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邏輯”中的“形式”是什麼涵義?哲思之辯2017-12-09 17:44:56

形式邏輯(Formal logic)是研究演繹推理及其規律的科學,包括對於詞項和命題形式的邏輯性質的研究、思維結構的研究與必然推出的研究,它提供檢驗有效的推理和非有效推理的標準。它總結了人類思維的經驗教訓,以保持思維的確定性為核心,用一系列規則、方法幫助人們正確地思考問題和表達思想,是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必要工具,是人類認識發育到一定階段後出現思維方法。康德首先使用了這個術語。

形式邏輯研究的推理中的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係,是由作為前提和結論的命題的邏輯形式決定的,而命題的邏輯形式(簡稱命題形式)的邏輯性質則是由邏輯常項決定的。要弄清邏輯常項的性質,系統地揭示推理規律,就要透過建立邏輯演算,進行元邏輯的研究。研究元邏輯的方法是形式化的公理方法。

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理由充足律。這四條規律要求思維必須具備確定性、無矛盾性、一貫性和論證性。

在歐洲,形式邏輯創始人被認為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的建立了第一個邏輯系統,即三段論理論。其論述形式邏輯的代表作有《形而上學》和《工具論》。

在中國,形式邏輯的產生基本與歐洲同時。代表學派有墨家與名家,此外還有儒家的荀子。有意思的是,墨家研究邏輯為的是找到邏輯的原則,而名家為的是建立詭辯體系。墨家對於邏輯的認識集中體現在《墨經》中,該書對於邏輯已有了系統地論述。例如它區分了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提出“大故(充分條件),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與“小故(必要條件),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而名家的惠施則提出了“合同異”的詭辯原則,目的是取消概念的邊界。與惠施相反,同屬名家的公孫龍則提出了“離堅白”的詭辯原則,認為任何獨立的概念都有且只能有單一的屬性。名家提出了許多詭辯命題,例如“白馬非馬”、“雞有三足”、“孤犢無母”、“連環無扣”、“白狗黑”以及“今適越而昔來”等等。

東方是戰國時期的名家學派,代表人物有惠施、公孫龍、桓團、魏牟,他們透過將邏輯的內容替換為極限情景或是加入時空、運動(靜止)、觀察者、範疇等因素來大大複雜邏輯的內容,即使用極限情景和複雜情景來使得當時的形式邏輯破產。其原理在於,形式總有一定的承載量,若內容超過了形式所能承受的限度,那麼原有的形式就會崩壞,隨之而來的是新的與新內容相適應的形式。但是由於哲學上的幼稚,導致他們在形式邏輯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是詭辯論——他們由可能的發現者蛻變為純粹的破壞者。西方則是黑格爾,他將邏輯研究地重心轉向邏輯的內容,從而建立起了辯證邏輯。

名家沒有像黑格爾那樣依照內容去建立邏輯,而是透過操縱內容把形式邏輯搞垮了就滿意了。他們以辯論為樂,把對手說糊塗了,他們就高興了。於是,他們就不能避免詭辯的誘惑。黑格爾則在批判形式邏輯的時候同時著手建設新的邏輯。另外,就批判物件而言,當時中國的形式邏輯的發育程度還不高,其主張帶有破碎性,這就導致名家在批判過後所能給出的是一個個孤立的詭辯命題。而黑格爾所批判的形式邏輯是系統的,若要使批判成功,則需要找到一種同樣系統的邏輯來替代之,而不是玩弄幾個命題。自然,黑格爾的辯證邏輯也是也還有缺陷。比方說絕對精神只否定自身兩次—— 為什麼沒有第三次否定呢?此外由於對形式邏輯批過了頭,導致辯證邏輯停留在純粹思辨的層面上。這些唯心辯證法所遺留的問題,終於在唯物辯證法這裡得到了解決。

“形式邏輯”中的“形式”是什麼涵義?陳武魁2018-02-22 11:21:53

形式邏輯在特定的範圍內應該屬於這種的邏輯形式。正如馬克思經濟學中商品的論述就採取了形式邏輯的演繹法的推理。儘管是辯證法也是要遵循形式邏輯的規律進行論證。不過形式邏輯沒有發展趨勢,只有假設。所以辯證法才有發展的過程,從一個否定過程到另一個過程的推進直到具有現實意義的規定性。辯證法是一個圓圈在一個圓圈的推進。最後返回到直觀性的無限迴圈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