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男子急救老太壓斷12根肋骨該不該賠償?
好心卻辦壞事了。
救人的精神十分可嘉,不難想象,他救人心切,沒考慮那麼多得失。
人雖然救過來了,十二根肋骨骨折,可能是老人患有骨質疏鬆症,或許救人者用力過大。不管是什麼原因,後果是很嚴重。救人者出發點是好的,功是功,過是過。
家屬,也應該考慮救人者的初衷。雖然老人骨折很痛苦,家裡人護理也很費心,費用也不少,還不知道何時能痊癒。適當要求補償是可以的,但不能讓人家好心人太傷心了。
賠不賠償,自有法律法規來界定。但現在的人心浮躁,很多事情不能再以道德來約束了。本身救人是件好事,但做好事的背後又有多少無奈。
老太太救回來了嗎?如果救過來說明藥店男子急救是正確的,而肋骨骨折說明老人年老體弱,損傷是正常的,還是命重要吧,家屬再索賠就不仁不義了,連起碼做人的良心和道德都沒有。
賠吧,幾根肋骨能賠多少?得虧你救回來了,如果死在店裡,你還賠得起?
別說是藥店男子,就是醫院醫生急救也有按斷肋骨遭投訴索賠的。還有衣服被撕壞要求賠償的,手機錢包丟了要求賠償的……有的人把自己的命看的還不如件衣服一個手機,你讓別人怎麼珍視你去救你。
跟扶老人一樣,當人們的善良會帶來無法承受的高風險時,人們只能收起自己的善良,選擇無過錯的漠視旁觀。這是雪崩的後果,只是看哪朵雪花倒黴而已!
不救老人沒命了,救了人老人肋骨折了;不過就是不救藥店也倒黴,老人沒有命了還可能找藥店的麻煩。說來不管救還是不救,藥店都倒黴了,因為顧客就是那樣的顧客。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透過民法總則,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院前醫療急救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應急事件的處置細則和責任義務進行明確:現場善意、無償的緊急救護免責。
現在的社會,好人不能做,不急救老人沒有命,急救就賠錢。什麼世道啊,老人孩子真他媽的不是人。藥店倒黴。