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什麼時候實行電動車違法抓拍?快樂平常心52021-10-20 06:48:21

全市308萬電動腳踏車已完成掛牌登記工作。為進一步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濟南交警支隊將從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利用2個月的時間,開展電動腳踏車專項整治,全力維護安全、文明、暢通、和諧的道路交通氛圍。

此次整治,全市公安交警將按照勸阻、警告、通報、曝光、處罰“五位一體”的原則,開展常態化電動腳踏車治理:

一是對“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安裝妨礙駕駛安全的裝具”等行為,落實“一勸阻、二警告、三通報、四曝光”

二是對“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挪用、塗改、汙損號牌”、“亂道、逆行、闖紅燈”、“未滿16週歲騎行”、“違法載人”、“路面違法停放”等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對未按規定懸掛號牌,以及挪用、塗改、汙損號牌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交警部門將依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24條、第28條、第70條的規定,處以罰款20元的處罰;

對違反規定使用其他車輛專用車道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7 條 、第 89 條的規定,罰款50元;

對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7 條 、第 89 條的規定,罰款20元;

對逆向行駛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條、第 89 條的規定,罰款20元;

對違反訊號燈規定通行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條、第 89 條的規定,罰款20元;

對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條、第 89 條的規定,罰款50元;

對未滿16週歲騎行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2項、第 73 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條的規定 ,罰款20元;

對違法載人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1 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 57 條第 5、6、7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 條的規定,罰款10元;

對路面違法停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條 、第 89 條的規定,口頭警告;

對非機動車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條、第 89 條的規定,罰款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