了個提醒,這個有可能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可惜了,這麼年輕的一對就這麼沒了,兩歲的孩子成了孤兒,女的還懷著身孕,兩人三命。幸好2歲的孩子沒跟來,否則,她是一定會爬到父母身邊的,那就更是滅門之災了。
事故原因正在調查,已能確定是電擊死人,電是怎麼漏出來的?與大門漏電有無關係?如果不是女方自己的使用不當,那麼房屋管理者也就是房東,難辭其綹。
大門已經明確是漏電的,有房客說,回家時都被大門的電震麻了,可見漏電是明顯的和嚴重的,已經危及人身安全。
問題是,既然已經發現大門漏電,還不查詢原因和整改,只是貼一張告示,這也太不拿漏電當回事了。
電不是一條小水溝,不是雨天路滑,不是桃子剛打了藥,偷吃危險,貼張告示就算完成了你的提示責任,漏電是極其危險的安全事故,是已經發生的實際危險,這位房東以為貼一張告示就可以避免觸電呢還是可以免責?如此天真無邪,只能說,租房是不是也應當考個安全證書?
這事還揭示一個問題,一些外出打工人員的生存和居住環境,是缺少安全保障的。從這個樓的外觀看,應當是廉價出租屋,條件不會有多麼好,裝置也有可能是一些超過使用年限應當淘汰的。安全隱患很多。
我前幾天出差到鄉鎮,住到一個小旅館,客服囑咐我,洗澡時把電拔下來。我看一下電熱器的牌子,和我家裡用的一樣,大品牌。可是我在家裡使用從來不斷電。說明這妮子的安全意識還是不錯的。
說這個例子,是說,電這個東西,無處不在,因為對它的層層防範,已經似箍了幾圈鐵桶似的很到位了,我們反而經常忽略它的危險。
為這對年輕人痛惜,望家人節哀,小孩好好長大。
出現這種悲劇,最慘的必然是留下來的女兒。如果不是因為死者自己安裝的電熱水器有問題,那麼就是房東房屋的線路出了問題,房東就要承擔不可推卸責任。
這件事情怎麼看都是一場悲劇,兩屍三命,近年來因為洗澡而出人命的事情其實發生了很多起,在出租屋尤其嚴重,不可謂是教訓不深刻。深圳的許多城中村居住條件惡劣,事故多發。
我們先來討論這個事故的賠償責任。不出意外的話,出租屋並沒有經過備案,出租屋的線路多半也是隨意搭設,那麼出租屋的房主就負有主要的賠償責任了。房主應當為其過錯承擔責任。
從另一個方面講,不管賠多少錢,也換不回兩歲女兒的父母,在其成長過程中就必然留下嚴重的陰影。我們唯有希望這個兩歲的小女孩能有一個好的收留環境。
這是嚴重的安全隱患,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事故,房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既然已經發現了隱患,但是沒有及時整改,這個房東就是嚴重的失職,他得為自己的過失負法律責任。
可憐的一家人,就因為電線老化,而漏電,導致了租客一家人的不幸,家破人亡,這個原因都是房東的不重視而導致的。這個教訓是拿血來證明的,房東既然已經發現了,而不及時檢修電路,那麼這個房東就有了不可推卸的責任。
據悉,深圳一租房內租住的租客洗澡時觸電身亡,而身亡者是一孕婦,包括她的丈夫也是在洗澡間門口觸電,為什麼會觸電,有租客稱大門漏電,手都被打麻,而房東也是早就知道這個情況,並說過大門漏電,可是房東並沒有重視。
該觸電事件造成了三人死亡(孕婦肚子裡的孩子),至於漏電原因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中,筆者覺得這個原因不管是什麼,都與房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作為房東,就該為租客相關的安全負責任,尤其是涉及到房子的任何安全隱患。
這個觸電原因,筆者覺得和大門漏電肯定有關聯,到底是什麼原因漏電,是電線老化還是破皮,導致的漏電,這當然還是一種猜測,但是這種漏電事故與房東有直接的原因。
可悲又可怕的觸電事故,直接導致了租客家破人亡,這是觸目驚心的,對於任何安全隱患,都不能麻痺大意,一定要特別注意,只要發現,一定要馬上整改這種隱患,不能因為麻痺大意而釀成慘劇。
雖然多少錢都挽回不了逝者的生命,但還是想說說幾句:
1、既然房東知道大門漏電,那麼該房子就不能用來出租。不合格的產品,甚至可能危及人的生命的產品,是不容許出售的。
2、房子是房東的,房東提示漏電算 什麼意思?是叫租客自己查詢原因整治電路還是讓租客做白老鼠?這代價也太大了。
3、處理這問題其實是很簡單,但只能是房東自己處理。比如,重新佈線。租客沒此權利與義務的。
4、如果裝了漏電開關,估計這房子不可能正常用電的了,因為大門都漏電,一漏電就跳閘,哪還能用電嗎?
5、我是反對用電熱水器的,設計上,確實是不會漏電,但實踐中,任何電器都不能因此絕對排除不漏電。特別是在溼潤或有水的地方觸電,幾乎是無法搶救的。我自己觸電上百次,最慘的一次是用手指插入電熱水壺看看水怎麼不熱而觸電,整個手臂都發麻幾個月未消。幸好還能把手拉出來,不然可能死了。
這是一個悲傷的新聞報道,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因為一次漏電事故導致支離破碎。年輕的父母,還未出生的嬰兒就這樣告別這個世界,留下一個2歲的孩童來面對這個現實而又殘酷的世界。
這樣的悲劇警示著我們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事故猛於虎也。各類的安全事故屢屢見諸新聞之中,後果一個比一個慘烈,但是如今大家的安全意識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提升。
這個事故中,如果房東有點安全意識,能夠定期的對出租的房屋進行檢查,就能夠排查出漏電的隱患。並且之前其他鄰居進門時已經發現有漏電的情況,然而房東只是簡單的張貼公告予以提醒了事,安全意識全無!
如果發現問題的鄰居能夠一追到底,已經發現安全隱患,卻沒有人去追問原因為何?沒有意識到這樣可能會造成不只是“手被電麻”更加嚴重的後果。
生活中不可忘記安全,不然安全就會給我們帶來警示。安全警鐘長鳴,增強我們的安全意識,加強對自己及身邊的人安全學習教育,我們的的生活才會多一份安全保障。
房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深圳出租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禁止業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隱患的;
第十八條 規定:
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保障住宅出租屋建築結構、
供電
、燃氣及消防設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承租人安全用電、用氣等安全常識,並
對出租屋安全使用進行定期查驗,至少每月查驗一次
;
(三)保障住宅出租屋進出通道暢通;
第三十四條 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四)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出租屋業主或者管理人不履行安全查驗、處理責任的,
依照有關安全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發生重大
消防、
安全
、治安等
事故
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房東依法應當承擔經常檢查維修出租屋設施安全的重大責任,保證自己提供的出租屋符合政府法律法規的管理規定。而事實上本案的房東只是提醒了租客大門漏電,沒有積極地去及時消除大門漏電,也沒有做到經常檢查出租屋內用電設施安全與否,以致於發生了嚴重的責任事故。
這樣的事例上海市曾經發生過。
2016年9月,上海市松江區法院依法判決出租屋房東賠償因救女友而觸電死亡的男子各項損失52萬元。
本案中,出租屋房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
民事賠償責任
。
房東有很大責任,未加裝漏電保護,。
房東有責任和義務。加裝漏電保護裝置。所以房東應該負大部分責任。這也給這些出租房東敲響了一個警鐘。水電無情。
我覺得這房東心也大,漏電還不趕緊修,或者斷電,貼個告示什麼意思?害了一個家庭!
太可惜了,房東應該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